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市政工程技術領域,特別涉及一種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
背景技術:
目前在市政工程的地下管線建設中,建設綜合管廊得到大力提倡和推動。因此越來越多的城市的市政建設開始實施綜合管廊建設,目前設計的綜合管廊都是各分倉平行布置,如圖1所示。從圖1所示的常規綜合管廊與道路斷面的結構示意圖可以看出,常規綜合管廊各個分倉平行布局將占用較多的道路用地,因此一般會選擇道路紅線在40米及以上的綠化帶或人行道下設置。如果在老城區等道路寬度條件有限的區域,常常會因為管廊斷面大、施工影響道路面積大、管廊出地面設施占地大而不能滿足敷設條件,從而放棄設置綜合管廊。
另外,在道路條件有限的情況下,管廊斷面寬度大往往會占用部分車道下空間,導致對車道結構需要采取特殊的加固措施,增加車道建設成本,而且還存在影響車道及下部管廊結構的安全隱患。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本實用新型的技術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改善現有技術占用道路用地大、施工影響道路面積大并且存在車道及管廊結構安全隱患等缺陷。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包括綜合倉、燃氣倉和電力倉,所述綜合倉、所述燃氣倉和所述電力倉呈立體疊加式分布,所述燃氣倉設置于最上層,所述綜合倉設置于最底層,所述電力倉設置于中間層;所述燃氣倉設有單獨的燃氣倉出入口,所述燃氣倉出入口上方設有燃氣出入倉,所述燃氣出入倉設有通往地面的燃氣出入倉出入口;所述綜合倉和所述電力倉之間設有連通口,所述電力倉的頂部設有所述綜合倉和所述電力倉的共用出入口,所述管廊的斷面在所述綜合倉和所述電力倉的共用出入口處局部擴大,所述局部擴大處設置共用出入倉,所述共用出入倉設有通往地面的共用出入倉出入口。根據規范要求,綜合倉和電力倉之間每隔100-200米間隔設置一個連通口,下層的綜合倉可以通過與上層的電力倉之間的連通口進行工作人員的出入、投料、檢修等。燃氣倉根據安全規范等需要直接設置單獨的地面出入口。
進一步地,所述燃氣倉內布設燃氣管道,所述電力倉內布設電力電纜,所述綜合倉內布設通信電纜、給水管和中水管。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本實用新型由于采用了上述結構設計,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1、將綜合管廊平面分倉式布置改為立體疊加式布置,減少了平行占用道路下空間面積,靈活適應不同寬度條件的道路。
2、在道路寬度受限的老城區等區域設置綜合管廊能減少頻繁檢修管線造成的馬路拉鏈問題,大大提高老城區內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性與服務能力。
3、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地下圍護結構面積減少,施工時影響道路面積減少,節約了部分工程造價,并減少管廊施工時對道路交通的影響范圍與時間。
4、將燃氣倉設置于最上層并單獨設置出入口,其他下部倉另設置出入口,既能夠滿足綜合管廊消防安全及維修管理的要求,又能便于各分倉的通風和出入等。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具體結構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作進一步說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技術常規綜合管廊與道路斷面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個較佳實施例中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標準斷面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一個較佳實施例中燃氣倉出入口處斷面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的一個較佳實施例中共用出入口處斷面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與道路斷面示意圖。
圖中,1燃氣倉;2電力倉;3綜合倉;4燃氣出入倉;5燃氣倉出入口;6燃氣出入倉出入口;7綜合倉和電力倉的共用出入口;8綜合倉和電力倉的連通口;9共用出入倉;10共用出入倉出入口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2-5所示,本實用新型的一具體實施例,圖2為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標準斷面示意圖,如圖2所示,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包括綜合倉3、燃氣倉1和電力倉2,綜合倉3、燃氣倉1和電力倉2呈立體疊加式分布,燃氣倉1設置于最上層,綜合倉3設置于最底層,電力倉2設置于中間層。
圖3為燃氣倉出入口處斷面示意圖,如圖3所示,燃氣倉1設有單獨的燃氣倉出入口5,燃氣倉出入口5上方設有燃氣出入倉4,燃氣出入倉4設有通往地面的燃氣出入倉出入口6。
圖4為綜合倉和電力倉共用出入口處斷面示意圖,如圖4所示,綜合倉3和電力倉2之間設有連通口8,電力倉2的頂部設有綜合倉3和電力倉2的共用出入口7,管廊的斷面在綜合倉和電力倉的共用出入口7處局部擴大,局部擴大處設置共用出入倉9,共用出入倉9設有通往地面的共用出入倉出入口10。
燃氣倉1內布設燃氣管道,電力倉2內布設電力電纜,綜合倉內布設通信電纜、給水管和中水管,當然還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布設其他一些管線。
對比圖1現有技術中常規綜合管廊與道路斷面示意圖和圖5本實用新型立體疊加式綜合管廊可以看出,本實用新型平行占用道路下空間面積更小,能夠更加靈活適應不同寬度條件的道路,便于在道路寬度受限的老城區等區域設置綜合管廊。
以上詳細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具體實施例。應當理解,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可以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構思作出諸多修改和變化。因此,凡本技術領域中技術人員依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實驗可以得到的技術方案,皆應在由權利要求書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