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相關聯的至少一個光導體組件(1),所述光導體組件用于引導從該至少一個光源射出的且耦入所述光導體組件(1)中的光, 其中,在所述光導體組件(1)中包括一個或多個光導體(4),其中,至少一個所述光導體(4)具有一個或多個耦出部位(2)用于耦入的光的至少一部分的耦出,且其中, 至少一個所述光導體(4)為了使光朝向至少一個所述耦出部位(2)偏轉至少局部地在所述光導體(4)的與該至少一個耦出部位(2)相對的分界面(40)處具有反射結構(5),其中, 所述反射結構(5)包括多個反射結構元件(5a),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構造為向內指入所述光導體(4)中的凹部,其布置和/或構造成使得光流的至少一部分、優選地朝向限制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的結構元件面(5b, 5c)的整個光流在結構元件表面(5b, 5c)上被全反射, 其特征在于, 所述反射結構(5)具有耦出器件(20)用于在與該至少一個耦出部位(2)背對的方向上耦出打到所述反射結構(5)上、優選地打在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之間的光。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在主導光方向(L2)上相繼地且相鄰的反射結構元件(5a)彼此相間隔地布置。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耦出器件包括突起(20)或構造為突起(20),所述突起(20)在相鄰的反射結構元件(5a)之間的區域中從所述分界面(40)向外從至少一個所述耦出部位(2)指離地布置在所述光導體(4)的具有所述反射結構(5)的分界面(40)處。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0)設計和/或布置成使得打到突起分界面(20a,20b)上的光的至少一部分經由所述突起分界面(20a,20b)從所述光導體(4)中出來,所述突起分界面(20a,20b)分別朝向外限制突起(20)。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0)具有棱柱形狀或構造為棱柱。6.根據權利要求4或5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分界面由兩個分界子面(20a, 20b)構成,所述分界子面會聚在突起棱邊(20c)中。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優選地兩個分界子面(20a, 20b)構造為平的面。8.根據權利要求3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突起(20)、優選所有突起(20)分別在兩個反射結構元件(5)之間的整個區域上延伸。9.根據權利要求3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突起(20)、優選地所有突起(20)分別在至少一個鄰近的結構元件(5a)的大致整個高度伸延上延伸。10.根據權利要求3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主導光方向(L2)上觀察前部的區域中在突起分界面(20a)與所述光導體(4)的原始的分界面(40)之間的局部的角度(120a)小于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后部的區域中的角度(120b)。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在主導光方向(L2)上觀察后部的區域中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與所述光導體(4)的原始的分界面(40)之間的局部的角度(120b)被選擇成使得打到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后部的區域上的光的至少一部分經由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后部的區域從所述光導體(4)中出來。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在主導光方向(L2)上觀察后部的區域中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與所述光導體(4)的原始的分界面(40)之間的局部的角度(120b)被選擇成使得打到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后部的區域上的光的至少一部分在小于對于在所述突起分界面(20b)的所考慮的局部的點中全反射的角度的角度下打到。13.根據權利要求7結合權利要求10至12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由兩個平的子面(20a,20b)形成的突起分界面中,前部的子面(20a)相對于原始的所述分界面(40)占據第一角度(120a),其優選地處在12.5°-40°的范圍中,并且/或者后部的子面(20b)相對于原始的所述分界面(40)占據第二角度(120b),其優選地處在70°-90°的范圍中。14.根據權利要求1至1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具有棱柱形狀或構造為棱柱。15.根據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反射結構元件分界面分別由兩個分界子面(5b,5c)構成,其會聚在結構元件棱邊(5d)中。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個、優選地兩個反射結構元件子面(5b,5c)構造為平的面。17.根據權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反射結構元件分界面(5b)的在主導光方向(L2)上觀察前部的區域中在所述反射結構元件分界面(5b)與所述光導體(4)的原始的分界面(40)之間的局部的角度(50b)被選擇成使得至少一部分、優選地大致整個打到該區域(5b)上的光流被全反射且被偏轉向至少一個光耦出部位(2)。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在平地構造的前部的反射結構元件分界面(5b)中相對于原始的所述分界面(40)的角度(50b)處在40°-50°的范圍中。19.根據權利要求15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0c)和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的棱邊(5d)彼此平行地延伸。20.根據權利要求1至19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尤其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的棱邊(5d)等距地布置。21.根據權利要求1至20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的高度、也就是說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的棱邊(5d)與原始的所述分界面(40)的法向距離在沿著所述光導體前進的情況下增加。22.根據權利要求3至21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0)的高度、也就是所述突起(20)的棱邊(20c)與原始的所述分界面(40)的法向距離在沿著所述光導體前進的情況下減小。23.根據權利要求21和權利要求22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0)的高度以與所述反射結構元件(5a)的高度增加的相同的幅度減小。24.根據權利要求1至23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其特征在于,聯接到至少一個所述光導體(4)的置于光射出側的至少一個分界面(2)處地設置有至少一個、優選地剛好一個光學元件(200)、例如至少一個厚壁鏡,光經由所述光導體組件(1)的至少一個光耦出部位(2)被耦入所述厚壁鏡中,所述光在至少一個所述光學元件(200)的至少一個光射出面(210)處出來以形成光功能和/或光分布。25.—種車輛前照燈、尤其機動車前照燈,其帶有至少一個根據權利要求1至24中任一項所述的照明裝置。26.—種車輛、尤其機動車,其帶有至少一個根據權利要求25所述的車輛前照燈。
【專利摘要】本發明涉及一種用于車輛的照明裝置,其包括至少一個光源和至少一個光導體組件,光導體組件用于引導從該至少一個光源射出的且耦入光導體組件中的光,在光導體組件中包括一個或多個光導體,其有一個或多個耦出部位用于耦入的光的至少一部分的耦出,該至少一個光導體為了使光朝向該至少一個耦出部位偏轉至少局部地在光導體的與該至少一個耦出部位相對的分界面處具有反射結構,反射結構包括多個反射結構元件,其構造為向內指入光導體中的凹部,凹部布置且/或構造成使得光流的至少一部分、優選地整個光流在結構元件表面處被全反射。反射結構具有耦出器件用于向與該至少一個耦出部位背對的方向耦出打到反射結構上、優選地打在反射結構元件之間的光。
【IPC分類】F21W101/10, F21V7/00, F21V8/00, F21S8/10, F21W101/02
【公開號】CN105299558
【申請號】CN201510314511
【發明人】F.安頓
【申請人】齊扎拉光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公開日】2016年2月3日
【申請日】2015年6月10日
【公告號】EP2955432A2, EP2955432A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