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于金屬的其他加工領域。
背景技術:
傳動軸可分為:①轉軸,工作時既承受彎矩又承受扭矩,是機械中最常見的軸,如各種減速器中的軸等。②心軸,用來支承轉動零件只承受彎矩而不傳遞扭矩,有些心軸轉動,如鐵路車輛的軸等,有些心軸則不轉動,如支承滑輪的軸等。③傳動軸,主要用來傳遞扭矩而不承受彎矩,如起重機移動機構中的長光軸、汽車的驅動軸等。軸的材料主要采用碳素鋼或合金鋼,也可采用球墨鑄鐵或合金鑄鐵等。軸的工作能力一般取決于強度和剛度,轉速高時還取決于振動穩定性。
傳動軸在加工時,必須夾持穩固。現在的傳動軸夾持裝置包括機架、夾爪、各類傳感器、液壓系統等機構,結構復雜,造價高。并且,軸類加工設備在工作時,必須要有人實時監督,以確保加工時不出現事故。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安裝方便的一種用于傳動軸的固定裝置。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的基礎方案提供一種用于傳動軸的固定裝置,包括機架、踏板、彈性件、活塞、連桿、第一夾爪、第二夾爪、齒輪和齒條,所述機架內設有彼此連通的凹槽、液壓通道和液壓缸,所述彈性件的一端連接在踏板上,另一端連接在在凹槽上,所述齒條固定在踏板上,所述齒輪與齒條嚙合,所述第二夾爪與齒輪同軸連接,所述活塞滑動設置在液壓缸內,所述連桿連接在活塞和第一夾爪之間,所述第一夾爪和第二夾爪對應設置。
本基礎方案的原理在于:先將凹槽和液壓通道內盛滿液壓油,然后將傳動軸放在第一夾爪上,之后將事先放置踏板上的重物取下,在彈性件的彈力下,踏板向上移動,將液壓缸內的液壓油擠壓到凹槽中,從而使得第一夾爪下移。同時,齒條帶動齒輪轉動,最后使得第一夾爪和第二夾爪相互配合,將傳動軸固定牢固。
本基礎方案的有益效果在于:相對于傳統的夾持裝置,本方案省去了傳感器,各種電力設備,結構簡單。同時,通過液壓油的壓力將踏板壓緊,鎖緊效果好。并且,操作人員無需實時站在踏板上,從而可方便操作人員檢測其他的部件。
方案二:此為基礎方案的優選,此為基礎方案的優選,所述凹槽上設有第一限位塊。第一限位塊的設置,有效的防止踏板被彈性件推出凹槽外。
方案三:此為方案二的優選,所述液壓缸內設有第二限位塊。第二限位塊的設置,有效的防止活塞從液壓缸中飛出。
方案四:此為方案三的優選,所述液壓通道的橫截面積小于液壓缸的橫截面積。該設置下,踏板僅需下移比較小的位移,即可滿足第一夾爪移動較大的位移。因此,可方便搬動重物。
方案五:此為基礎方案的優選,所述彈性件為不銹鋼壓簧。相對于普通彈性件,不銹鋼壓簧不易生銹,使用壽命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一種用于傳動軸的固定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說明書附圖中的附圖標記包括:機架10、限位塊20、踏板30、齒條31、彈性件40、液壓通道50、活塞60、連桿70、第一夾爪81、第二夾爪82、限位塊90。
如圖1所示,一種用于傳動軸的固定裝置,包括機架10、踏板30、彈性件40、活塞60、連桿70、第一夾爪81、第二夾爪82、齒輪和齒條31。從右到左分別設有彼此相通的凹槽、液壓通道50和活塞60缸。踏板30滑動設置在凹槽中,并且在其外出設有活塞60環,避免漏油。彈性件40采用不銹鋼制成,彈性件40的上端安裝踏板30上,下端固定在凹槽上。在踏板30的行程上,共設有四個限位塊9020,可有效的避免踏板30過大的位移。
活塞60滑動設置在液壓缸內,且在液壓缸內也設有限位塊9020,避免活塞60飛出液壓缸。連桿70的上端焊接在第一夾爪81上,下端焊接在活塞60上。凹槽的橫截面積最大,其次是液壓缸,最后是液壓通道50,該設置下,踏板30僅需下移比較小的位移,即可滿足第一夾爪81移動較大的位移。因此,可方便搬動重物。
齒條31的下端焊接在踏板30上,上端與齒輪嚙合。齒輪轉動連接在機架10上,并將第二夾爪82與齒輪同軸連接。第一夾爪81和第二夾爪82均為鋁合金制成,重量輕,強度高。
具體操作時,先將凹槽和液壓通道50內盛滿液壓油,然后將傳動軸放在第一夾爪81上,之后將事先放置踏板30上的重物取下,在彈性件40的彈力下,踏板30向上移動,將液壓缸內的液壓油擠壓到凹槽中,從而使得第一夾爪81下移。同時,齒條31帶動齒輪轉動,最后使得第一夾爪81和第二夾爪82相互配合,將傳動軸固定牢固。
相對于傳統的夾持裝置,本方案省去了傳感器,各種電力設備,結構簡單。同時,通過液壓油的壓力將踏板30壓緊,鎖緊效果好。并且,操作人員無需實時站在踏板30上,從而可方便操作人員檢測其他的部件。
以上所述的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方案中公知的具體結構及特性等常識在此未作過多描述。應當指出,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結構的前提下,還可以作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也應該視為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這些都不會影響本實用新型實施的效果和專利的實用性。本申請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方式等記載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