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支撐筒熱處理技術領域,具體是公開了一種支撐筒熱處理工藝。
背景技術:
熱處理是指材料在固態下,通過加熱、保溫和冷卻的手段,以獲得預期組織和性能的一種金屬熱加工工藝。
在從石器時代進展到銅器時代和鐵器時代的過程中,熱處理的作用逐漸為人們所認識;早在公元前770至前222年,中國人在生產實踐中就已發現,鋼鐵的性能會因溫度和加壓變形的影響而變化。白口鑄鐵的柔化處理就是制造農具的重要工藝;公元前六世紀,鋼鐵兵器逐漸被采用,為了提高鋼的硬度,淬火工藝遂得到迅速發展。中國河北省易縣燕下都出土的兩把劍和一把戟,其顯微組織中都有馬氏體存在,說明是經過淬火的;隨著淬火技術的發展,人們逐漸發現淬冷劑對淬火質量的影響。三國蜀人蒲元曾在今陜西斜谷為諸葛亮打制3000把刀,相傳是派人到成都取水淬火的。這說明中國在古代就注意到不同水質的冷卻能力了,同時也注意了油和水的冷卻能力。中國出土的西漢(公元前206~公元24)中山靖王墓中的寶劍,心部含碳量為0.15~0.4%,而表面含碳量卻達0.6%以上,說明已應用了滲碳工藝。但當時作為個人“手藝”的秘密,不肯外傳,因而發展很慢。
二十世紀以來,金屬物理的發展和其他新技術的移植應用,使金屬熱處理工藝得到更大發展。一個顯著的進展是1901~1925年,在工業生產中應用轉筒爐進行氣體滲碳;30年代出現露點電位差計,使爐內氣氛的碳勢達到可控,以后又研究出用二氧化碳紅外儀、氧探頭等進一步控制爐內氣氛碳勢的方法;60年代,熱處理技術運用了等離子場的作用,發展了離子滲氮、滲碳工藝;激光、電子束技術的應用,又使金屬獲得了新的表面熱處理和化學熱處理方法。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支撐筒熱處理工藝,當容器被首次加熱時,鈉或鋰燃燒和容器中的氧結合成穩定的固態化合物,使支撐筒工件在無氧和低真空條件為二次加熱做準備,二次加熱支撐筒工件就在低于大氣壓的氮氣、二氧化碳氣體和惰性氣體中進行,即可使金屬達到光亮退火或正火的目的,同時二氧化碳氣體中的部分碳元素進入支撐筒工件表面使其表面得到進一步的強化。
本發明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支撐筒熱處理工藝,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1)、支撐筒工件準備
安裝圖紙通過機加工得到支撐筒工件備用;
(2)、熱處理準備
將支撐筒工件放置鐵制容器中,同時往容器中放入一小塊金屬納或鋰,然后蓋上蓋對容器抽真空,然后充入含氧量為31%的氣體,最后把縫焊死;
(3)、熱處理
將密封好的容器放在空氣爐中加熱、保溫;
(4)、二次加熱
使用空氣爐對密封好的容器進行二次加熱,加熱保持后在爐中冷卻,處理完后用氣割法取出工件。
進一步,所述的含氧量為31%的氣體還包括15%的二氧化碳氣體、49%的氮氣、5%的惰性氣體。
進一步,所述的步驟(3)中加熱溫度為200~250℃,保溫時間1.5-2小時。
進一步,所述的步驟(4)中二次加熱溫度為400~500℃,保溫時間3.5-4.5小時。
進一步,所述的步驟(2)中的金屬鈉和鋰在盛裝容器中,所述的盛裝容器中設有將其完全覆蓋的煤油。
本發明一種支撐筒熱處理工藝,其有益效果表現在:
當容器被首次加熱時,鈉或鋰燃燒和容器中的氧結合成穩定的固態化合物,使支撐筒工件在無氧和低真空條件為二次加熱做準備,二次加熱支撐筒工件就在低于大氣壓的氮氣、二氧化碳氣體和惰性氣體中進行,即可使金屬達到光亮退火或正火的目的,同時二氧化碳氣體中的部分碳元素進入支撐筒工件表面使其表面得到進一步的強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一種支撐筒熱處理工藝,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1)、支撐筒工件準備
安裝圖紙通過機加工得到支撐筒工件備用;
(2)、熱處理準備
將支撐筒工件放置鐵制容器中,同時往容器中放入一小塊金屬納或鋰,然后蓋上蓋對容器抽真空,然后充入含氧量為31%的氣體,最后把縫焊死,所述的步驟(2)中的金屬鈉和鋰在盛裝容器中,所述的盛裝容器中設有將其完全覆蓋的煤油,金屬鈉和鋰放置在煤油內可以有效的防止焊接時失誤將點燃,導致其提前燃燒,所述的含氧量為31%的氣體還包括15%的二氧化碳氣體、49%的氮氣、5%的惰性氣體;
(3)、熱處理
將密封好的容器放在空氣爐中加熱、保溫,加熱溫度為200~250℃,保溫時間1.5-2小時;當容器被加熱到200~250℃,鈉或鋰燃燒和容器中的氧結合成穩定的固態化合物,使支撐筒工件在無氧和低真空條件為二次加熱做準備。
(4)、二次加熱
使用空氣爐對密封好的容器進行二次加熱,加熱保持后在爐中冷卻,加熱溫度為400~500℃,保溫時間3.5-4.5小時,處理完后用氣割法取出工件,二次加熱支撐筒工件就在低于大氣壓的氮氣、二氧化碳氣體和惰性氣體中進行,即可使金屬達到光亮退火或正火的目的,同時二氧化碳氣體中的部分碳元素進入支撐筒工件表面使其表面得到進一步的強化。
以上內容僅僅是對本發明構思所作的舉例和說明,所屬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對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做各種各樣的修改或補充或采用類似的方式替代,只要不偏離發明的構思或者超越本權利要求書所定義的范圍,均應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