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海底微生物等監測拍照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海下探測顯微鏡。
背景技術:
當海上研究人員想要檢查海水中微生物如浮游生物等時,通常需要先制取海底的水樣,并將水樣運載到在船上或地面上的顯微鏡上,然后將其放在用玻璃夾心的制劑上用普通光學顯微鏡觀察水下微生物。特別是當需要許多樣品時,例如當有很多地方要研究,或者每個浸水深度需要研究時,不僅需要花費時間和精力來收集水樣,但是用于儲存水樣的地方的困難,水下微生物到觀察到的時候已經死亡,所以很難觀察到活的水下微生物的運動;且傳統的技術無法滿足相同的樣品進行多次監測的目的。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無法滿足樣品多次進行觀察監測的缺陷,提出了一種可以有效地更換相同樣品以更準確統計分析的海下探測顯微鏡。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海下探測顯微鏡,包括防水殼體,所述防水殼體內部自上至下依次設置有具有光學系統光軸的相機、樣品室以及光源;所述樣品室放置在所述相機的焦點位置,所述光源對角地放置在所述樣品室下方并向所述相機提供暗場照明;所述樣品室的兩端分別連通有第一整流槽及第二整流槽,所述第一整流槽及第二整流槽結構相同,所述第一整流槽、第二整流槽及樣品室均呈長方體形,且所述第一整流槽和第二整流槽的寬度大于所述樣品室的寬度,所述第一整流槽和第二整流槽的高度大于所述樣品室的高度;所述防水殼體底部設置有進水口及排水口,所述進水口通過水管連接到所述第一整流槽,所述第二整流槽通過水管連接到泵,所述泵通過水管連接到排水口。
進一步,所述樣品室上方設置有透明板,所述相機通過透明板觀察所述樣品室,以便清楚并穩定的觀察樣品室。
進一步,所述相機后端可擺動的設置在固定支架上,從而便于相機的移動。
更進一步,所述相機前端固設在移動裝置內,所述移動裝置包括相同且交叉重疊放置的X方向移動框及Y方向移動框,所述相機前端固設在所述X方向移動框及Y方向移動框組合后的框架內;從而消除了顯微鏡的大晃動和水下微生物的劇烈運動的影響,由此可以獲得具有較少相機移動的清晰圖像。
使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在不用多次取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有效地觀察海水內的微生物并可及時更換樣品室內的樣品,達到了多次監測統計分析的目的。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顯微鏡整體結構剖面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相機與顯微鏡關系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移動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樣品室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說明。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對于這些實施方式的說明用于幫助理解本實用新型,但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定。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各個實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只要彼此之間未構成沖突就可以相互組合。
見圖1~3所示,一種海下探測顯微鏡,包括防水殼體1,防水殼體1的內部自上至下依次設置有具有光學系統光軸的相機2、樣品室3以及光源4;樣品室3放置在相機2的焦點位置,光源4對角地放置在樣品室3的下方并向相機2提供暗場照明;樣品室3的兩端分別連通有第一整流槽5及第二整流槽6,第一整流槽5及第二整流槽6的結構相同,第一整流槽5、第二整流槽6及樣品室3均呈長方體形,且第一整流槽5和第二整流槽6的寬度大于樣品室3的寬度,第一整流槽5和第二整流槽6的高度大于樣品室3的高度;防水殼體1的底部設置有進水口11及排水口12,進水口11通過水管13連接到第一整流槽5,第二整流槽6通過水管連接到泵7,泵7通過水管13連接到排水口12。由于第一整流槽5和第二整流槽6均臂樣品室3寬大,使得當水樣品通過第一整流槽5進入樣品室3時,水樣品的流量會變弱(此時可以便于相機的相對穩定觀察),之后在樣品室3的整個寬度上進行整流。 因此,水流將推動樣品室3內的舊水樣品,等舊的水樣品進入第二整流槽6時候,舊的水樣品可快速流過,從而不僅使得相機可以相對穩定的觀察水樣品還可以及時更換新的水樣品進行觀察。
見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光源4優選圍繞相機2的光學系統光軸21布置,以多方位照亮樣品周圍環境。
見圖1,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樣品室3的上方設置有透明板31,相機2通過透明板31觀察樣品室3的水樣品,以便清楚并穩定的觀察樣品室。
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例中,相機2的后端可擺動的設置在固定支架8上,從而便于相機的移動。優選地,相機2的前端固設在移動裝置9內,移動裝置9包括相同且交叉重疊放置的X方向移動框91及Y方向移動框92,相機2的前端固設在X方向移動框91及Y方向移動框92組合后的框架93內。從而消除了顯微鏡的大晃動和水下微生物的劇烈運動的影響,由此可以獲得具有很少相機移動的清晰圖像。
使用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在不用多次取樣的情況下,可以直接有效穩定地觀察海水內的微生物并可及時更換樣品室內的樣品,達到了多次監測統計分析的目的。
以上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