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紡織物印染技術領域,具體來說,涉及一種應用于大花回卡盤裝置的支撐網架組件。
背景技術:
現有的在圓網印花機生產過程中,經常要根據布匹花型和幅面的不同更換不同花型、不同長度的圓網,在機臺上更換圓網時要根據各種圓網的標準長度,對應不同的安裝位置才能使圓網的張緊力符合生產要求,因此現有的機臺一般設計為只能安裝標準長度的圓網,在生產實踐中經常遇到圓網部分損壞或長度與標準長度略有不同的非標準圓網,這類圓網由于就不能安裝到機臺的相應位置,只能報廢,造成很多的浪費。
目前,在紡織物印染裝置中,采用的圓網印花機的最大印花花回為2412mm,無法加大花回尺寸。另外,由于原有的圓網印花機的卡盤的外側設有的齒輪盤帶有外殼,導致卡盤的重量較大,進而使得工人的勞動強度增大。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出一種應用于大花回卡盤裝置的支撐網架組件,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上述不足。
為實現上述發明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應用于大花回卡盤裝置的支撐網架組件,包括支撐網架,所述支撐網架的上端設有漿管升降裝置,所述支撐網架的導軌上通過卡盤夾緊滑塊設有用于固定圓網的印花卡盤,所述印花卡盤包括主動卡盤和被動卡盤,所述主動卡盤包括第一卡盤座、第一壓力軸承和齒輪盤,所述第一卡盤座與卡盤夾緊滑塊相連,所述齒輪盤的內側設有第一彈簧片,所述第一彈簧片設于第一壓力軸承上,所述第一壓力軸承固定設于第一卡盤座上,所述被動卡盤包括動環、第二壓力軸承和第二卡盤座,所述動環的內側設有第二彈簧片,所述第二彈簧片設于第二壓力軸承上,所述第二壓力軸承設于動環的內側,所述動環固定設于第二壓力軸承上,所述第二卡盤座與卡盤夾緊滑塊相連,所述齒輪盤的底部連接有輸入動力齒輪。
進一步的,所述圓網的花回為1280mm、1320mm、1450mm、1680mm、1828mm、2036mm或者2500mm。
進一步的,所述卡盤夾緊滑塊設于導軌上端設有的V型支架上。
進一步的,所述圓網的材質為鎳。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本發明能夠在圓網印花機生產過程中將圓網花回的最大尺寸做到2500mm,并能夠有效的減輕卡盤的重量,從而降低勞動強度。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所述的應用于大花回卡盤裝置的支撐網架組件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所述的支撐網架組件的正視圖;
圖3是本發明所述的支撐網架組件的側視圖;
圖4本發明所述的主動卡盤的結構示意圖;
圖5是本發明所述的主動卡盤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6是本發明所述的被動卡盤的結構示意圖;
圖7是本發明所述的被動卡盤的爆炸結構示意圖。
圖中所示:
1-支撐網架;2-漿管升降裝置;3-卡盤夾緊滑塊;4-圓網;5-主動卡盤;51-第一卡盤座;52-第一壓力軸承;53-齒輪盤;531-第一彈簧片;6-被動卡盤;61-動環;611-第二彈簧片;62-第二壓力軸承;63-第二卡盤座;7-輸入動力齒輪;8-V型支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本發明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如圖1-7所示,所述一種應用于大花回卡盤裝置的支撐網架組件,包括支撐網架1,所述支撐網架1的上端設有漿管升降裝置2,所述支撐網架1的導軌上通過卡盤夾緊滑塊3設有用于固定圓網4的印花卡盤,所述印花卡盤包括主動卡盤5和被動卡盤6,所述主動卡盤5包括第一卡盤座51、第一壓力軸承52和齒輪盤53,所述第一卡盤座51與卡盤夾緊滑塊3相連,所述齒輪盤53的內側設有第一彈簧片531,所述第一彈簧片531設于第一壓力軸承52上,所述第一壓力軸承52固定設于第一卡盤座51上,所述被動卡盤6包括動環61、第二壓力軸承62和第二卡盤座63,所述動環61的內側設有第二彈簧片611,所述第二彈簧片611設于第二壓力軸承62上,所述第二壓力軸承62設于動環61的內側,所述動環61固定設于第二壓力軸承62上,所述第二卡盤座63與卡盤夾緊滑塊3相連,所述齒輪盤53的底部連接有輸入動力齒輪7。
在上述實施例中,所述圓網的花回為1280mm、1320mm、1450mm、1680mm、1828mm、2036mm或者2500mm。
在上述實施例中,所述卡盤夾緊滑塊3設于導軌上端設有的V型支架8上。
在上述實施例中,所述圓網4的材質為鎳。
為了方便理解本發明的上述技術方案,以下通過具體使用方式上對本發明的上述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當機器運輸時,電機齒輪通過輸入動力齒輪7帶動主動卡盤5的齒輪盤,從而拖動圓網的傳動,圓網內有由漿管升降裝置2輸送過來的色漿通過圓網的花型經網孔浸透出來進而印染在布匹上,其中,圓網內部有圓小的磁棒(圖中未示),將色漿從網孔中壓出去轉移到布匹上。當需要更換印花的效果時,需要將卡盤也更換,由于卡盤的齒輪盤的外殼被去除,因此,卡盤的重量大大降低,方便了工人的更換。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