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初中學習用的課桌結構。
背景技術:
初中學習階段是長身體的主要階段,因此學生的身高差異較大,同一高度的課桌無法滿足使用需要,當課桌的高度不足時,學生需要俯身學習,長時間俯身學習會導致背部彎曲。
基于上述問題,需要提供一種方便進行高度調節,以確保正確坐姿的課桌結構。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初中學習用的課桌結構,本裝置可以單獨對桌板進行高度調節,單獨設置的桌板調節高度較為簡單方便,難度較小,無需借助專用的工具,在課桌本體的頂部設置外部框架,可以擺放常用的課本或學習工具,通過課桌本體可以收納書包等物品,本裝置可以確保學生獲得一個最佳的學習高度,避免身體彎曲。
為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初中學習用的課桌結構,包括課桌本體,所述課桌本體的外側對稱設置有兩個環部,所述環部靠近所述課桌本體的那一端設置有連接板,所述連接板與所述課桌本體之間配合有螺栓,所述課桌本體的上方設置有桌板,所述桌板的底部對稱設置有兩根調節桿,所述調節桿與所述桌板之間配合有螺絲,所述調節桿的下端穿過所述環部,所述環部的外側設置有固定所述調節桿用的第一螺絲,所述課桌本體的頂部設置有外部框架,所述外部框架的外側與所述課桌本體之間配合有肋板,所述外部框架的前端具有開口,所述課桌本體的底部對稱設置有四個支腳,所述支腳與所述課桌本體之間配合有第二螺絲。
優選地,所述課桌本體內部的靠近左、右兩側位置處均設置有分隔板。
優選地,所述調節桿為空心不銹鋼桿件,所述調節桿內部的靠近下端位置處設置有內螺紋,通過所述內螺紋配合有螺紋桿,所述螺紋桿的下端設置有鉤部。
優選地,所述桌板為木質板,所述桌板外部的四個頂角位置處圓弧過渡,所述桌板的厚度為8mm-16mm。
優選地,所述調節桿與所述環部之間過渡配合。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裝置可以單獨對桌板進行高度調節,單獨設置的桌板調節高度較為簡單方便,難度較小,無需借助專用的工具,在課桌本體的頂部設置外部框架,可以擺放常用的課本或學習工具,通過課桌本體可以收納書包等物品,本裝置可以確保學生獲得一個最佳的學習高度,避免身體彎曲,本裝置的結構較為簡單,成本較為低廉,適合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主視圖;
圖2為外部框架的俯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參閱圖1和圖2所示的一種初中學習用的課桌結構,包括課桌本體1,所述課桌本體1的外側對稱設置有兩個環部2,所述環部2靠近所述課桌本體1的那一端設置有連接板201,所述連接板201與所述課桌本體1之間配合有螺栓211,所述課桌本體1的上方設置有桌板3,所述桌板3的底部對稱設置有兩根調節桿4,所述調節桿4與所述桌板3之間配合有螺絲401,所述調節桿4的下端穿過所述環部2,所述環部2的外側設置有固定所述調節桿4用的第一螺絲212,所述課桌本體1的頂部設置有外部框架5,所述外部框架5的外側與所述課桌本體1之間配合有肋板511,所述外部框架5的前端具有開口551,所述課桌本體1的底部對稱設置有四個支腳6,所述支腳6與所述課桌本體1之間配合有第二螺絲601。
本實用新型中一個較佳的實施例,所述課桌本體1內部的靠近左、右兩側位置處均設置有分隔板7。
本實用新型中一個較佳的實施例,所述調節桿4為空心不銹鋼桿件,所述調節桿4內部的靠近下端位置處設置有內螺紋,通過所述內螺紋配合有螺紋桿441,所述螺紋桿441的下端設置有鉤部442。
本實用新型中一個較佳的實施例,所述桌板3為木質板,所述桌板3外部的四個頂角位置處圓弧過渡,所述桌板3的厚度為12mm。
本實用新型中一個較佳的實施例,所述調節桿4與所述環部2之間過渡配合。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裝置可以單獨對桌板進行高度調節,單獨設置的桌板調節高度較為簡單方便,難度較小,無需借助專用的工具,在課桌本體的頂部設置外部框架,可以擺放常用的課本或學習工具,通過課桌本體可以收納書包等物品,本裝置可以確保學生獲得一個最佳的學習高度,避免身體彎曲,本裝置的結構較為簡單,成本較為低廉,適合推廣使用。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本行業的技術人員應該了解,本實用新型不受上述實施例的限制,上述實施例和說明書中描述的只是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精神和范圍的前提下本實用新型還會有各種變化和改進,這些變化和改進都落入要求保護的本實用新型范圍內。本實用新型要求保護范圍由所附的權利要求書及其等同物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