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電動車充電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及系統。
背景技術:
汽車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了方便,然而傳統燃油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有害廢氣,并加劇了對不可再生石油資源的依賴。隨著技術發展和社會環保意識的提高,零排放的電動車作為主要的新能源汽車,越來越多的進入到人們的生活。
現有的電動車充電口蓋通常位于車輛前端或后端,與logo集成,充電口蓋的開啟通常為直接按壓開啟方式,其開閉結構主要包括由鎖舌和卡座構成的按下彈起開關(push-push結構)構成,當充電口蓋關閉時,按下自動彈開;彈開時,按下即關閉。這種方式采用直接按壓push-push結構打開或關閉充電口,由于充電口蓋及push-push結構在車身外圍,任何人均可以打開充電口,不能起到充電口防盜和防止誤開啟的作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供一種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及系統,用于解決現有電動車不能解決充電口防盜和防止誤開啟的問題。
本發明的第一個方面是提供一種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包括:感應識別系統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若有,則向感應鎖體發送開啟指令;所述感應鎖體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其中,所述感應識別系統與所述感應鎖體連接;所述感應鎖體分別與所述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用于在所述感應鎖體鎖定時,鎖止所述充電口蓋;所述充電口蓋通過鎖舌與所述車身連接。
本發明的第二個方面是提供一種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系統,包括:安裝于車輛的感應識別系統和感應鎖體;所述感應識別系統與所述感應鎖體連接;所述感應鎖體分別與所述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用于在所述感應鎖體鎖定時,鎖止所述充電口蓋;所述充電口蓋通過鎖舌與所述車身連接;所述感應識別系統,用于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若有,則向所述感應鎖體發送開啟指令;所述感應鎖體,用于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
本發明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及系統,通過感應識別系統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來判斷是否解鎖與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的感應鎖體,以打開充電口。在本方案中,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通過將充電槍靠近充電口而迅速方便的打開充電口以進行充電;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非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避免他人打開或自己誤操作而打開充電口。本方案可以實現充電口防盜和防止誤開啟的功能,從而保護充電口的安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一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的流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二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系統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圖1為本發明實施例一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的流程示意圖。如圖1所示,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11、感應識別系統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若有,則向感應鎖體發送開啟指令;
12、所述感應鎖體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
其中,所述感應識別系統與所述感應鎖體連接;所述感應鎖體分別與所述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用于在所述感應鎖體鎖定時,鎖止所述充電口蓋;所述充電口蓋通過鎖舌與所述車身連接。
具體的,所述預設范圍可以根據所述感應識別系統的感應范圍設定,同時還可以結合用戶個人喜好進行設定,舉例來說,所述預設范圍可以是距離所述充電口0.5米半徑范圍內。
進一步的,在11之前,所述方法還可以包括:所述感應識別系統檢測當前車輛是否處于可充電狀態。相對應的,11可以包括:若當前所述車輛處于可充電狀態,且距離所述充電口的所述范圍內有充電槍,則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向感應鎖體發送開啟指令。這里的可充電狀態表示當前車輛處于靜止狀態,例如,車輛熄火,未啟動狀態等。通過本實施方式,可以避免在車輛經過充電槍等無法進行充電的特殊情況下,導致誤解鎖的問題,提高充電的安全性。
進一步的,對于感應鎖體,技術人員可以設計多種結構,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例如,所述感應鎖體還可以包括聲音提示裝置。具體的,所述感應鎖體還可以包括揚聲器;相對應的,在12之后,所述方法還可以包括:所述感應鎖體通過所述揚聲器發出聲音提示,用于提示用戶所述感應鎖體已解鎖。在實際應用中,所述感應鎖體的聲音提示裝置還可以是蜂鳴器。另外,所述感應鎖體還可以包括燈光提示裝置,具體的,所述燈光提示裝置可以是安裝于所述感應鎖體的led燈;相應的,在12之后,所述方法還可以包括:所述感應鎖體的上的led閃爍,提示用戶所述感應鎖體已解鎖。
進一步的,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可以設置在車身任何位置,例如,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優選的內置于所述充電口蓋,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可選的,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可以采用能夠進行充電槍識別的任意技術。例如,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包括感應器、控制器;所述感應器與所述控制器通信連接,所述感應器用于感測遠程設備的反射阻抗以識別遠程設備,所述控制器用于在所述感應器感測到遠程設備后發送相應的指令。當然,感應識別系統也可以由技術人員設計實現,具體的電路結構并不限于本實施例所提供的器件或連接關系。
進一步的,所述充電口蓋還可以通過push-push結構與所述車身連接。對于push-push結構,技術人員可以設計多種機械結構,以使用戶通過按壓所述push-push結構來打開或關閉所述充電口蓋。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例如,所述push-push結構可以包括:鎖舌、自攻釘、卡座、充電口盒、充電口蓋開啟開關安裝板;鎖舌通過兩個自攻釘安裝在充電口蓋板上,充電口盒和充電口蓋開啟開關安裝板固定在車身上,充電口盒上具有過孔,充電口蓋開啟開關安裝板焊接于充電口盒的過孔下方,卡座穿過充電口盒上的過孔后卡接在充電口蓋開啟開關安裝板上;當充電口蓋關閉時,按下充電口蓋,鎖舌和卡座分離,充電口蓋彈開;當充電口蓋彈開時,按下充電口蓋,鎖舌和卡座結合,充電口蓋關閉。
以實際應用舉例來說,所述充電口位于電動車前端,所述充電口蓋與電動車前柵格logo集成,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內置于所述充電口蓋。首先,感應識別系統檢測當前車輛是否處于可充電狀態,即檢測電動車是否處于停車熄火狀態;若當前車輛處于行駛狀態,則不進行任何操作;若當前車輛處于停車熄火狀態,則所述感應識別系統檢測距離充電口0.5米的半徑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若沒有,則不進行任何操作,若有,則向感應鎖體發送開啟指令;所述感應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所述感應鎖體通過揚聲器發出聲音提示,提示用戶所述感應鎖體已解鎖,用戶可以通過按壓連接充電口蓋和車身的push-push結構打開充電口以進行充電。
本實施例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方法,通過感應識別系統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來判斷是否解鎖與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的感應鎖體,以打開充電口。在本方案中,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通過將充電槍靠近感應識別系統而迅速方便的打開充電口以進行充電;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非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避免他人打開或自己誤操作而打開充電口。本方案可以實現充電口防盜和防止誤開啟的功能,從而保護充電口的安全。
圖2為本發明實施例二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系統的結構示意圖。如圖2所示,所述系統包括:安裝于車輛的感應識別系統(圖中未示出)和感應鎖體1;所述感應識別系統與所述感應鎖體1連接;所述感應鎖體1分別與所述充電口蓋2和車身3連接,用于在所述感應鎖體1鎖定時,鎖止所述充電口蓋2;所述充電口蓋2通過鎖舌4與所述車身連接;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具體用于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若有,則向所述感應鎖體1發送開啟指令;所述感應鎖體1,具體用于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
具體的,所述預設范圍可以根據所述感應識別系統的感應范圍設定,同時還可以結合用戶個人喜好進行設定,舉例來說,所述預設范圍可以是距離所述充電口0.5米半徑范圍內。
進一步的,所述感應識別系統,還可以用于在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之前,檢測當前車輛是否處于可充電狀態。相對應的,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具體可以用于若當前所述車輛處于可充電狀態,且距離所述充電口的所述范圍內有充電槍,則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向感應鎖體1發送開啟指令。
進一步的,所述感應鎖體1還可以包括聲音提示裝置,舉例來說,所述感應鎖體1還可以包括揚聲器。相對應的,所述感應鎖體1,還用于在根據接收到的所述開啟指令解鎖之后,通過所述揚聲器發出聲音提示,用于提示用戶所述感應鎖體1已解鎖。在實際應用中,所述感應鎖體1的聲音提示裝置還可以是蜂鳴器;所述感應鎖體1還可以包括燈光提示裝置,所述燈光提示裝置可以是led燈等,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
進一步的,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可以設置在車身任何位置,例如,所述感應識別系統優選內置于所述充電口蓋2,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
進一步的,所述充電口蓋2還可以通過push-push結構與所述車身3連接。push-push結構可以采用現有技術的按壓開閉結構,本實施例在此不對其進行限制。
本實施例提供的自動感應的電動車充電系統,通過感應識別系統識別距離充電口的預設范圍內是否有充電槍,來判斷是否解鎖與充電口蓋和車身連接的感應鎖體,以打開充電口。在本方案中,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通過將充電槍靠近感應識別系統而迅速方便的打開充電口以進行充電;當用戶將電動車停在非充電停車位時,可以避免他人打開或自己誤操作而打開充電口。本方案可以實現充電口防盜和防止誤開啟的功能,從而保護充電口的安全。
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為描述的方便和簡潔,上述描述的系統的具體工作過程,可以參考前述方法實施例中的對應過程,在此不再贅述。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各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各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或者全部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