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復合材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
背景技術:
復合材料使用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從古至今沿用的稻草或麥秸增強粘土和已使用上百年的鋼筋混凝土均由兩種材料復合而成。20世紀40年代,因航空工業的需要,發展了玻璃纖維增強塑料(俗稱玻璃鋼),從此出現了復合材料這一名稱。50年代以后,陸續發展了碳纖維、石墨纖維和硼纖維等高強度和高模量纖維。70年代出現了芳綸纖維和碳化硅纖維。這些高強度、高模量纖維能與合成樹脂、碳、石墨、陶瓷、橡膠等非金屬基體或鋁、鎂、鈦等金屬基體復合,構成各具特色的復合材料;中以玻璃纖維增強塑料為主,我國俗稱玻璃鋼,主要采用聚合物為基體材料,玻璃纖維等為增強材料。玻璃纖維主要功能是:①承受主要負荷;②受制微觀裂的擴大;基體材料主要功能是:①固定纖維的位置;②承受壓力并將壓力傳遞給纖維,降低纖維承受負荷;③決定負荷材料熱、電、化學性能;④閉態材料的制造工藝性能。所以,復合材料的性能主要取決于:①纖維性能;②基材(樹脂)性能;③復合材料中基材于纖維的體積百分比;④ 復合材料中纖維的幾何形狀與取向。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具有強度高、減震性好、耐化學腐蝕等眾多機械性能,還具備了絕緣等級高、熱導率低、線膨脹系數小、耐高壓、耐高溫等電氣性能。
為實現以上目的,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
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所述的復合材料由上層和下層組合而成,上層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數組成:耐堿玻璃纖維80-100份,水泥10-20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10-20份,氫氧化鋁5-8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1-3份,高效減水劑1-3份、塑化劑1-3份;下層為碳纖維復合材料。
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80份,水泥10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10份,氫氧化鋁5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1份,高效減水劑1份、塑化劑1份。
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100份,水泥20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20份,氫氧化鋁8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3份,高效減水劑3份、塑化劑3份。
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90份,水泥15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15份,氫氧化鋁7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2份,高效減水劑2份、塑化劑2份。
所述的碳纖維復合材料占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總體分量的30%-40%。
本發明有益效果:本發明對原料進行合理配置,材料具有強度高、減震性好、耐化學腐蝕等眾多機械性能,還具備了絕緣等級高、熱導率低、線膨脹系數小、耐高壓、耐高溫等電氣性能,復合材料抗拉力已達到15000N以上,在浸水后絕緣電阻達到4.9*1020Ω。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1:
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所述的復合材料由上層和下層組合而成,上層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數組成: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80份,水泥10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10份,氫氧化鋁5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1份,高效減水劑1份、塑化劑1份,下層為碳纖維復合材料,所述的碳纖維復合材料占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總體分量的30%-40%。
實施例2:
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所述的復合材料由上層和下層組合而成,上層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數組成: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100份,水泥20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20份,氫氧化鋁8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3份,高效減水劑3份、塑化劑3份,下層為碳纖維復合材料,所述的碳纖維復合材料占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總體分量的30%-40%。
實施例3:
一種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所述的復合材料由上層和下層組合而成,上層材料由以下重量份數組成:所述的耐堿玻璃纖維90份,水泥15份、丙烯酸酯共聚乳液15份,氫氧化鋁7份,過氧化苯甲酰叔丁脂2份,高效減水劑2份、塑化劑2份,下層為碳纖維復合材料,所述的碳纖維復合材料占玻璃纖維增強復合材料總體分量的30%-40%。
本發明對原料進行合理配置,材料具有強度高、減震性好、耐化學腐蝕等眾多機械性能,還具備了絕緣等級高、熱導率低、線膨脹系數小、耐高壓、耐高溫等電氣性能,復合材料抗拉力已達到15000N以上,在浸水后絕緣電阻達到4.9*1020Ω。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文中,諸如第一和第二等之類的關系術語僅僅用來將一個實體或者操作與另一個實體或操作區分開來,而不一定要求或者暗示這些實體或操作之間存在任何這種實際的關系或者順序。而且,術語“包括”、“包含”或者其任何其他變體意在涵蓋非排他性的包含,從而使得包括一系列要素的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不僅包括那些要素,而且還包括沒有明確列出的其他要素,或者是還包括為這種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所固有的要素。在沒有更多限制的情況下,由語句“包括一個……”限定的要素,并不排除在包括所述要素的過程、方法、物品或者設備中還存在另外的相同要素。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