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廚房烹飪器具,包括鍋體、鍋蓋和儲料倉,所述鍋蓋或鍋體上設有安裝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儲料倉可上下移動的安裝在所述安裝座上。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裝座上設有稱重傳感器,所述稱重傳感器支撐所述儲料倉;或者所述鍋蓋或鍋體除安裝座以外的區(qū)域設有稱重傳感器,所述稱重傳感器支撐所述儲料倉。
3.如權(quán)利要求2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儲料倉包括儲料本體和支撐件,所述支撐件由儲料本體向下延伸形成,所述稱重傳感器支撐所述支撐件。
4.如權(quán)利要求3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件為中空的套筒,所述稱重傳感器包括向上延伸的定位凸起,所述定位凸起伸入所述套筒中。
5.如權(quán)利要求要求3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儲料倉包括第一卡件,所述安裝座包括向上延伸出第二卡件,所述第一卡件和第二卡件卡接。
6.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件和第二卡件卡接后所述支撐件向下移動第一距離與所述稱重傳感器接觸,所述第一距離的范圍為0.5mm-2.5mm。
7.如權(quán)利要求5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件和第二卡件為卡勾。
8.如權(quán)利要求2-7之一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稱重傳感器的數(shù)量為至少兩個,所述稱重傳感器間隔分布在所述儲料倉的下方。
9.如權(quán)利要求2-7之一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儲料倉上設有縱向限位支撐筋,當被稱重物過重時所述鍋蓋或鍋體支撐所述縱向限位支撐筋;或者所述鍋蓋或鍋體上設有縱向限位支撐筋,當被稱重物過重時所述縱向限位支撐筋支撐所述儲料倉。
10.如權(quán)利要求1-7之一所述的廚房烹飪器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儲料倉可上下移動的距離范圍為0.5mm-3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