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汽車制動設備領域,具體為一種制動軟管結構。
背景技術:
制動管路用于連接制動控制系統與制動作用系統,存儲制動液,傳遞制動壓力,使制動器起到應有的作用,由于路面并不是一直平坦的,車輛在行駛之中會產生顛簸,由此會使前后懸架上下跳動,所以制動管路需要采用柔性連接方式,液壓制動軟管就是起到柔性連接的作用,同時為了使制動軟管不會由于長度過長而與周邊零部件干涉,一般采用軟管固定支架使軟管固定,在汽車上汽車的制動軟管應用于汽車制動系統,其主要作用是在汽車制動中傳遞制動介質,保證制動力傳遞到汽車制動器或制動鉗產生制動力,從而使制動隨時有效,常用的制動軟管總成由三根制動軟管組成,其中兩根制動軟管的一端設置有用于和左、右制動器連接的管接頭,另一端與第三根制動軟管連通,并第三根制動軟管通過管接頭與其他零部件連接,但這種制動軟管總成結構復雜,裝配不便利,而且需要的空間也較大。
所以,如何設計一種制動軟管結構,成為我們當前要解決的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制動軟管結構,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制動軟管結構,包括主接頭和軟管,所述主接頭底部安裝有尼龍管,所述尼龍管一側設有第二固定端,所述第二固定端底部設有第一固定端,所述尼龍管內部安裝有內承軸,所述尼龍管底部安裝有插管,所述插管底部設有插管接頭,所述插管接頭底部設有連接體,所述連接體底部設有金屬鉚壓管,所述金屬鉚壓管底部設有軟管,所述軟管底部安裝有卡環,所述卡環底部設有金屬管,所述金屬管底部設有連接管,所述連接管底部設有三通接頭,所述三通接頭和軟管之間通過連接管連接,所述三通接頭一側設有通孔。
進一步的,所述主接頭底部設有螺紋。
進一步的,所述連接體底部設有通氣孔。
進一步的,所述金屬管一側安裝有密封圈。
進一步的,所述三通接頭頂部設有安裝孔。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種制動軟管結構,軟管上固定的三通接頭可同時與左、右制動器連接,其結構簡單,裝配方便,而且所占的空間小,采用金屬鉚壓管和密封圈可保證制動軟管總成的氣密性,三通接頭上設置限定三通接頭位置的固定部可使得制動軟管總成的位置固定,在行車過程中不移動,軟管設置為橡膠管價格便宜,彈性好,通氣孔保證了軟管內的壓力平衡,這樣安全性和可靠性就變得較高,還能使制動管路的設計和開發變的得更為簡便,結構簡單,成本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中:1-主接頭;2-螺紋;3-內承套;4-尼龍管;5-插管;6-金屬鉚壓管;7-軟管;8-密封圈;9-連接管;10-三通接頭;11-安裝孔;12-通口;13-金屬管;14-卡環;15-通氣孔;16-連接體;17-插管接頭;18-第一固定端;19-第二固定端。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制動軟管結構,包括主接頭1和軟管7,所述主接頭1底部安裝有尼龍管4,所述尼龍管4一側設有第二固定端19,所述第二固定端19底部設有第一固定端18,所述尼龍管4內部安裝有內承軸3,所述尼龍管4底部安裝有插管5,所述插管5底部設有插管接頭17,所述插管接頭17底部設有連接體16,所述連接體16底部設有金屬鉚壓管6,所述金屬鉚壓管6底部設有軟管7,所述軟管7底部安裝有卡環14,所述卡環14底部設有金屬管13,所述金屬管13底部設有連接管9,所述連接管9底部設有三通接頭10,所述三通接頭10和軟管7之間通過連接管9連接,所述三通接頭10一側設有通孔12。
進一步的,所述主接頭1底部設有螺紋2,所述螺紋2使得制動軟管的連接性進一步提高。
進一步的,所述連接體16底部設有通氣孔15,所述通氣孔15保證了軟管內的壓力平衡。
進一步的,所述金屬管13一側安裝有密封圈8,所述密封圈8增強了裝置的密封性。
進一步的,所述三通接頭10頂部設有安裝孔11,所述安裝孔11可使得制動軟管總成的位置固定,在行車過程中不移。
工作原理:首先,三通接頭10可與車身或后橋固定,三通接頭10上設置有安裝孔11,以供螺栓或螺釘穿過將三通接頭10固定在車身或后橋上,軟管7上固定的三通接頭10可同時與左、右制動器連接,其結構簡單,裝配方便,而且所占的空間小,采用金屬鉚壓管6和密封圈8可保證制動軟管總成的氣密性,通氣孔15保證了軟管7內的壓力平衡,所述尼龍管4內部安裝有內承軸3,內承軸3可減小汽車顛簸帶來的震蕩緩沖,這樣安全性和可靠性就變得較高,還能使制動管路的設計和開發變的得更為簡便,結構簡單,成本低。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