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塑膠件,具體為一種用于汽車的天窗塑膠件,屬于汽車零部件應用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隨著人們生活的快速發展,天窗在汽車中使用的越來越頻繁,汽車天窗安裝于車頂,能夠有效地使車內空氣流通,增加新鮮空氣的進入,為車主帶來健康、舒適的享受。同時汽車車窗也可以開闊視野,也常用于移動攝影攝像的拍攝需求。而汽車天窗塑膠件是在汽車天窗使用中不可或缺的一種組件,其對天窗的密封性、延長汽車天窗的使用壽命有著重要作用。作為汽車天窗使用中尤其重要的一種組件,現有的汽車天窗塑膠件存在著不可排出天窗淤積的雨水,不可減少并吸收天窗或天窗塑膠件產生的噪音,天窗塑膠件閉合時不可對車內進行通風換氣的缺點,因此,針對上述問題提出一種用于汽車的天窗塑膠件。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就在于為了解決上述問題而提供一種用于汽車的天窗塑膠件。
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上述目的,一種用于汽車的天窗塑膠件,包括外窗塑件,所述外窗塑件下方設置夾塑板,且所述夾塑板下方設置內夾件,所述內夾件內部設置內窗塑件,且所述內窗塑件下方設置換氣錐,所述內夾件上方設置卡槽,且所述卡槽下方設置塑膠軟墊,所述塑膠軟墊內部設置集水夾管,且所述集水夾管一側設置排水管,所述排水管上設置切模電圈,且所述切模電圈一側設置風機,所述內窗塑件上設置回填槽,且所述換氣錐上設置集塵倉,所述集塵倉下方設置通氣板,且所述外窗塑件上設置通氣濾口,所述通氣濾口下方設置開合封板。
優選的,為了使天窗塑膠件淤積的雨水能夠被內夾件吸收速率更快、更徹底且內、外窗塑件的磨損更低、產生的噪音更小,所述內夾件上設置若干個塑膠軟墊。
優選的,為了使電機能夠靈活切換吸、送風的模式,所述切模電圈與所述風機呈電性連接。
優選的,為了使汽車天窗塑膠件關閉時的密封性更好,所述卡槽為圓弧形結構。
優選的,為了使汽車內換風的效率更好,保證使用的舒適性,所述內窗塑件上設置若干個換氣錐。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種天窗塑膠件的內、外窗塑件之間設有夾塑板,且夾塑板中設有內夾件,內夾件中的若干個塑膠軟墊可將汽車天窗塑膠件中淤積的雨水吸收到積水夾管中,風機將積水夾管中的水吸入排水管,切模電圈將風機逆向增壓把雨水從排水管統一排出車外,保證了塑膠件的防水性,且塑膠軟墊可減少內、外窗塑件之間的磨損并減少且吸收汽車行駛時天窗塑件產生的噪音,保證了使用的舒適性;內窗塑件上的若干個換氣錐可通過外窗塑件的通氣濾口對車內換氣,在換氣結束后換氣錐回填到內窗塑件中且開合封板閉合,保證了使用的便捷性;該塑膠件操作方便,各構件連接靈活。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內夾件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內窗塑件俯視圖。
圖4為本發明換氣錐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發明外窗塑件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中:1、外窗塑件;2、夾塑板;3、內夾件;4、內窗塑件;5、換氣錐;6、卡槽;7、塑膠軟墊;8、集水夾管;9、排水管;10、切模電圈;11、風機;12、回填槽;13、集塵倉;14、通氣板;15、通氣濾口;16、開合封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5所示,一種用于汽車的天窗塑膠件,包括外窗塑件1,外窗塑件1下方設置夾塑板2,且夾塑板2下方設置內夾件3,內夾件3內部設置內窗塑件4,且內窗塑件4下方設置換氣錐5,內夾件3上方設置卡槽6,且卡槽6下方設置塑膠軟墊7,塑膠軟墊7內部設置集水夾管8,且集水夾管8一側設置排水管9,排水管9上設置切模電圈10,且切模電圈10一側設置風機11,內窗塑件4上設置回填槽12,且換氣錐5上設置集塵倉13,集塵倉13下方設置通氣板14,且外窗塑件1上設置通氣濾口15,通氣濾口15下方設置開合封板16。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內夾件3上設置若干個塑膠軟墊7。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切模電圈10與風機11呈電性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卡槽6為圓弧形結構。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內窗塑件4上設置若干個換氣錐5。
本發明在使用時,首先,將整個汽車天窗塑膠件位置固定,其次,在使用該塑膠件時通過內夾件3中的若干個塑膠軟墊7將汽車天窗塑膠件中淤積的雨水吸收到集水夾管8中,通過風機11將集水夾管中8的水吸入排水管9,通過切模電圈10將風機11逆向增壓把雨水從排水管9統一排出車外,保證了塑膠件的防水性,通過塑膠軟墊7減少內窗塑件4與外窗塑件1之間的磨損并減少且吸收汽車行駛時天窗塑件產生的噪音,保證了使用的舒適性;通過內窗塑件4上的若干個換氣錐5可通過外窗塑件1的通氣濾口15對車內換氣,在換氣結束后換氣錐5回填到內窗塑件4中且開合封板閉合,保證了使用的便捷性。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