本申請涉及機電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電動平衡車及軸套。
背景技術:
電動平衡車,又叫體感車、思維車、攝位車等。市場上主要有獨輪和雙輪兩類。其運作原理主要是建立在一種被稱為“動態穩定”(Dynamic Stabilization)的基本原理上,利用車體內部的陀螺儀和加速度傳感器,來檢測車體姿態的變化,并利用控制系統,精確地驅動電機進行相應的調整,以保持系統的平衡。是現代人用來作為代步工具、休閑娛樂的一種新型的綠色環保的產物。
通常,雙輪電動平衡車中會應用到一種轉動結構,與左輪轂電機相對應的左車體以及與右輪轂電機相對應的右車體之間通過轉動結構活動式裝配,轉動結構確定有一轉動軸,左車體及右車體均可相對于該轉動軸轉動。轉動結構中包括一軸套、兩個卡簧以及兩個軸承,左車體通過左軸承與軸套相裝配,右車體通過右軸承與軸套相裝配,左卡簧對左車體進行卡位,右卡簧對右車體進行卡位,使得左車體及右車體在旋轉時不會從軸套上脫出。但是,這種轉動結構從結構上講利用了較多的部件,導致結構較為復雜、安裝工序較繁瑣,從而增加了電動平衡車的生產成本。
技術實現要素:
本申請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上述技術問題之一。
根據本申請的第一方面,本申請提供一種軸套,包括:
用于確定轉動軸的筒體、設置于所述筒體上的位于所述轉動軸軸向一側且用于與電動平衡車的第一車體固定式裝配的固定部;以及,設置于所述筒體上的位于所述轉動軸軸向另一側且用于在與所述電動平衡車的第二車體活動式裝配時進行卡位的卡位部。
進一步的,所述卡位部為具有限位槽的凸環結構,所述卡位部的沿所述筒體徑向的截面外徑大于所述筒體徑向的截面外徑,所述第二車體上的限位柱容置于所述限位槽中并可在所述限位槽中限位式活動。
進一步的,所述卡位部包括:兩個相鄰設置的卡位凸起,所述卡位凸起之間限定有限位槽,所述第二車體上的限位柱容置于所述限位槽中并可在所述限位槽中限位式活動。
進一步的,所述筒體的位于所述固定部一側的端部設置有卡止部,所述卡 止部容置于所述第一車體上的卡止槽中并相緊配。
進一步的,所述筒體的位于所述固定部一側的端部設置有卡止槽,所述第一車體上的卡止部容置于所述卡止槽中并相緊配。
進一步的,所述固定部為螺孔,所述固定部通過固定螺絲以及所述第一車體上的安裝孔與所述第一車體固定式裝配。
進一步的,所述固定部為游離端與所述筒體相分離式設計并可彈性活動的、固定端固定于所述筒體上的結構,所述固定部在所述軸套裝入所述第一車體后所述游離端適配入所述第一車體的固定腔中。
根據本申請的第二方面,本申請提供一種電動平衡車,包括:
設置有第一軸套對接腔體的第一車體、設置有第二軸套對接腔體的第二車體;以及,如上述的軸套,所述軸套容置于所述第一軸套對接腔體以及所述第二軸套對接腔體中。
進一步的,所述軸套與所述第二車體之間設置有軸承。
進一步的,所述第一車體包括:第一輪轂電機、第一控制系統;以及第一供電系統,所述第一控制系統分別與所述第一輪轂電機及所述第一供電系統相連,所述第二車體包括:第二輪轂電機、第二控制系統;以及第二供電系統,所述第二控制系統分別與所述第二輪轂電機及所述第二供電系統相連,或者,
所述第一車體包括:第一輪轂電機、控制系統;以及供電系統,所述第二車體包括:第二輪轂電機,所述第一輪轂電機、所述第二輪轂電機、所述供電系統分別與所述控制系統相連。
本申請的有益效果是:
通過提供一種電動平衡車及軸套,其中,軸套包括:用于確定轉動軸的筒體、設置于所述筒體上的位于所述轉動軸軸向一側且用于與電動平衡車的第一車體固定式裝配的固定部;以及,設置于所述筒體上的位于所述轉動軸軸向另一側且用于在與所述電動平衡車的第二車體活動式裝配時進行卡位的卡位部。這樣,軸套上一體式設計卡位部,使得車體之間的轉動結構從結構、安裝工序上來講都更為簡化,從而降低了電動平衡車的生產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申請實施例一的電動平衡車的立體圖。
圖2為本申請實施例一的電動平衡車的爆炸圖。
圖3為本申請實施例一的軸套的立體圖。
圖4為本申請實施例一的電動平衡車的截面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詳細描述本申請的實施例,所述實施例的示例在附圖中示出,其中自始至終相同或類似的標號表示相同或類似的元件或具有相同或類似功能的元件。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的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用于解釋本申請,而不能理解為對本申請的限制。
在本申請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術語“中心”、“縱向”、“橫向”、“長度”、“寬度”、“厚度”、“上”、“下”、“前”、“后”、“左”、“右”、“豎直”、“水平”、“頂”、“底”“內”、“外”、“順時針”、“逆時針”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申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申請的限制。
此外,術語“第一”、“第二”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或者隱含指明所指示的技術特征的數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的特征可以明示或者隱含地包括一個或者更多個該特征。在本申請的描述中,“多個”的含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除非另有明確具體的限定。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固定”等術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申請中的具體含義。
在本申請中,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或之“下”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直接接觸,也可以包括第一和第二特征不是直接接觸而是通過它們之間的另外的特征接觸。而且,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上”、“上方”和“上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上方和斜上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高于第二特征。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之下”、“下方”和“下面”包括第一特征在第二特征正下方和斜下方,或僅僅表示第一特征水平高度小于第二特征。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結合附圖對本申請作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一:
請參考圖1-4,本實施例提供了一種電動平衡車,尤其是一種雙輪電動平衡車,俗稱雙輪扭扭車,主要包括如下結構:
設置有第一軸套對接腔體11的第一車體1、設置有第二軸套對接腔體21的第二車體2;以及,軸套3,軸套3容置于第一軸套對接腔體11以及第二軸套對接腔體21中。軸套3與第二車體2之間設置有軸承4,軸承4也同樣容置于第二軸套對接腔體21中。
在本實施例中,第一車體1包括:第一輪轂電機12、第一控制系統13;以及第一供電系統14,第一控制系統13分別與第一輪轂電機12及第一供電系統14相連,第二車體2包括:第二輪轂電機22、第二控制系統23;以及第二供電系統24,第二控制系統23分別與第二輪轂電機22及第二供電系統24相連。第一控制系統13及第二控制系統23均以一個或多個印刷電路板形式實現,其中為完成電動平衡車功能而相應設計有控制芯片、傳感器(如陀螺儀、加速度傳感器等)、以及輪轂電機驅動電路等。第一供電系統14與第二供電系統24可主要設計有鋰電池電芯,鋰電池電芯可至于一電池盒內以達到防護效果。第一車體1與第二車體2分別通過其自有的供電系統和控制系統來實現對自有的輪轂電機的控制,兩個車體基本上對稱設計,重量基本相同,使得操作起來平衡感更強,用戶體驗更佳。
軸套3主要包括:
用于確定轉動軸31的筒體32、設置于筒體32上的位于轉動軸31軸向一側且用于與電動平衡車的第一車體1固定式裝配的固定部33;以及,設置于筒體32上的位于轉動軸31軸向另一側且用于在與電動平衡車的第二車體2活動式裝配時進行卡位的卡位部34,卡位部34與筒體32一體成型。這樣,軸套3可與第一車體1相固定并且不發生相對轉動,而第二車體2可相對于軸套3可發生相對轉動。
具體的,卡位部34為具有限位槽341的凸環結構,卡位部34的沿筒體32徑向的截面外徑大于筒體32徑向的截面外徑,第二車體2上的限位柱25容置于限位槽341中并可在限位槽341中限位式活動。
筒體32的位于固定部33一側的端部設置有卡止部35,卡止部35容置于第一車體1上的卡止槽中并相緊配。這樣,可進一步保證軸套3與第一車體1之間不會發生相對轉動。
固定部33為螺孔,固定部33通過固定螺絲5以及第一車體1上的安裝孔與第一車體1固定式裝配。
在進行軸套3的安裝時,可先將軸套3的固定部33一端先穿過第二車體2 的第二軸套對接腔體21,再穿過第一車體1的第一軸套對接腔體11,卡止部35與卡止槽相對接,然后,利用固定螺絲5將第一車體1上的安裝孔與固定部33相螺合,實現兩者的固定式裝配,同時,卡位部34也與第二車體2上第二軸套對接腔體21位置的側沿相卡位。
這樣,軸套上一體式設計卡位部,使得車體之間的轉動結構從結構、安裝工序上來講都更為簡化,從而降低了電動平衡車的生產成本。
實施例二: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區別主要在于:
本實施例中,卡位部35非類似于環體結構設計,而是包括:兩個相鄰設置的卡位凸起,卡位凸起之間限定有限位槽,第二車體2上的限位柱25容置于限位槽中并可在限位槽中限位式活動。
實施例三: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區別主要在于:
本實施例中,筒體32的位于固定部33一側的端部設置有卡止槽,第一車體1上的卡止部容置于卡止槽中并相緊配。
實施例四: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區別主要在于:
本實施例中,固定部33為游離端與筒體32相分離式設計并可彈性活動的、固定端固定于筒體32上的結構,固定部33在軸套3裝入第一車體1后游離端適配入第一車體1的固定腔中。
實施例五:
本實施例與上述實施例區別主要在于:
本實施例中,第一車體1包括:第一輪轂電機12、控制系統;以及供電系統,第二車體2包括:第二輪轂電機22,第一輪轂電機12、22第二輪轂電機、供電系統分別與控制系統相連。這樣,第一車體1與第二車體2實現了非對稱式設計。
在本說明書的描述中,參考術語“一個實施方式”、“一些實施方式”、“一個實施例”、“一些實施例”、“示例”、“具體示例”、或“一些示例”等的描述意指結合該實施例或示例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包含于本申請的至少一個實施例或示例中。在本說明書中,對上述術語的示意性表述不一定指的是相同的實施例或示例。而且,描述的具體特征、結構、材料或者特點可以在 任何的一個或多個實施例或示例中以合適的方式結合。
以上內容是結合具體的實施方式對本申請所作的進一步詳細說明,不能認定本申請的具體實施只局限于這些說明。對于本申請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申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簡單推演或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