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壓力機的安全控制系統及安全壓力機。
背景技術:
據市場調查,沖壓機床(壓力機)生產作業,采用人工操作為主,操作時,采用人手進行取料、放入到模具后,再控制上模下行進行沖壓成型,然后放好料再進行取料,以此循環。由于沖壓作業動作單一,易于疲勞,易引發安全事故,現有壓力機有少量安裝光電保護,但其控制為電機停電或開啟,從而控制沖頭滑頭的停止,這樣電機容易出現故障,而且合離器和大齒的慣性力往往很難控制;因此,安全性能欠佳,無法做到精確控制;而且由于電機斷電方式,危險解除后需要重新開機,浪費作業時間。
為了克服上述的問題,我們研制了一種壓力機的安全控制系統及安全壓力機。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要提供一種壓力機的安全控制系統及安全壓力機,它具有結構簡單、安全性能好、制造成本低等優點。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一種壓力機的安全控制系統,它包括光電保護檢測裝置、連接光電保護檢測裝置的控制器和連接控制器的離合器剎車裝置,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檢測到通過危險介入信號反饋給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指令離合器剎車裝置實行制動動作。
進一步地,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包括驅動部、受驅動部動力動作的連桿部和連接連桿部一端剎車塊。
同一構思下,本實用新型還提供一種安全壓力機,它包括:
主機架;其上設有皮帶輪、小齒輪、大齒輪、離合器和沖頭滑塊;
所述沖頭滑塊的下方設有模具托臺,所述模具托臺兩側裝設有光電保護檢測裝置;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電連接控制器,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離合器開合以使所述沖頭滑塊于行程的任一位置停止或啟動。
進一步地,所述控制器電連接離合器剎車裝置,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配合所述離合器以實現對沖頭滑塊的制動。
進一步地,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包括驅動部、連桿部、固定部和剎車塊,所述固定部連接于主機架上;所述驅動部連接控制器,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啟動檢測到阻礙物時,反饋給控制器來指令驅動部工作使連桿部伸出帶動剎車塊卡鎖于所述離合器上,以使所述沖頭滑塊停止。
進一步地,所述控制器裝設有解鎖鍵,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接收到解鎖鍵指令,驅動部使連桿部回縮,帶動剎車塊脫離離合器。
本實用新型同背景技術相比所產生的有益效果:
由于采用上述的技術方案,它具有結構簡單、安全性能好、制造成本低等優點。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個實施例中安全壓力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個實施例中安全壓力機另一視角下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圖2的展開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通過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的描述,使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確。下面通過參考附圖描述實施例是示例性的,旨在解釋本實用新型,而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
請參看圖1-3所示出的,其為本實用新型提供較佳地實施例是一種安全壓力機,它包括:主機架1、皮帶輪2、小齒輪3、大齒輪4、離合器5和沖頭滑塊6等;其中主機架1上設有皮帶輪2、小齒輪3、大齒輪4、離合器5和沖頭滑塊6;所述沖頭滑塊6的下方設有模具托臺7,所述模具托臺7兩側裝設有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電連接控制器9,所述控制器9控制所述離合器5開合以使所述沖頭滑塊6于行程的任一位置停止或啟動。所述控制器9電連接離合器剎車裝置10,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10配合所述離合器5以實現對沖頭滑塊6的制動。
進一步地,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10包括驅動部11、連桿部12、固定部13和剎車塊14,所述固定部13連接于主機架1上;所述驅動部11連接控制器9,驅動部11可以采用電機或其他驅動缸。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啟動檢測到阻礙物時,反饋給控制器9來指令驅動部11工作使連桿部12伸出帶動剎車塊卡13鎖于所述離合器5上,以使所述沖頭滑塊6停止。
所述控制器9裝設有解鎖鍵14,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10接收到解鎖鍵14指令,驅動部使連桿部12回縮,帶動剎車塊14脫離離合器。
工作時,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開啟,當操作人手或其他物品置于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之間,其檢測到物品后,控制器9即指令離合器剎車裝置10啟動,使剎車塊14鎖定離合器,沖頭滑塊6停止,危險排除后,通過對解鎖鍵14的控制打開離合剎車裝置10,沖頭滑塊6繼續工作;無須進行斷電保護,實現對沖頭滑塊的啟停的精度控制,大大地有效提高安全性能。
結合于上述內容且參看所有附圖,本實用新型提供的壓力機的安全控制系統,參照應用于上述實施例中,它包括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連接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的控制器9和連接控制器9的離合器剎車裝置10,所述光電保護檢測裝置8檢測到通過危險介入信號反饋給控制器9,所述控制器9指令離合器剎車裝置10實行制動動作。所述離合器剎車裝置10包括驅動部11、受驅動部11動力動作的連桿部12和連接連桿部12一端剎車塊14。其原理和工作方式與上述實施例基本相同,不再重復描述。
通過上述的結構和原理的描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不局限于上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在本實用新型基礎上采用本領域公知技術的改進和替代均落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應由各權利要求限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