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薄膜生產設備,特別是針對一種同步帶傳動復合機。
背景技術:
現有薄膜復合機其內部上、下壓輥之間通常都是采用齒輪進行傳動,而齒輪在長期的使用過程中很容易出現磨損嚴重的情況,而齒輪一旦磨損其傳動精度將大大降低,傳動時的沖擊也將大大增加,因而會使上、下壓輥運行的平穩性下降,并最終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產品的質量;而且為了防止影響到產品質量,往往需要經常進行維修、并及時更換新的齒輪,這將給工廠增加維修成本,而且還會影響了正常的生產、降低產能。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運行平穩的同步帶傳動復合機。
本實用新型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同步帶傳動復合機,包括有機架、安裝在所述機架左側的收卷機構、安裝在所述機架右側的第一放卷機構和第二放卷機構、安裝在所述機架中部的上壓輥和下壓輥、安裝在所述機架上的多個傳動輥、安裝在機架底部的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的輸出端同時連接有第一齒輪和第一同步輪,所述上壓輥和下壓輥的端部分別連接有第二同步輪和第三同步輪,還包括有安裝在所述機架上的傳動軸,所述傳動軸上同時連接有第二齒輪和第四同步輪,所述第一齒輪與所述第二齒輪相互嚙合,所述第一同步輪通過第一同步帶與所述第三同步輪傳動連接,所述第二同步輪通過第二同步帶與所述第四同步輪傳動連接。
作為上述技術方案的改進,所述第一同步輪、第二同步輪、第三同步輪、第四同步輪上均設置有同步帶擋板。
進一步,還包括有張緊輪,所述張緊輪設置在所述機架上方中部且位于兩個所述傳動輥之間。
進一步,還包括旋轉臂,所述張緊輪轉動連接在所述旋轉臂的一端,所述旋轉臂的另一端鉸接在所述機架上。
進一步,所述收卷機構的中心導輥與薄膜接觸的表面設置有下凹的交叉紋。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本實用新型中所述驅動電機通過所述第一同步帶帶動所述下壓輥轉動,并通過所述第一齒輪和第二齒輪帶動所述傳動軸轉動,再由所述傳動軸通過所述第二同步帶帶動所述上壓輥轉動;因此本實用新型改變了傳統的所述上壓輥和下壓輥之間通過齒輪直接進行傳動的方式;而且由于同步帶傳動具有運行平穩性高、可以消除振動的能力,因此即使是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后,所述第一齒輪和第二齒輪發生磨損并因此造成了傳動沖擊,也無法經過所述第一同步帶和第二同步帶傳遞到所述上壓輥和下壓輥上,所以所述上壓輥和下壓輥始終可以平穩的運行,保證了薄膜復合的質量;因此也無需因所述第一齒輪和第二齒輪出現較小的磨損而頻繁更換維修,減少了維修次數、節約了維修成本。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一步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同步帶傳動復合機,包括有機架1、安裝在所述機架1左側的收卷機構2、安裝在所述機架1右側的第一放卷機構3和第二放卷機構4、安裝在所述機架1中部的上壓輥5和下壓輥6、安裝在所述機架1上的多個傳動輥7、安裝在機架底部的驅動電機;所述驅動電機的輸出端同時連接有第一齒輪8和第一同步輪9,所述上壓輥5和下壓輥6的端部分別連接有第二同步輪10和第三同步輪11,還包括有安裝在所述機架1上的傳動軸,所述傳動軸上同時連接有第二齒輪12和第四同步輪13,所述第一齒輪8與所述第二齒輪12相互嚙合,所述第一同步輪9通過第一同步帶14與所述第三同步輪11傳動連接,所述第二同步輪10通過第二同步帶15與所述第四同步輪13傳動連接。在本實用新型中所述驅動電機通過所述第一同步帶14帶動所述下壓輥6轉動,并通過所述第一齒輪8和第二齒輪12帶動所述傳動軸轉動,再由所述傳動軸通過所述第二同步帶15帶動所述上壓輥5轉動;因此本實用新型改變了傳統的上、下壓輥之間通過齒輪直接進行傳動的方式;而且由于同步帶傳動具有運行平穩性高、可以消除振動的能力,因此即使是經過較長時間的使用后,所述第一齒輪8和第二齒輪12發生磨損并因此造成了傳動沖擊,也無法經過所述第一同步帶14和第二同步帶15傳遞到所述上壓輥5和下壓輥6上,所以所述上壓輥5和下壓輥6始終可以平穩的運行,保證了薄膜復合的質量;因此也無需因所述第一齒輪8和第二齒輪12出現較小的磨損而頻繁更換維修,減少了維修次數、節約了維修成本。
為了防止所述第一同步帶14、第二同步帶15在傳動時脫落,所述第一同步輪9、第二同步輪10、第三同步輪11、第四同步輪13上均設置有同步帶擋板。
為了提高薄膜在傳輸過程中的張力,本實用新型還包括有張緊輪16,所述張緊輪16設置在所述機架1上方中部且位于兩個所述傳動輥7之間。同時為了方便調整張力的大小,本實用新型還包括旋轉臂17,所述張緊輪16轉動連接在所述旋轉臂17的一端,所述旋轉臂17的另一端鉸接在所述機架1上。
所述收卷機構2的中心導輥與薄膜接觸的表面設置有下凹的交叉紋。上述結構可以排出所述中心導輥與薄膜間的空氣,防止薄膜在與所述中心導輥時接觸的位置出現氣泡。
以上所述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并不限于上述實施例,只要其以任何相同或相似手段達到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都應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