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自行車電子配件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用于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雙邊功率計。
背景技術:
現階段的功率計,通過測量踩踏力來得出騎行者的做功,方便騎行者合理分配體力。通常有扭力傳感器設計在曲柄上的,或者設計在鏈輪上的,都存在結構復雜,測量不準確的問題,特別是后期改裝的成本很高,維護麻煩。
自行車曲柄是將踩踏力量傳遞至后輪的重要自行車零件,左曲柄和右曲柄通過中軸連接起來,此外右曲柄連接鏈輪。此外中軸通過軸承安裝于車架,使得兩曲柄連同連接軸可以在自行車架上轉動。
本發明中,騎行者在騎行時,左右腳每圈交替用力。當左腳用力踩踏時,騎行者所使用的踩踏力通過左曲柄,傳遞給左軸,左軸將力傳遞給鏈輪,從而鏈輪帶動后輪運動。當右腳用力踩踏時,踩踏力通過右軸端部傳遞給左軸,左軸將力傳遞給鏈輪,從而鏈輪帶動后輪運動。因此,不管是左腳踩踏還是右腳踩踏,左軸會有扭曲變形,我們通過測量左軸的受力扭變,經過計算設計出的自行車功率計,能夠準確測出騎行者所使出的力。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此,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出一種用于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雙邊功率計,結構簡單,實用性強,并且能夠測量右腳輸出的力。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用于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雙邊功率計,該雙邊功率計包括應變片、信號處理傳輸電路、左軸、右軸和齒盤支架,所述應變片和所述信號處理傳輸電路通過導線相連接;其中,所述應變片與所述左軸緊密貼合,所述信號處理傳輸電路嵌入自行車的左曲柄內,所述右軸插入所述左軸內部,插入的端部與所述左軸固定連接,所述左軸的另一端與所述齒盤支架固定連接。
進一步,所述左軸的外表面套有防水套,所述左軸兩側的頂端安裝有第一蓋和第二蓋。
進一步,所述第一蓋和所述第二蓋壓住所述防水套。
進一步,所述左曲柄與所述左軸通過方軸相連接;右曲柄與所述右軸通過方軸相連接。
進一步,所述左曲柄與所述左軸通過花鍵相連接;所述右曲柄與所述右軸通過花鍵相連接。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為:結構簡單,實用性強。
1)應變片直接與左軸緊密貼合,測力更加的直接而且準確。
2)信號處理傳輸電路嵌入左曲柄內,而且通過導線與應變片相連接,能夠將應變片所測到的力通過信號處理傳輸電路發射出去,更加的牢固可靠。
3)左軸安裝有防水套,能夠有效的保護左軸和應變片,延長使用的壽命。
4)右軸通過花鍵插入左軸內,右腳的輸出力,可以通過右軸,傳輸到左軸,從而應變片能夠測出。因此,右腳輸出的力也可以測量。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一種用于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雙邊功率計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左曲柄;2、信號處理傳輸電路;3、左軸;4、第一蓋;5、防水套;6、第二蓋;7、齒盤支架;8、右曲柄;9、右軸;10、應變片;11、花鍵套;12、導線。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如圖1所示,一種用于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雙邊功率計,包括應變片10和信號處理傳輸電路2,應變片10和信號處理傳輸電路2通過導線12相連接;其中,應變片10與左軸3緊密貼合,信號處理傳輸電路2嵌入自行車的左曲柄1內。右軸9插入左軸3內部,插入的端部與左軸3固定連接,左軸3的另一端套接花鍵套11,花鍵套11與齒盤支架7固定連接。左軸3的外表面套有防水套5,防水套5兩端套有第一蓋4和第二蓋6,第一蓋4通過螺紋和自行車五通左端固定連接,第二蓋6通過螺紋和自行車五通右端固定連接,左軸3一端通過軸承和第一蓋4連接,左軸3另一端通過軸承和防水套5連接。花鍵套11與第二蓋6通過軸承連接。左曲柄1與左軸3通過方軸或花鍵相連接;右曲柄8與右軸9通過方軸或花鍵相連接。當騎行者腳踩踏左踏板時,踩踏力通過左軸3傳遞到花鍵套11,帶動齒盤支架7轉動,通過鏈條驅動自行車后輪;當騎行者腳踩踏右踏板時,踩踏力通過右軸9的端部,經過左軸3,同樣傳遞到花鍵套11,帶動齒盤支架7轉動,通過鏈條驅動自行車后輪。由上可知,無論是左腳還是右腳,發生的踩踏力都通過左軸3傳遞出去,左軸3微量變形,貼合在上面的應變片10得到踩踏力矩信號,通過導線12傳送給信號處理傳輸電路2,信號處理傳輸電路2接收放大踩踏力矩信號,并將踩踏力矩信號發送給踩踏力矩信號的接收裝置,騎行者能夠通過接收裝置熟知騎行時的輸出力,此接收裝置可以安裝在自行車或輔助動力自行車的手柄上。
本發明的功率計,不但能準確采集騎行者實際做的功,而且通過設計防水套的方式,使得功率計使用穩定可靠。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明的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明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