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
背景技術:
現今的消防水槍,功能單一,僅僅只針對滅火,而火災卻是一項多方面的災害,消防員的任務不僅僅局限于滅火,撲滅火源,而是在確保盡可能減少火勢蔓延的前提下,保證火災內的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在撲滅火災的同時,確保消防員的人生安全,這一點毋庸置疑,可是,傳統消防水槍卻根本無法做到這點,因為,其設計理念也僅僅局限于撲滅火源即可,其結構和功能單一,無法滿足如今21世紀多元化社會的要求,也不符合21世紀的科技含量,其延續了19世紀的火災理念,隨著人們的能力和需求的上升,一種能快速撲滅火源、保證提高火災內人員存活率和確保消防員人身安全的消防水槍極其重要。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提供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該多功能消防水槍具有增壓、防嗆、救援多重功效。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由消防主管和防嗆面罩組成,消防主管前端設有可拆水槍嘴,消防主管的前端底部固定連接有把手。還包括與消防主管并行的氣槍管和支撐柱。消防主管和氣槍管之間通過支撐柱加固連接。所述消防主管和氣槍管之間設有增壓管。所述消防主管的尾端側面設有可調水流的閥門。所述氣槍管的前端密封,尾端頂部設有可調氣流量的流量閥。氣槍管內側通過增壓管連通消防主管,且增壓管輸入端位置處于流量閥和氣槍管前端之間。所述增壓管內部設有用于阻止水流進入氣槍管的單向氣閥。氣槍管上部通過氣管道連接有防嗆面罩,防嗆面罩和氣槍管之間的氣管道中設有減壓裝置。
作為優選,減壓裝置是減壓膜。
作為優選,減壓裝置是減壓閥。
作為優選,減壓裝置包括用于將氣管道分流的減壓結構,所述減壓結構由連接外界的排氣結構和朝防嗆面罩方向逐變擴大的進氣口。
作為優選,排氣結構上設有調節閥。
作為優選,消防主管的前端可安裝不同規格的可拆水槍嘴。
作為優選,消防主管的尾部底端設有連接消防管道的連接鎖扣。
作為優選,氣槍管的尾部末端設有連接進氣管的連接鎖扣。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1、可對水槍進行氣體增壓,當火勢兇猛時,可以快速提高水槍的射程,直接優先將人員身邊的火源撲滅,2、防嗆面罩可以分流氣體,源源不斷提供空氣,沖散消防人員面部的濃煙,即方便消防人員觀察火勢,又不會使得濃煙嗆到消防人員,同時,可通過調節氣流量,可供多人使用。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并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本發明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的立體結構示意圖。
圖2:本發明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的減壓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
如圖1~2所示的一種多功能消防水槍,由消防主管1和防嗆面罩13組成,消防主管1前端設有可拆水槍嘴4,消防主管1的前端底部固定連接有把手6。還包括與消防主管1并行的氣槍管2和支撐柱10。消防主管1和氣槍管2之間通過支撐柱10加固連接。上述消防主管1和氣槍管2之間設有增壓管5。上述消防主管1的尾端側面設有可調水流的閥門8。上述氣槍管2的前端密封,尾端頂部設有可調氣流量的流量閥7。氣槍管2內側通過增壓管5連通消防主管1,且增壓管5輸入端位置處于流量閥7和氣槍管2前端之間。上述增壓管5內部設有用于阻止水流進入氣槍管2的單向氣閥。氣槍管2上部通過氣管道3連接有防嗆面罩9,防嗆面罩和氣槍管2之間的氣管道3中設有減壓裝置9。
根據不同的火災情況,不同的實際需求,減壓裝置9分別采用減壓膜、減壓閥和減壓結構。上述減壓結構由連接外界的排氣結構92和朝防嗆面罩方向逐變擴大的進氣口91。
為了更好的根據人員的現場情況,當個人使用時,根據個人的需求,微小調節防嗆面罩13的氣流,當多人使用時,根據人員的需求情況,調節氣流量,故此,排氣結構上設有調節閥11。
為了更好根據火災的實際情況,其火勢大小,濃煙程度,是采用直流消防水槍頭,還是噴霧消防水槍頭,故此,消防主管1的前端可安裝不同規格的可拆水槍嘴4。
為了可以快速安裝和拆卸,消防主管1的尾部底端設有常規連接消防管道的連接鎖扣。為了標準化氣槍管2的連接規格,故此氣槍管2采用統一標準的連接鎖扣,氣槍管2的尾部末端設有連接進氣管的連接鎖扣。
上述流量閥7不僅可以決定消防主管1水流的增壓與否,輔助增壓,還可以調節防嗆面罩13的氣壓。必要時,氣槍管2還可以接氮氣,用于精密設備如涉及電子產品的滅火。
操作方式:連接消防主管1底部的常規連接鎖扣,根據需要連接氣槍管2尾部的連接鎖扣,根據需要通過閥門8調節水流、流量閥7調節氣壓和調節調節閥11調節防嗆面罩的流通氣流量。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上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