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調焦頭燈,包括束帶、電池組件、開關組件及照明組件,所述照明組件、所述電池組件及所述開關組件均設于所述束帶上,所述電池組件與所述開關組件電連接,所述開關組件與所述照明組件電連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組件包括調焦組件及至少兩個照明燈組,所述調焦組件設于所述照明燈組前部,所述調焦組件能同時容納至少兩個所述照明燈組且能使所述照明燈組同步調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每個所述照明燈組包括連接座、燈座及LED發光件,所述連接座與所述束帶連接,所述連接座前部固接有燈座,所述連接座及所述燈座上設有相互配合的接線槽,所述燈座內部設有所述LED發光件。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焦組件包括調焦座及位于所述LED發光件正前部且與所述LED發光件配合的至少兩個透鏡組件,所述調焦座具有一個,內部設有用于容納所述燈座的腔體,所述調焦座套裝于所述燈座外部,并與所述燈座在調焦方向上滑動連接,所述透鏡組件設于所述調焦座的前部。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焦座后端內壁設有第一限位凸起,所述燈座前端設有與所述第一限位凸起配合的第二限位凸起。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燈座包括燈座本體及用于定位所述LED發光件的蓋板,所述蓋板設于所述燈座本體正前部,所述第二限位凸起設于所述蓋板的外周。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焦座內部設有至少兩個與所述燈座相配合的孔狀的所述腔體,每個所述腔體之間均設有隔離部,所述隔離部的后端內壁也設有所述第一限位凸起。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焦座與所述燈座的接觸位置均設有防水圈。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束帶為高彈性編織袋,包括環繞帶及設于所述環繞帶上部的頂帶,所述環繞帶及所述頂帶上均設有調節扣。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組件包括電池倉、電池及束帶連接環,所述電池設于所述電池倉內部,所述束帶連接環設于所述電池倉側面及頂部,所述電池倉為與人體頭部形狀相配合的弧形電池倉。
10.如權利要求9所述的可調焦頭燈,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倉外部還設有快拆扳手,所述快拆扳手一端與所述電池倉的殼體鉸接殼體,另一端與所述電池倉的端蓋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