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涂料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油漆組合物。
背景技術:
油漆英文名:paint or coating。油漆是一種能牢固覆蓋在物體表面,起保護、裝飾、標志和其他特殊用途的化學混合物涂料。中國涂料界比較權威的《涂料工藝》一書是這樣定義的:“涂料是一種材料,這種材料可以用不同的施工工藝涂覆在物件表面,形成粘附牢固、具有一定強度、連續的固態薄膜。這樣形成的膜通稱涂膜,又稱漆膜或涂層。”
涂料一般由成膜物質、填料(顏填料)、溶劑、助劑等四部分組成。根據性能要求有時成份會略有變化,如清漆沒有顏填料、粉末涂料中可以沒有溶劑。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提供一種油漆組合物。
為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發明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油漆組合物,其各組分的重量分數為:
油料 25~30份
環氧樹脂 3~5份
固化劑 3~5份
防潮劑 6~8份
顏料 5~10份
發泡劑 3~5份
乙酸乙酯 6~10份
天那水 2~4份
此外,本發明還提供如下附屬技術方案:
優選地,各組分的較佳重量為: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備而成:
油料 25~28份
環氧樹脂 3~5份
固化劑 3~5份
防潮劑 6~7份
顏料 5~8份
發泡劑 3~5份
乙酸乙酯 6~8份
天那水 2~3份。
優選地,各組分的最佳重量為: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備而成:
油料 27份
環氧樹脂 5份
固化劑 5份
防潮劑 6份
顏料 8份
發泡劑 5份
乙酸乙酯 7份
天那水 2份。
優選地,所述固化劑為脂肪胺、脂環映以及聚酰胺中一種或者兩種混合物。
優選地,所述防潮劑為氯化鈣和碳酸鈣的混合物。
優選地,所述顏料為硅溶膠、醋酸鈣嶺土按照 3:5:6的比例混合組成。
上述一種油漆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驟:
1)、將環氧樹脂、乙酸乙酯加入反應釜中,邊攪拌邊升溫,攪拌轉速為500轉/分鐘,時間15~25分鐘;當溫度升至120攝氏度時,再加入油料和顏料,攪拌均勻,保持15~20分鐘;
2)、將步驟1)的反應釜降溫至45度,再在其中加入固化劑,防潮劑,發泡劑和天那水,再以450轉/分鐘的轉速攪拌15分鐘,即得。
相比于現有技術,本發明的優勢在于:
本發明提供的油漆組合物,利用相關化學成分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具有附著力好、色澤光亮防潮的效果。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較佳實施例及對本發明技術方案作進一步非限制性的詳細說明。
實施例1
一種油漆組合物,其各組分的重量分數為:
油料 25份
環氧樹脂 3份
固化劑 3份
防潮劑 6份
顏料 5份
發泡劑 3份
乙酸乙酯 6份
天那水 2份
上述固化劑為脂肪胺。
潮劑為氯化鈣和碳酸鈣的混合物,其重量份比為2:3。
顏料為硅溶膠、醋酸鈣嶺土按照 3:5:6的比例混合組成。
上述一種油漆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驟:
1)、將環氧樹脂、乙酸乙酯加入反應釜中,邊攪拌邊升溫,攪拌轉速為500轉/分鐘,時間20分鐘;當溫度升至120攝氏度時,再加入油料和顏料,攪拌均勻,保持18分鐘;
2)、將步驟1)的反應釜降溫至45度,再在其中加入固化劑,防潮劑,發泡劑和天那水,再以450轉/分鐘的轉速攪拌15分鐘,即得。
實施例2
一種油漆組合物,各組分的較佳重量為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備而成:
油料 28份
環氧樹脂 5份
固化劑 5份
防潮劑 7份
顏料 8份
發泡劑 5份
乙酸乙酯 8份
天那水 3份。
本實施例中,上述固化劑為脂環映。
防潮劑為氯化鈣和碳酸鈣的混合物,其其重量份比為2:3。
顏料為硅溶膠、醋酸鈣嶺土按照 3:5:6的比例混合組成。
上述一種油漆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驟:
1)、將環氧樹脂、乙酸乙酯加入反應釜中,邊攪拌邊升溫,攪拌轉速為500轉/分鐘,時間25分鐘;當溫度升至120攝氏度時,再加入油料和顏料,攪拌均勻,保持20分鐘;
2)、將步驟1)的反應釜降溫至45度,再在其中加入固化劑,防潮劑,發泡劑和天那水,再以450轉/分鐘的轉速攪拌15分鐘,即得。
實施例3
一種油漆組合物,各組分的最佳重量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制備而成:
油料 27份
環氧樹脂 5份
固化劑 5份
防潮劑 6份
顏料 8份
發泡劑 5份
乙酸乙酯 7份
天那水 2份。
本實施例中,固化劑為脂肪胺與聚酰胺的混合物,其重量份比為1:3。
防潮劑為氯化鈣和碳酸鈣的混合物,其重量份比為2:5。
顏料為硅溶膠、醋酸鈣嶺土按照 3:5:6的比例混合組成。
上述一種油漆組合物的制備方法,包括有如下步驟:
1)、將環氧樹脂、乙酸乙酯加入反應釜中,邊攪拌邊升溫,攪拌轉速為500轉/分鐘,時間15分鐘;當溫度升至120攝氏度時,再加入油料和顏料,攪拌均勻,保持15分鐘;
2)、將步驟1)的反應釜降溫至45度,再在其中加入固化劑,防潮劑,發泡劑和天那水,再以450轉/分鐘的轉速攪拌15分鐘,即得。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較佳實施例僅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于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并據以實施,并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