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汽車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
背景技術:
在汽車中,加油口是燃油車的必需配置,充電口則是電動車的必需配置,加油口、充電口設置有遮蔽結構,遮蔽結構包括蓋板和位于蓋板內側的支撐座,支撐座固定在車身上并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蓋板則可以相對于支撐座運動以實現開閉。蓋板處于常閉狀態,在需要加油或者充電時,手動摁壓蓋板打開以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
但是,任何人都可以打開蓋板,導致充電口或加油口有被人故意損壞的風險。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解決的問題是現有汽車加油口或充電口的蓋板可以被任何人打開,導致充電口或加油口有被人故意損壞的風險。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發明提供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包括:蓋板,用以遮蔽加油口或充電口;支撐座,位于所述蓋板的內側并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所述支撐座用以固定所述蓋板,所述蓋板可相對于所述支撐座運動,以與所述支撐座卡接或脫離卡接;還包括鎖止機構,所述鎖止機構具有能夠將所述蓋板鎖止在卡接狀態的鎖止件,所述蓋板包括用于與所述鎖止件互鎖配合的配合部,所述鎖止件可相對于所述配合部運動以實現鎖止或者解鎖。
可選的,所述配合部、所述鎖止件中,其中一個形成有鎖舌,另一個形成有用以容納所述鎖舌的鎖槽;或者,所述配合部、所述鎖止件之間通過沿卡接方向相向的表面相抵以實現鎖止。
可選的,所述蓋板上設有朝向所述內側延伸的固定銷,所述支撐座設有供所述固定銷穿過的容納孔,所述卡接運動方向為所述固定銷的軸向方向;所述固定銷可以在所述容納孔內轉動,以帶動所述蓋板相對于所述支撐座轉動,以完成開閉動作。
可選的,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自由端的端面;或者,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的周壁。
可選的,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外且與所述固定銷連接,所述配合部可相對于所述固定銷的軸向運動。
可選的,所述配合部還連接有第一復位彈簧,用于在向所述蓋板朝向內側運動時積蓄回復力,以帶動所述配合部朝向外側運動。
可選的,所述鎖止機構還包括電磁閥,所述電磁閥包括可在通電狀態下伸出或者縮回的閥桿,所述鎖止機構通過所述閥桿的運動來推動所述鎖止件沿鎖定或者解鎖方向運動。
可選的,所述閥桿的運動方向與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不同;所述閥桿、所述鎖止件的其中一個上設有第一楔形面,另一個設有與所述第一楔形面配合的從動件,所述閥桿、所述鎖止件之間通過所述第一楔形面、所述從動件之間的相對運動來推動所述鎖止件沿第一方向運動,所述第一方向為鎖止方向、解鎖方向之一。
可選的,所述鎖止機構還包括與所述鎖止件連接的第二復位彈簧,用于在所述鎖止件沿所述第一方向運動時積蓄反向的回復力。
可選的,所述從動件包括柱形面,所述柱形面的軸向與所述第一楔形面平行、且與所述第一楔形面的傾斜方向垂直;或者,所述從動件包括第二楔形面,與所述第一楔形面面對面。
可選的,所述鎖止件連接于所述電磁閥的閥桿。
可選的,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呈直線形;或者,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呈弧形且具有轉動軸,所述鎖止件可圍繞所述轉動軸轉動以完成鎖定或解鎖。
可選的,還包括微動開關,位于所述鎖止件的運動軌跡上,可由所述鎖止件觸發以感應所述蓋板所處的狀態。
可選的,還包括:微動開關,以及在鎖止、解鎖過程中,可隨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的運動而運動的聯動件;所述微動開關位于所述聯動件的運動軌跡上,可由所述聯動件觸發以感應所述蓋板所處的狀態。
可選的,所述配合件能夠相對于所述蓋板產生彈性運動;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上開設有導向槽、所述聯動件上設有插入所述導向槽中的滑塊,或者所述聯動件開設有導向槽、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上設有插入所述導向槽中的滑塊,所述聯動件適于在鎖止或者解鎖運動時,通過所述導向槽和所述滑塊之間的相對運動而被推動。
本發明還提供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包括蓋板,用以遮蔽所述加油口或充電口,所述蓋板的內側設有固定銷;支撐座,位于所述蓋板的內側、用以固定所述蓋板,所述支撐座具有通孔以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所述支撐座、所述蓋板上分別設有可通過磁性力相互吸引的輔助固定部,在所述蓋板處于關閉狀態時,所述支撐座的所述輔助固定部和所述蓋板的所述輔助固定部磁性相吸。
可選的,所述蓋板所述支撐座之間具有能夠相互卡接或者脫離卡接的卡接結構,所述輔助固定部與所述卡接結構沿所述通孔的周向排布。
可選的,所述輔助固定部沿所述蓋板或者所述支撐座的周向邊緣排布。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具有以下優點:
在充電口或者充電口的遮蔽結構中增設鎖止機構,鎖止機構包括軸向對蓋板進行鎖止的鎖止件,蓋板上則相應地設有與鎖止件配合的配合部,當蓋板關閉時,鎖止件能夠運動至與配合部相互配合鎖止,以將蓋板鎖止于卡接狀態,從而避免蓋板在車主的意愿之外被打開,提高安全性。
方案1.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包括:
蓋板,用以遮蔽加油口或充電口;
支撐座,位于所述蓋板的內側并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所述支撐座用以固定所述蓋板,所述蓋板可相對于所述支撐座運動,以與所述支撐座卡接或脫離卡接;
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鎖止機構,所述鎖止機構具有能夠將所述蓋板鎖止在卡接狀態的鎖止件,所述蓋板包括用于與所述鎖止件互鎖配合的配合部,所述鎖止件可相對于所述配合部運動以實現鎖止或者解鎖。
方案2.如方案1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部、所述鎖止件中,其中一個形成有鎖舌,另一個形成有用以容納所述鎖舌的鎖槽;或者,
所述配合部、所述鎖止件之間通過沿卡接方向相向的表面相抵以實現鎖止。
方案3.如方案2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上設有朝向所述內側延伸的固定銷,所述支撐座設有供所述固定銷穿過的容納孔,所述卡接運動方向為所述固定銷的軸向方向;
所述固定銷可以在所述容納孔內轉動,以帶動所述蓋板相對于所述支撐座轉動,以完成開閉動作。
方案4.如方案3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自由端的端面;或者,
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的周壁。
方案5.如方案3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部位于所述固定銷外且與所述固定銷連接,所述配合部可相對于所述固定銷的軸向運動。
方案6.如方案5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部還連接有第一復位彈簧,用于在向所述蓋板朝向內側運動時積蓄回復力,以帶動所述配合部朝向外側運動。
方案7.如方案1-6中任一項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止機構還包括電磁閥,所述電磁閥包括可在通電狀態下伸出或者縮回的閥桿,所述鎖止機構通過所述閥桿的運動來推動所述鎖止件沿鎖定或者解鎖方向運動。
方案8.如方案7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閥桿的運動方向與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不同;
所述閥桿、所述鎖止件的其中一個上設有第一楔形面,另一個設有與所述第一楔形面配合的從動件,所述閥桿、所述鎖止件之間通過所述第一楔形面、所述從動件之間的相對運動來推動所述鎖止件沿第一方向運動,所述第一方向為鎖止方向、解鎖方向之一。
方案9.如方案8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止機構還包括與所述鎖止件連接的第二復位彈簧,用于在所述鎖止件沿所述第一方向運動時積蓄反向的回復力。
方案10.如方案8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從動件包括柱形面,所述柱形面的軸向與所述第一楔形面平行、且與所述第一楔形面的傾斜方向垂直;或者,
所述從動件包括第二楔形面,與所述第一楔形面面對面。
方案11.如方案7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止件連接于所述電磁閥的閥桿。
方案12.如方案1-11中任一項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呈直線形;或者,
所述鎖止件的運動方向呈弧形且具有轉動軸,所述鎖止件可圍繞所述轉動軸轉動以完成鎖定或解鎖。
方案13.如方案1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微動開關,位于所述鎖止件的運動軌跡上,可由所述鎖止件觸發以感應所述蓋板所處的狀態。
方案14.如方案1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微動開關,以及在鎖止、解鎖過程中,可隨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的運動而運動的聯動件;
所述微動開關位于所述聯動件的運動軌跡上,可由所述聯動件觸發以感應所述蓋板所處的狀態。
方案15.如方案14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合件能夠相對于所述蓋板產生彈性運動;
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上開設有導向槽、所述聯動件上設有插入所述導向槽中的滑塊,或者所述聯動件開設有導向槽、所述鎖止件或者所述配合部上設有插入所述導向槽中的滑塊,所述聯動件適于在鎖止或者解鎖運動時,通過所述導向槽和所述滑塊之間的相對運動而被推動。
方案16.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包括:
蓋板,用以遮蔽所述加油口或充電口,所述蓋板的內側設有固定銷;
支撐座,位于所述蓋板的內側、用以固定所述蓋板,所述支撐座具有通孔以暴露加油口或充電口;
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座、所述蓋板上分別設有可通過磁性力相互吸引的輔助固定部,在所述蓋板處于關閉狀態時,所述支撐座的所述輔助固定部和所述蓋板的所述輔助固定部磁性相吸。
方案17.如方案16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蓋板所述支撐座之間具有能夠相互卡接或者脫離卡接的卡接結構,所述輔助固定部與所述卡接結構沿所述通孔的周向排布。
方案18.如方案16所述的遮蔽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輔助固定部沿所述蓋板或者所述支撐座的周向邊緣排布。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的遮蔽結構在蓋板打開狀態下的正面結構示意圖;
圖2、圖3分別是從正面和背面視角示出的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遮蔽結構中蓋板和支撐座的立體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4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遮蔽結構的立體分解示意圖;
圖5示出了本發明第一實施例的鎖止機構的結構;
圖6示出了本發明第二實施例的鎖止機構的結構;
圖7示出了本發明第三實施例的鎖止機構的結構;
圖8、圖9示出了本發明第四實施例的鎖止機構的結構。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的上述目的、特征和優點能夠更為明顯易懂,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例做詳細的說明。
第一實施例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一種用于充電口或加油口的遮蔽結構,用于在非充電或者非加油狀態遮蔽汽車上的充電口或者加油口,本實施例以適配于電動車或者混動車的充電口為例進行描述,其中,充電口可以用于設置充電座。應當理解,該遮蔽結構也可以適配于燃油車的加油口。
在本發明的描述中,凡所稱“內側”、“內端”,指的是當安裝于汽車上時,背向汽車外表面的一側或一端;“外側”則指朝向汽車外表面的一側。
參照圖1所示,該遮蔽結構包括蓋板10以及設于蓋板10內側的支撐座20,支撐座20用以支撐蓋板10。支撐座20上設有暴露充電口的通孔21,蓋板10通過遮蔽通孔21以遮蔽充電口,并可相對于支撐座20運動以打開或者關閉通孔21,從而使得露出充電口或者遮蓋充電口。
蓋板10與支撐座20之間設有卡接結構(圖中未示出),蓋板10可相對于支撐座20運動以實現卡接或脫離卡接。更確切地說,蓋板10處于關閉狀態時,其與支撐座20之間通過卡接結構卡接配合,當脫離卡接后,用戶可以打開蓋板10。
如圖1,支撐座20在通孔21一側還設有指示燈22,用于提示充電和電量狀態。當蓋板10處于關閉狀態時,指示燈22同時被覆蓋在蓋板10之下,此時指示燈22不點亮。當蓋板10處于打開狀態時,指示燈22被暴露在外,同時點亮。指示燈22可以根據電量的不同而顯示不同的顏色,方便車主監控和判斷電池的充電進程及充電狀態。
例如,圖1所示,指示燈22有四條燈帶,可以設置電量在25%、50%、75%、100%時分別有一條、兩條、三條、四條燈帶點亮,以提示充電進程。此外,在充電完成、充電失敗或者充電進行時等多種狀態下,都可以用各自特定的顏色來進行區分,方便用戶識別。
為了保證蓋板10在關閉時能夠處于穩定狀態,而不發生晃動,在蓋板10、支撐座20分別設有可通過磁性力相互吸引的輔助固定部,定義蓋板10上的輔助固定部為第一輔助固定部11,支撐座20上的輔助固定部為第二輔助固定部23。第一、第二輔助固定部11、23的位置相互適配,使得在蓋板10處于關閉狀態時,第一、第二輔助固定部11、23能夠面對面并且通過磁性力相吸。
其中,第一、第二輔助固定部11、23可以都為磁性件,或者,其中一個為磁性件,另一個為能被該磁性件吸附的部件,例如金屬。
從理論上來說,第一、第二輔助固定部11、23的數量越多,則對于蓋板10、支撐座20之間的輔助固定效果越好。輔助固定部的布置位置則可以不限,只要避開通孔21所在區域即可。例如,輔助固定部可以沿通孔21的周向排布,優選為沿支撐座20的周向邊緣排布。
作為一種優選的方案,蓋板10、支撐座20之間的卡接結構與輔助固定部沿通孔21的周向排布,或者沿蓋板10或支撐座20的周向邊緣排布。這樣,能夠對蓋板10形成多點固定,以起到較好的穩定效果,一方面防止蓋板10發生晃動,另一方面防止蓋板10突出于車身表面,控制蓋板10在關閉狀態與車身表面之間的間隙與面差。
應當理解,為了實現蓋板10與支撐座20之間的相互運動,以完成在打開和關閉狀態之間的切換,蓋板10應當能夠相對于支撐座20旋轉。其中旋轉的方式可以有多種,例如蓋板10自身可圍繞鉸鏈翻轉以實現開閉,或者蓋板10可以在其平面內相對于支撐座20轉動,以實現開閉。本實施例采用后一種開閉方式。
具體參見圖2、圖3,蓋板10的內側設有固定銷12,支撐座20中設有用于容納固定銷12的容納孔24,固定銷12插設于容納孔24中。蓋板10可相對于支撐座20在兩個方向運動,一是通過固定銷12在容納孔24中的自轉,而實現在其平面內相對于支撐座20的轉動,以完成對充電口的開閉;二是通過固定銷12在容納孔24中沿軸向的運動,而沿軸向靠近或遠離支撐座20,以實現蓋板10與支撐座20之間的相互卡接或者脫離卡接。
當蓋板10轉動至關閉位置時,用戶可以沿朝向內側的方向對蓋板10施壓,以將蓋板10卡接于支撐座20,反之,用于再次沿朝向內側的方向對蓋板10施壓,以脫離卡接。同時,蓋板10與支撐座20之間設有回彈彈簧13,當兩者脫離卡接的瞬間,回彈彈簧13能夠向蓋板10提供一個回彈力,使得蓋板10沿固定銷12的軸向遠離支撐座20運動,從而完全脫離卡接。
如圖3所示,支撐座20上的容納孔24形成于一柱狀件25中,回彈彈簧13則套設于固定銷12外并連同固定銷12一并插入容納孔24中。可以在容納孔24內或者柱狀件25上設置軸向限位結構,回彈彈簧13的內端(即遠離蓋板10的面板的一端)則抵靠在軸向限位結構上。由此,當蓋板10向內側朝向支撐座20運動時,回彈彈簧13被壓縮,并可向蓋板10提供一個朝向外側的回彈力。本實施例中,容納孔24貫通柱狀件25,柱狀件25的內端(遠離蓋板10的面板的一端)設有罩蓋26,罩蓋26在柱狀件25的內端封閉容納孔24,回彈彈簧13的內端則可以抵靠在罩蓋26上。
參照圖4、圖5所示,為了避免蓋板10在車主意愿之外被打開,本實施例的遮蔽結構還包括鎖止機構30,用于對蓋板10在關閉狀態下進行鎖止。其中,蓋板10側還設有與鎖止機構30鎖止配合的配合部14。具體地,鎖止機構30位于支撐座20的內側,并具有與配合部14的鎖止件31,鎖止件31可相對于配合部14運動以實現鎖止或者解鎖。鎖止件31上設有用于與配合部14配合的鎖舌311,配合部14上則設有與鎖舌311對應的鎖槽(圖5中未標記),當鎖舌311插入鎖槽時,鎖止件31、配合部14互鎖,反之解鎖。
其中,配合部14可以設于蓋板10的任意位置,例如設于蓋板10的面板上,或者設于蓋板10的固定銷12上。本實施例將配合部14設于固定銷12的內端,且與固定銷12連接。
參照圖5所示,固定銷12的內端的端面上設有卡槽(圖中未示出),配合部14則設有可插入卡槽的卡條141,卡條141需要穿過蓋子26才能進入容納孔24以插入卡槽,因此蓋子26上也需要開設對應的孔,以供卡條141穿過。理想狀態下,在鎖定和解鎖過程中,卡條141、卡槽始終相互卡合。其中卡條、卡槽的位置也可以互換。
需要注意的是,本實施例的配合部14可相對于蓋板10發生彈性運動,例如沿其軸向發生彈性運動。具體地,配合部14上還連接有第一復位彈簧15,當蓋板10向內側運動以意圖與支撐座20脫離卡接時,第一復位彈簧15被壓縮,并積蓄回復力以推動配合部14向外側運動,以幫助配合部14沿軸向復位。
從圖5中可以看出,當鎖止件31與配合部14鎖止時,配合部14沿軸向的運動被鎖止,導致固定銷12沿軸向的運動被鎖止,從而達到鎖定蓋板10的目的。當鎖止件31與配合部14解鎖時,固定銷12可沿軸向向內運動以將蓋板10脫離卡接,并帶動配合部14向內運動,此時第一復位彈簧15被壓縮。當蓋板10脫離卡接并向外側運動時,第一復位彈簧15推動配合部14沿軸向復位,使得配合部14回到可與鎖止件31相互鎖止的位置,以便于進行下一次鎖止。
繼續參照圖5,鎖止機構30還包括電磁閥32,電磁閥32包括可在通電狀態下伸出或者縮回的閥桿33,鎖止機構30通過閥桿33的運動來推動鎖止件31沿鎖定或者解鎖方向運動。
本實施例中,閥桿33的運動方向與鎖止件31的運動方向不一致,兩者之間具有夾角。因此,在閥桿33和鎖止件31還設有運動方向轉化結構,該運動方向轉化結構包括相互配合的楔形面和從動件,并通過楔形面和從動件的相對運動來實現運動方向的轉化。
在楔形面和從動件中,其中一個設于閥桿33,另一個設于鎖止件31。如圖5中,將楔形面設于閥桿33上,定義為第一楔形面331,將從動件設于鎖止件31上。其中,從動件選用柱狀件,并標記為312。柱狀件的軸向與第一楔形面331平行、且與第一楔形面331的傾斜方向垂直。可見,第一楔形面331和從動件312之間通過斜面-柱面相互配合的方式實現運動方向的轉化。
應當知曉,一對相互配合的楔形面和從動件只能驅動鎖止件31沿一個方向運動,由此在閥桿33運動時,能夠通過楔形面和從動件的相對運動來推動鎖止件31沿第一方向運動,該第一方向可以是鎖止方向,或者是解鎖方向。本實施例中,如圖5,當閥桿33向上運動時,第一楔形面331推動從動件312向左運動,因而鎖止件31向左運動并與配合部14脫離鎖止。此時第一方向即解鎖方向。
為了實現鎖止件31沿與第一方向的反向運動,以改變鎖止件31與配合部14之間的狀態,本實施例中還設有與鎖止件31連接的第二復位彈簧34,第二復位彈簧34用于在鎖止件31沿第一方向運動時積蓄反向的回復力。
在圖5所示的實施例中,當鎖止件31向左沿第一方向進行解鎖運動時,第二復位彈簧34被壓縮,其回復力能夠推動鎖止件31向右沿鎖定方向運動。由此,當閥桿33向下縮回時,鎖止件31能夠在第二復位彈簧34的作用下向鎖定方向運動,以實現鎖止。
在另一些實施例中,從動件也可以不是完整的柱狀件,而只包括部分柱形面,并通過該柱形面與第一楔形面配合。或者,從動件也可以是第二楔形面,與第一楔形面面對面設置,并能夠相互貼合。
另外,為了告知車主蓋板10是否處于解鎖或鎖止狀態,本實施例的遮蔽結構還包括能夠通過線束與車內顯示裝置連接的微動開關40,微動開關40位于鎖止件31的運動軌跡上,可由鎖止件31觸發以感應蓋板10所處的狀態。鎖止件31的行程有兩個極限位置,一個是鎖止狀態下的位置,另一個則是沿解鎖方向運動至最遠端的位置,微動開關40則優選設置在鎖止件31行程的極限位置或者接近極限位置,以準確地感應鎖止或者解鎖狀態,避免誤報。
以圖5所示實施例為例,鎖止件31向左運動觸發微動開關40,此時車內通過顯示裝置提示車主蓋板10處于解鎖狀態,可以打開蓋板10。反之,鎖止件31向右運動時,不能觸發微動開關40,此時車內通過顯示裝置提示車主蓋板10處于鎖止狀態,不可以打開蓋板10。
在本實施例中,如圖5,配合部14連接在固定銷12的軸向內端,鎖止件31、微動開關40則與配合部14基本沿徑向方向排布,鎖止件31位于微動開關40和配合部14之間,鎖止件31的解鎖、鎖止時的運動方向基本與徑向平行,呈直線運動。電磁閥32的閥桿33的運動方向與固定銷12的軸向基本平行。
在其他實施例中,配合部14也可以連接在固定銷12的任意其他軸向位置,甚至直接與蓋板10的面板連接,并通過其與鎖止件31的相互鎖定而達成對蓋板10的鎖止。并且,應當理解,鎖止件31的運動方向也可以不與徑向平行,只要能夠實現鎖止件31朝向或者遠離配合部運動以解鎖或鎖止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本實施例中,蓋板10與支撐座20之間卡接或者脫離卡接時,均通過蓋板10朝向內側的運動來實現。在其他實施例中,也可以通過蓋板10沿其他方向的運動來實現,例如卡接或者脫離卡接的方向可與蓋板10在閉合時的運動方向一致。另外,對于蓋板10通過翻轉方式實現開閉的情況,可以取消固定銷的設置,配合部14與蓋板10的其他部位配合,并以不影響蓋板10的翻轉為條件。
第二實施例
本實施例與第一實施例的區別在于,參照圖6所示,鎖止件31直接形成于電磁閥32的閥桿33上,配合部14直接形成于固定銷12上,且位于固定銷12的周壁上。
如圖6,配合部14形成為鎖槽,電磁閥32設于固定銷12的徑向外側,且閥桿33可相對于固定銷12沿徑向運動,以作為鎖舌插入或者脫離鎖槽。
在另一些實施例中,閥桿33的運動方向可以為在徑向和軸向之間的傾斜方向,此時固定銷12周壁上鎖槽的槽口方向可以適應性地作一些調整。或者,配合部14也可以直接形成在固定銷12內端的端面上,即直接在端面上開設鎖槽。
第三實施例
參照圖7所示,本實施例與第一實施例的區別在于,鎖止件31的運動方向呈弧形且具有轉動軸313,鎖止件31可在電磁閥32的驅動下圍繞轉動軸313轉動,以完成鎖定或解鎖。
如圖7所示的實施例中,固定銷12上配合部14的設置為與第一實施例相同,即位于固定銷12的內端,并形成為鎖槽結構。鎖止件31的一端與閥桿33連接、可由閥桿33推動,另一端則設有鎖舌311。當閥桿33運動時,鎖止件31圍繞轉動軸313轉動,以推動鎖舌311朝向或者遠離鎖槽運動。此時,鎖舌311、鎖槽可以形成為例如棘輪、棘爪的結構。
其中,閥桿33與鎖止件31之間可以固定連接以實現驅動,或者,參考第一實施例,也可以通過楔形面-柱形面、楔形面-楔形面接觸配合的方式實現驅動。本實施例采用后者所述的接觸配合的方式,閥桿33與鎖止件31之間還可以設置回轉彈簧314,以幫助鎖止件31復位。
第四實施例
參照圖8、圖9所示,本實施例與第一實施例的區別在于,本實施例中,配合部14與鎖止件31之間通過能夠沿軸向相抵的面來實現相互鎖止,以達成對蓋板10的鎖止。
如圖8、圖9,鎖止件31直接形成于閥桿33上,或者說閥桿33直接作為鎖止件31。配合部14位于固定銷12之外,且與固定銷12直接或間接連接,但應當不能干擾蓋板10的轉動。電磁閥32沿固定銷12的軸向位于配合部14的內側,電磁閥32的閥芯33可以伸出并與配合部14的內端14a相抵以實現鎖止,或者可以縮回以解鎖。
本實施例還包括在鎖止、解鎖過程中,能夠與鎖止件或者配合部聯動的聯動件50(圖9)。也就是說,在鎖止或者解鎖過程中,聯動件50能夠隨鎖止件31或者配合部14的運動而運動,但是在蓋板10的轉動過程中,聯動件50不應當發生運動。微動開關40則位于聯動件50的運動軌跡上,可由聯動件50觸發以感應蓋板10所處的狀態。
本實施例中,聯動件50與配合部14聯動。相應地,配合部14被配置為:第一實施例的原理相同,配合部14與蓋板10之間彈性連接,可相對于蓋板10發生彈性運動,例如能夠產生沿軸向或者其他方向的直線運動,甚至曲線運動,以通過配合部14的運動帶動聯動件50運動。圖8、圖9所示的示例中,配合部14能夠產生沿軸向的直線運動,并且能夠通過與其連接的第一復位彈簧15實現復位。當閥桿33與配合部14沿軸向相抵時,第一復位彈簧15被壓縮,以向配合部14提供向內的回復力。
為了實現配合部14與聯動件50的聯動,配合部14上開設有導向槽144,聯動件上設有插入導向槽144中的滑塊51,導向槽144適于配合部14的運動而推動滑塊51朝向或者遠離微動開關40運動。如圖8,導向槽144具有沿軸向的兩端,且該兩端不在同一軸向的直線上,這樣,當解鎖時,配合部14在第一復位彈簧15的推動下沿軸向朝向內側運動時,滑塊51沿導向槽144中從一端朝向另一端滑動,并帶動聯動件50運動,從而觸發微動開關40。
在另一些實施例中,導向槽和滑塊的設置位置可以互換。或者通過調整鎖止件31的結構,導向槽也可以開設在鎖止件31上,通過鎖止件31與聯動件50之間的聯動來觸發微動開關40,此時固定銷12在軸向內端的端面可以直接作為配合部14與鎖止件31沿軸向相抵,并省去第一復位彈簧15。
雖然本發明披露如上,但本發明并非限定于此。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內,均可作各種更動與修改,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