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泡沫滅火器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自動尋找火源滅火的泡沫滅火器。
背景技術:
泡沫滅火器,滅火原理是滅火時,能噴射出大量二氧化碳及泡沫,它們能粘附在可燃物上,使可燃物與空氣隔絕,達到滅火的目的。泡沫滅火器有分為:手提式泡沫滅火器,推車式泡沫滅火器和空氣式泡沫滅火器。泡沫滅火器存放應選擇干燥、陰涼、通風并取用方便之處,不可靠近高溫或可能受到曝曬的地方,以防止碳酸分解而失效;冬季要采取防凍措施,以防止凍結;并應經常擦除灰塵、疏通噴嘴,使之保持通暢。
一種泡沫滅火器的出現大大方便了滅火,但是目前階段的一種泡沫滅火器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例如,存在諸多的危險因素,安全性能低,無法自動尋找火源滅火,滅火效率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自動尋找火源滅火的泡沫滅火器,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在諸多的危險因素,安全性能低,無法自動尋找火源滅火,滅火效率低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自動尋找火源滅火的泡沫滅火器,包括火光捕捉器、PLC控制器,所述PLC控制器安裝在泡沫儲存桶的上方,所述PLC控制器的兩側安裝有煙塵吸收感應器,所述PLC控制器的上方安裝有火光捕捉器,所述泡沫儲存桶的前方安裝有溫度感應器,所述泡沫儲存桶的兩側安裝有泡沫緩存槽,所述泡沫緩存槽上安裝有伸縮PLC控制器,所述伸縮PLC控制器上安裝有伸縮桿,所述伸縮桿上安裝有噴槍,所述泡沫儲存桶的底部安裝有第二轉動軸,所述第二轉動軸的下方安裝有連接固定底座,所述連接固定底座的下方安裝有固定架,所述固定架的兩側安裝有驅動器,所述驅動器的前后方安裝有第三轉動軸,所述第三轉動軸的外側安裝有車輪。
優選的,所述煙塵吸收感應器與支撐架通過第一轉動軸轉動連接。
優選的,所述泡沫儲存桶與泡沫緩存槽通過泡沫輸送管固定連接。
優選的,所述固定架與連接固定底座通過連接桿固定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一種自動尋找火源滅火的泡沫滅火器上安裝有火光捕捉器、煙塵吸收感應器和溫度感應器,通過這些裝置,使滅火器可以對火源進行自我感應,并將火源定位,通過PLC控制器,控制驅動器,驅動車輪移動,從而進行自動尋找火源,然后通過泡沫滅火器進行滅火,此過程為智能化設計,無法人員操作,避免了火源的人體的傷害,從而大大增大了裝置安全性,且在裝置的兩側安裝有多個由伸縮PLC控制器控制的噴槍,配合泡沫儲存桶的底部的第二轉動軸,使裝置在找到火源后可以迅速的大范圍的滅火,從而大大增大了裝置的滅火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固定架的俯視圖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火光捕捉器;2-煙塵吸收感應器;3-第一轉動軸;4-伸縮PLC控制器;5-伸縮桿;6-泡沫輸送管;7-第二轉動軸;8-連接固定底座;9-車輪;10-PLC控制器;11-溫度感應器;12-泡沫儲存桶;13-泡沫緩存槽;14-固定架;15-噴槍;16-驅動器;17-第三轉動軸。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和圖2,本發明提供的一種實施例:一種自動尋找火源滅火的泡沫滅火器,包括火光捕捉器1、PLC控制器10,PLC控制器10安裝在泡沫儲存桶12的上方,PLC控制器10的兩側安裝有煙塵吸收感應器2,PLC控制器10的上方安裝有火光捕捉器1,泡沫儲存桶12的前方安裝有溫度感應器11,泡沫儲存桶12的兩側安裝有泡沫緩存槽13,泡沫緩存槽13上安裝有伸縮PLC控制器4,伸縮PLC控制器4上安裝有伸縮桿5,伸縮桿5上安裝有噴槍15,泡沫儲存桶12的底部安裝有第二轉動軸7,第二轉動軸7的下方安裝有連接固定底座8,連接固定底座8的下方安裝有固定架14,固定架14的兩側安裝有驅動器16,驅動器16的前后方安裝有第三轉動軸17,第三轉動軸17的外側安裝有車輪9,煙塵吸收感應器2與支撐架通過第一轉動軸3轉動連接,泡沫儲存桶12與泡沫緩存槽13通過泡沫輸送管6固定連接,固定架14與連接固定底座8通過連接桿固定連接。
具體使用方式;該設備在使用時,通過火光捕捉器1、煙塵吸收感應器2和溫度感應器11對火源位置進行感應,確定位置后將信號輸送至PLC控制器10,通過其進行定位,然后控制驅動器16,驅動器6帶動第三轉動軸17正轉或者反轉,使其控制車輪9前移后者后移,從而控制裝置前后移動,直至到達火源位置,當火源范圍比較小時,通過一側的噴槍15進行定點滅火,當火源范圍較大時,控制第二轉動軸7轉動,同時控制泡沫儲存桶12的兩側的泡沫緩存槽13向噴槍15進行輸送泡沫,通過其進行滅火,同時控制伸縮PLC控制器4控制伸縮桿5進行來回收縮,使噴槍15進行大范圍迅速滅火。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