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創造涉及木材加工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木屑中轉裝置。
背景技術:
在木材切割的過程會產生木屑,木屑能夠收集起來進行人造板的加工中充當原料;在一些木材切割的過程中,在排除的木屑的出口,沒有很好的收集裝置,需要等木屑堆積成山,然后人工將木屑裝在小車中,進行處理,很是費事,需要用工具,人工的一下一下將木屑移到車里,然后再進行下一處理。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創造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木屑中轉裝置。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創造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木屑中轉裝置,包括手持把、車廂、車輪,所述的車廂下端設置有車輪,后端設置有手持把,前端設置有貼合壁;所述的貼合壁上設置有調節板;所述的調節板下端設置有第一合頁和第二合頁;所述的第一合頁和第二合頁設置在貼合壁的外側;所述的調節板上端與貼合壁上端對齊;所述的調節板左側通過左固定裝置與貼合壁實現固定;所述的調節板右側通過右固定裝置與貼合壁實現固定。
進一步,所述的左固定裝置包括前側壁、支撐板和后側壁;所述的支撐板前端連接前側壁,后端連接后側壁;所述的前側壁和后側壁中間形成一個卡槽,用于卡住調節板和貼合壁。
進一步,所述的前側壁和后側壁上設置有凸臺。
進一步,所述的左固定裝置和所述的右固定裝置相同。
進一步,所述的手持把包括左旋轉桿、左延長桿、橫桿、右延長桿和右旋轉桿;所述的左旋轉桿連接左延長桿;所述的右旋轉桿連接右延長桿;所述的橫桿一端連接左延長桿,另一端連接右延長桿。
進一步,所述的左旋轉桿連接車廂左側。
進一步,所述的右旋轉桿連接車廂右側。
進一步,所述的車廂為直角梯形。
本發明創造具有的優點和有益效果是:能夠很好的貼合切割機,將木屑出口的木屑直接排到木屑中轉車中,通過調節調節板使調節板能夠貼合到不同木屑出口,這樣能更好的接收木屑;從而降低了勞動強度,調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火災的發生率,保證了人員的安全。
附圖說明
圖1是一種木屑中轉裝置立體圖;
圖2是一種木屑中轉裝置俯視圖;
圖3是左固定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車廂 2、車輪 3、調節板
4、第一合頁 41、第二合頁 5、左固定裝置
51、右固定裝置 6、手持把 61、橫桿
62、右延長桿 63、左延長桿 64、右旋轉桿
65、左旋轉桿 7、貼合壁 8、凸臺
9、支撐板 91、前側壁 92、后側壁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創造的具體實施例做詳細說明。
如圖所示,本發明創造提供一種木屑中轉裝置,包括手持把6、車廂1、車輪2,車廂1下端設置有車輪2,后端設置有手持把6,前端設置有貼合壁7;貼合壁7上設置有調節板3;調節板3下端設置有第一合頁4和第二合頁41;第一合頁4和第二合頁41設置在貼合壁7的外側;調節板3上端與貼合壁7上端對齊;調節板3左側通過左固定裝置5與貼合壁7實現固定;調節板3右側通過右固定裝置51與貼合壁7實現固定。
左固定裝置包括前側壁91、支撐板9和后側壁92;支撐板9前端連接前側壁91,后端連接后側壁92;所述的前側壁91和后側壁92中間形成一個卡槽,用于卡住調節板3和貼合壁7;前側壁91和后側壁(92上設置有凸臺8;左固定裝置5和所述的右固定裝置51相同;所述的手持把6包括左旋轉桿65、左延長桿63、橫桿61、右延長桿62和右旋轉桿64;所述的左旋轉桿65連接左延長桿63;所述的右旋轉桿64連接右延長桿62;所述的橫桿61一端連接左延長桿63,另一端連接右延長桿62;左旋轉桿65連接車廂1左側;右旋轉桿64連接車廂1右側;車廂1為直角梯形。
一種木屑中轉裝置上面的調節板3與貼合壁7通過第一合頁4、第二合頁41相連。將一種木屑中轉裝置上的貼合壁7與木材切割機上的木屑出口貼合,對于不同切割機木屑出口的下坡板的角度不同,不能與貼合壁7很好的貼合;將左固定裝置5,右固定裝置51移開,將調節板3放在下坡板上,通過角度調節,使木屑能夠很好的進入車廂1中。
一種木屑中轉裝置的車廂1是直角梯形,這樣能夠方便貼合壁7貼與各種不同的木材切割機的木屑出口配合。車廂1左側連接左旋轉桿65,車廂1右側連接右旋轉桿64,左延長桿63連接左旋轉桿65,這樣左延長桿63能夠以左旋轉桿65為軸轉動;右延長桿62連接右旋轉桿64,這樣右延長桿 62能夠以右旋轉桿64為軸轉動;橫桿61一端連接左延長桿63,另一端連接右延長桿62;這樣橫桿61能夠小幅度的上下擺動;這樣手持把6也能夠小幅度的上下擺動。
調節板和貼合壁通過左固定裝置能夠將調節板3固定在貼合壁7上,左固定裝置包括前側壁91、支撐板9和后側壁92。支撐板9前端是前側壁91,后端是后側壁92;前側壁91和后側壁92之間形成一個卡槽,將卡槽卡在調節板3和貼合壁7上,就是實現調節板3固定到貼合壁7上,前側壁91和后側壁92上有凸臺8,這樣有助于移動左固定裝置,將左固定裝置5、右固定裝置51,全部移動貼合壁7上,就可以使用調節板3了。
以上對本發明創造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發明創造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明創造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明創造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明創造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