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出將核殼 型CMC顆粒與固體清潔顆粒組合使用較單獨使用核殼型CMC顆粒更有優勢。
[0340] 在遍及本說明書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術語"包括" "和包含"及其變體意味著 "包括但不限于",且它們不意在(并且不)排除其它部分、添加劑、組分、整數或步驟。在遍 及本說明書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單數形式涵蓋復數,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特別地, 當使用不定冠詞時,本說明書應當理解為考慮到復數形式和單數形式,除非上下文另有規 定。
[0341] 與本發明的特定的方面、實施方案或實施例一起描述的特征、整數、特性、化合物、 化學部分或基團應當理解為可應用于本文中所述的任何其它方面、實施方案或實施例,除 非與之不相容。本說明書中(包括任何隨附的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公開的全部特征 和/或如此公開的任何方法或過程中的全部步驟可以任意組合進行組合,除了其中這種特 征和/或步驟中的至少一些相互排斥的組合之外。本發明不限于任何前述的實施方案的細 節。本發明擴展至在本說明書中(包括任何隨附的權利要求書、摘要和附圖)公開的特征 中的任何一個新穎的特征或任何新穎的組合,或如此公開的任何方法或過程的步驟中的任 何一個新穎步驟或任何新穎的組合。
[0342] 閱讀者的注意力導向與本申請有關的相對于本說明書同時或在先提交的并且就 本說明書而言向公眾查閱開放的所有文獻及文件,所有這些文獻和文件的全部內容通過引 用并入本文。
【主權項】
1. 一種包含多個固體清潔顆粒和多個滲入顆粒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包括包含至 少一種基質材料和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的核-殼型顆粒,其中所述基質材料包括至少一 種部分或完全可溶于水的聚合材料作為所述滲入顆粒的殼,并且所述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 料包括所述滲入顆粒的核材料,其包括至少一種用于基材處理的清潔劑和/或后清潔劑和 /或其它處理添加劑,其中所述固體清潔顆粒為聚合型和/或非聚合型清潔顆粒,其中所述 聚合型固體清潔顆粒具有在0. 5-2. 5g/cm3范圍內的平均密度和在5-275mm3范圍內的平均 體積。2. 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聚合型清潔顆粒包括發泡型或非發泡型聚合材 料。3. 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聚合型清潔顆粒包括線性的或交聯的聚合 物。4. 如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聚合型清潔顆粒包括選自聚締控、聚酷 胺、聚醋或聚氨醋的聚合物。5. 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聚合型顆粒包含尼龍,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醋 或聚對苯二甲酸下二醇醋。6. 如權利要求1~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聚合型清潔顆粒包含共聚物,所 述共聚物包括帶有離子電荷或者包含極性部分或不飽和有機基團的單體。7.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非聚合型清潔顆粒包含玻璃,娃石,石 材,木材,金屬或陶瓷材料。8. 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金屬選自鋒、鐵、銘、儘、鐵、鉆、儀、銅、鶴、侶、錫 和鉛,及其合金。9. 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陶瓷選自氧化侶、氧化錯、碳化鶴、碳化娃和氮 化娃。10.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非聚合型固體清潔顆粒具有在 3. 5-12.Og/cm3范圍內的平均密度和在5-275mm3范圍內的平均體積。11.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固體清潔顆粒的形狀基本上為楠球 形,圓柱形或球形。12.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W占所述制劑總質量的 0. 1-50. 0%w/w的比例進行添加。13.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的形狀基本上為圓柱形或 球形。14.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具有在0. 5-2. 5g/cm3范圍 內的平均密度和在5-500mm3范圍內的平均體積。15.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包含兩種或多種類型的滲入顆粒。16.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基質材料選自聚乙締醇、聚乙締醇和 聚醋酸乙締醋的共聚物、聚乙基乙締醇、徑丙基甲基纖維素、纖維素、淀粉、徑丙基纖維素、 徑乙基纖維素、簇甲基纖維素、聚乙締化咯燒酬、聚乙二醇和明膠或及其鹽中的至少一種。17.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用于清潔臟污基材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可釋 放性材料包括至少一種清潔劑。18.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包括至少一 種后清潔劑。19. 如權利要求18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后清潔劑包括至少一種光學增白劑、抗再沉 積劑、香料或染料轉移抑制劑。20. 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染料轉移抑制劑選自幾下聚糖、聚乙締化咯 燒酬聚合物(交聯的或未交聯的)、多胺N-氧化物聚合物、N-乙締化咯燒酬和N-乙締基 咪挫的共聚物、聚乙締嗯挫燒酬、聚乙締咪挫、所有運些聚合物的鹽、鋼質膨潤±、巧質膨潤 上、蒙脫石、高嶺石、高嶺上及其混合物。21. 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染料轉移抑制劑選自N-乙締化咯燒酬和 N-乙締基咪挫的共聚物。22. 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再沉積劑選自聚丙締酸醋和聚乙 二醇或其鹽。23. 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再沉積劑選自簇甲基纖維素 (CMC)或其鹽。24.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其它處理添加劑包括至少 一種抗微生物劑。25. 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劑選自含銀離子的沸石、苯扎氯錠、 H氯生和硝酸銀。26. 如權利要求24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劑為十六烷基=甲基漠化錠 (CTAB)O27.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清潔劑包括至少一種洗涂劑。28. 如權利要求27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洗涂劑包含至少一種表面活性劑,所述表面 活性劑選自非離子型和/或陰離子型和/或陽離子型表面活性劑和/或兩性和/或兩性離 子型和/或半極性非離子型表面活性劑。29.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清潔劑包含至少一種酶、氧化劑或漂 白劑。30. 如權利要求28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表面活性劑W占所述滲入顆粒質量的5%至 30 %的水平存在。31.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清潔劑額外包括增潔劑、馨 合劑、染料轉移抑制劑、分散劑、酶穩定劑、催化材料、漂白活化劑、聚合物分散劑、粘±污垢 去除劑和/或抑泡劑。32. 如任一項前述權利要求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清潔劑包括至少一種漂白 化合物和/或至少一種漂白活化劑。33. 如權利要求32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漂白劑選自過氧化合物、無機過氧 鹽和有機過氧酸。34. 如權利要求33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無機過氧鹽選自過碳酸鹽。35. 如權利要求34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過碳酸鹽包括過碳酸鋼。36. 如權利要求32-3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漂白活化劑選自簇 酸醋。37. 如權利要求32-35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漂白活化劑包括四 乙酷乙二胺燈AED)。38. 如權利要求32-37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包含過碳酸鋼和四乙酷乙二胺 燈A邸)。39. 如權利要求32-38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包含兩種類型的滲入顆粒,其中第一 類型的滲入顆粒包含漂白化合物,并且第二類型的滲入顆粒包含漂白活化劑。40. 如權利要求32-38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包含漂白化合物和 漂白活化劑。41. 如權利要求40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漂白化合物和漂白活化劑的重量比為 10:1-1:10。42. 如權利要求41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重量比為5:1-1:5,更典型地為3:1-1:3,最典 型地為2:1-1:2。43.如權利要求39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漂白化合物和漂白活化劑之比為10:1-1:10。44. 如權利要求43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重量比為5:1-1:5,更典型地為3:1-1:3,最典 型地為2:1-1:2。45. 如權利要求1-1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包含無清潔劑的添加 劑。46. 如權利要求45所述的制劑,其包含為消毒目的釋放到織物表面上的抗微生物劑。47. -種處理基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如權利要求1-4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處 理所述基材。48. -種處理基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如權利要求1-4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制劑處 理所述基材,其中所述方法包括清潔臟污基材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包 括至少一種清潔劑。49. 如權利要求47或4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包括至少一種后 清潔劑。50. 如權利要求47、48或49所述的用于清潔紡織纖維和織物的方法,其中所述處理在 5和95°C之間的溫度下進行10分鐘和1小時之間的持續時間。51. 如權利要求5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清潔劑包括至少一種漂白化合物和 至少一種漂白活化劑,并且所述處理在低于50°C的溫度下進行。52. -種處理基材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如權利要求45或46所述的制劑處理所述基 材。53. 如權利要求47-51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額外包括按照權利要求52所述的方 法處理所述基材。54. 如權利要求52或53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為消毒目的將抗微生物劑釋放到織物表面 上。55. 如權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劑選自含銀離子的沸石、苯扎氯錠、 H氯生?和硝酸銀。56. 如權利要求5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抗微生物劑為十六烷基=甲基漠化錠 (CTAB)O57. 如權利要求52或53所述的方法,其包括用至少一種抗再沉積劑或染料轉移抑制劑 處理織物。58. 如權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染料轉移抑制劑選自幾下聚糖、聚乙締化咯 燒酬聚合物(交聯的或未交聯的)、多胺N-氧化物聚合物、N-乙締化咯燒酬和N-乙締基 咪挫的共聚物、聚乙締嗯挫燒酬、聚乙締咪挫、所有運些聚合物的鹽、鋼質膨潤±、巧質膨潤 上、蒙脫石、高嶺石、高嶺上及其混合物。59. 如權利要求5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染料轉移抑制劑選自N-乙締化咯燒酬和 N-乙締基咪挫的共聚物。60. 如權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再沉積劑選自聚丙締酸醋、聚乙 二醇或其鹽。61. 如權利要求5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種抗再沉積劑選自簇甲基纖維素 (CMC)或其鹽。62. 如權利要求47-61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在水性環境中進行,其中 將水加到該體系中W提供在2. 5:1和0. 1:Iw/w之間的水與基材的比例。63. 如權利要求6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比例在2:0. 1和0. 8:1之間。64. 如權利要求47-63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W基材干質量計,W30:1-0. 1:1的 顆粒比基材添加水平添加所述固體清潔顆粒。65. 如權利要求64所述的方法,其中W基材干質量計,固體清潔顆粒和基材的比例在 10:1-0. 1:Iw/w的范圍內。66. 如權利要求65所述的方法,其中W基材干質量計,所述比例在5:1-1:1之間。67. 如權利要求47-6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包括塑料材料、皮革、紙 張、紙板、金屬、玻璃或木材。68. 如權利要求47-66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基材包括紡織纖維。69. 如權利要求6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紡織纖維包括天然纖維,或合成纖維,或其混 合物。70. 如權利要求47-69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固體清潔顆粒根據要求保護 的方法在進一步的步驟中重復使用。71. 如權利要求47-7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沖洗循環。72. 如權利要求7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固體清潔顆粒和滲入顆粒存在下沖洗所 述基材。73. 如權利要求7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添加隨后或同時去除的水。74. 如權利要求71、72或7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包含作為所述可釋放性材 料的漂白化合物和/或漂白活化劑和/或抗微生物劑。75. 如權利要求47-74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包括步驟: (i) 在存在或缺乏固體清潔顆粒下,在包含水及一種或多種清潔劑的清洗制劑中,清洗 所述基材; (ii) 任選地用水清洗所述基材和/或將水從所述基材脫除; (iii) 若步驟(i)不存在清潔顆粒,添加清潔顆粒;和 (iv) 在所述清潔顆粒和所述滲入顆粒存在下,處理所述基材。76. 如權利要求7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處理步驟包括攬動。77. 如權利要求75或7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清潔劑包含酶。78. 如權利要求75、76或77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iv)是用不含任何酶的制劑進行。79. 如權利要求75-78中的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i)中的所述清洗制劑不包含 漂白化合物和/或漂白活化劑。80. 如權利要求47-5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用于清潔臟污基材的方法,所述方法依次包 括步驟: i、 用多個固體清潔顆粒和多個滲入顆粒清洗所述臟污基材; ii、 進行過量水的第一次脫除; iii、 進行所述固體清潔顆粒的第一次分離; iv、 沖洗; V、進行過量水的第二次脫除; Vi、任選地重復步驟(d)和(e)至少一次;和 Vi i、進行所述固體清潔顆粒的第二次分離。81. -種用于清潔清洗裝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包含多個固體清潔顆粒和多個滲 入顆粒的制劑處理所述裝置的內部系統,其中所述滲入顆粒包含至少一種基質材料和至少 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其中所述基質材料包括至少一種部分或完全可溶于水的聚合材料作為 所述滲入顆粒的殼,并且所述可釋放性材料包括所述滲入顆粒的核材料,其包括抗微生物 劑。
【專利摘要】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用于處理基材的制劑和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用所述制劑處理基材,所述制劑包括多個固體清潔顆粒和多個摻入顆粒,其中所述摻入顆粒包含至少一種基質材料和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其中所述基質材料包括至少一種部分或完全可溶于水的聚合材料作為所述摻入顆粒的殼,并且所述至少一種可釋放性材料包括所述摻入顆粒的核材料,其包括至少一種用于基材處理的清潔劑或后清潔劑或者其它處理添加劑,其中所述固體清潔顆粒為聚合型和/或非聚合型清潔顆粒,其中所述聚合型固體清潔顆粒具有在0.5-2.5g/cm3范圍內的平均密度和在5-27mm3范圍內的平均體積。所述方法和制劑有利地應用于紡織織物的清潔。
【IPC分類】C11D17/06, C11D3/39, C11D3/386, C11D11/00, C11D17/00, C11D3/48, C11D3/14, C11D3/37
【公開號】CN105378048
【申請號】CN201480039137
【發明人】艾倫·約翰·沃迪恩, 羅伯特·安德魯·伯德, 史蒂芬·德里克·詹金斯
【申請人】塞羅斯有限公司
【公開日】2016年3月2日
【申請日】2014年7月8日
【公告號】EP3019585A1, WO2015004444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