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0030]在步驟206,延遲開門時間。在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在該步驟中還可以通過揚聲器104進行語音報警,以提醒車內人員。
[0031]在步驟205,判斷距離dl是否小于d2。如果dl小于d2,表明物體正在遠離車輛,物體對于打開車門是安全的,從而過程結束。如果dl不小于而是大于d2,表明物體正在靠近車輛,則轉到步驟207。
[0032]在步驟207,計算物體運動的速度。該速度可使用公式V= (dl-d2)/AT來計算,其中V表示要計算的物體運動的速度。
[0033]在步驟208,計算物體的預計到達時間。該預計到達時間可使用公式t=d2/V來計算,其中t表示要計算的預計到達時間。
[0034]在步驟209,判斷所計算的預計到達時間t是否小于預定安全時間T。如果該判斷為否,表明物體需較長時間到達車輛,因而對于打開車門是安全的,則過程結束,車內人員可正常打開車門。如果該判斷為是,表明物體將很快到達車輛,因而對于打開車門不安全,則轉到步驟206,以延遲開門時間,并可能進行語音報警。
[0035]以上過程可由微控制器102響應于車內人員試圖打開車門的動作而啟動。例如,微控制器102可響應于從以下所述的車身控制模塊(BCM)或接觸傳感器(該接觸傳感器可以是專門安裝在車門處的,用于檢測車內人員的開門操作)接收到由車內人員的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而開始執行上述過程。
[0036]應注意的是,以上描述和圖2中所示的過程僅為示例,而不是對本發明的過程的限制。在本發明的其他實施例中,該過程可具有更多、更少或不同的步驟,且各步驟之間的包含、順序、功能等關系可以與所描述和圖示的不同。例如,在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該過程可以不包括步驟204,而是在步驟203判斷物體是靜止的后,直接結束過程。也就是說,該過程只會針對運動物體執行延遲開門時間的操作,而不針對靜止物體執行延遲開門時間的操作。
[0037]現返回圖1,在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中,所述裝置100還包括與微控制器102連接的車身控制模塊103,該車身控制模塊103用于監視和控制各車門鎖(例如圖1中所示的左前門、右前門、左后門、右后門處的車門鎖),向微控制器102傳送由車內人員的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并接收來自微控制器102的鎖定或開鎖控制信號,以便對車門鎖進行鎖定和開鎖操作。該車身控制模塊103可以是現有的車身控制模塊,或本發明特定的車身控制模塊。
[0038]根據本發明的進一步的實施例,所述微控制器102通過CAN總線與車身控制模塊103連接。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知的,CAN總線是現代車輛中普遍采用的用于車輛中各電子控制系統和模塊之間進行通信的技術。本發明的裝置100通過采用現有的車身控制模塊,以及采用CAN總線在車身控制模塊103和微控制器102之間進行通信,可以大大降低其實現成本。
[0039]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所述微控制器102通過以下方式延遲車門打開的時間:向車身控制模塊103發送鎖定指令,以便由車身控制模塊103鎖住車門;此后,響應于連續兩次接收到由車內人員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向車身控制模塊103發送開鎖指令。這樣,當微控制器102從車身控制模塊103接收到由車內人員的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后,啟動圖2中所示的過程,當該過程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不安全時,由車身控制模塊103鎖住車門,使得車內人員無法打開車門;當車內人員此后連續兩次試圖開門時,由車身控制模塊103將車門開鎖,從而使車內人員可以打開車門。也就是說,車內人員只有通過三次試圖打開車門,才能把車門打開,這樣就有效避免了車門與物體相撞的風險,同時,由于并沒有將車門持久鎖住,避免了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災、水災時)無法打開車門的風險。當然,在本發明的其他實施例,也可考慮在車內人員試圖打開車門其他次數后才能把車門打開,例如車內人員連續兩次試圖打開車門后就可將車門打開,或連續四次試圖打開車門后才可將車門打開等。
[0040]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所述微控制器102還被配置為執行以下操作:響應于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來說不安全,控制揚聲器104發出報警聲。也就是說,當根據物體距離判斷物體過近或者會很快到達車輛時,在延遲開門時間的同時,向車內人員發出報警聲,以提醒其注意。這樣,可更好地避免了物體與車門碰撞的風險,進一步提高安全性。
[0041]以上描述了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的防止車門打開時與物體相撞的裝置,應指出的是,以上描述僅為示例,而不是對本發明的限制。在本發明的其他實施例中,該裝置可具有更多、更少或不同的組件,且各組件之間的包含、連接、功能等關系可以與所描述和圖示的不同。
[0042]此外,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理解的,盡管以上描述了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的裝置的各組件所執行的操作和過程,以上描述實際上也公開了根據本發明的實施例的防止車門打開時與物體相撞的方法及其步驟。為簡明起見,該方法及其步驟在此不再贅述。
[0043]盡管以上參照附圖描述了本發明的各實施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理解以上描述僅為示例,而不是對本發明的限制。可以對本發明的實施例進行各種修改和變形,而仍落入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之內,本發明的范圍僅由所附權利要求書確定。
【主權項】
1.一種防止車門打開時與物體相撞的裝置,包括: 超聲波雷達,其被配置為發射超聲波信號,并接收從物體反射回來的超聲波信號; 微控制器,其與超聲波雷達連接,并被配置為執行以下操作: 通過控制超聲波雷達發送超聲波信號和接收從物體反射的超聲波信號來測量物體與車門的距離; 根據物體與車門的距離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來說是否安全; 響應于所述判斷為否,延遲車門打開的時間。
2.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其中,所述微控制器以如下方式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是否安全: 根據兩次測量的物體與車門的距離是否相等判斷物體是靜止的還是運動的; 響應于判斷物體是靜止的,進一步判斷物體與車門的距離是否小于預定安全距離,且在物體與車門的距離小于預定安全距離時,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不安全。
3.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其中,所述微控制器以如下方式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是否安全: 根據兩次測量的物體與車門的距離是否相等判斷物體是靜止的還是運動的; 響應于判斷物體是運動的,通過比較兩次測量的物體與車門的距離的大小進一步判斷物體是在遠離還是靠近車輛; 響應于判斷物體在靠近車輛,根據兩次測量的物體與車門的距離計算物體速度,并根據最近測量的物體與車門的距離和計算的物體速度估計物體到達車門的時間; 判斷估計的物體到達時間是否小于預定安全時間,且在估計的物體到達車門的時間小于預定安全時間時,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不安全。
4.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還包括與所述微控制器連接的車身控制模塊,其中,所述微控制器通過以下方式延遲車門打開的時間: 向車身控制模塊發送鎖定指令,以便由車身控制模塊鎖住車門; 在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來說不安全時,響應于連續兩次接收到來自車身控制模塊的由車內人員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向車身控制模塊發送開鎖指令。
5.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其中,所述微控制器具有與CAN總線的通訊接口。
6.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其中,還包括:揚聲器;所述微控制器還被配置為執行以下操作:響應于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來說不安全,控制揚聲器發出報警聲。
7.根據權利要求1一 6中任何一個的裝置,其中,所述微控制器響應于接收到由車內人員開門操作產生的開鎖信號來執行所述各操作。
8.根據權利要求1的裝置,其中,所述超聲波雷達安裝在車輛后視鏡上。
【專利摘要】本發明公開了一種防止車門打開時與物體相撞的裝置及相應方法,該裝置包括:超聲波雷達,其被配置為發射超聲波信號,并接收從物體反射回來的超聲波信號;微控制器,其與超聲波雷達連接,并被配置為執行以下操作:通過控制超聲波雷達發送超聲波信號和接收從物體反射的超聲波信號來測量物體與車門的距離;根據物體與車門的距離判斷物體對于打開車門來說是否安全;響應于所述判斷為否,延遲車門打開的時間。
【IPC分類】B60Q5-00, B60R16-02
【公開號】CN104590155
【申請號】CN201310532734
【發明人】謝芳鈴, 趙冀江, 顧淳
【申請人】大陸汽車投資(上海)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5年5月6日
【申請日】201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