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屬日常生活用品吸塵器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便攜手持式吸塵裝置。
背景技術:
吸塵器又稱真空吸塵器,它是利用電機驅(qū)動風葉輪快速轉動,產(chǎn)生空氣負壓的清潔器具。目前,常見的吸塵器以臥式或立式為主,用于清除諸如地毯、墻壁等大面積區(qū)域所附著的灰塵、雜質(zhì)。然而,這些吸塵器為了滿足大面積區(qū)域快速清掃的需求,往往具有大功率,大體積特點,因此其輕巧性和便攜性欠佳。而灰塵卻無處不在,面對諸如車內(nèi)、辦公桌縫隙、電視機散熱殼、電腦鍵盤等具有不規(guī)則平面的狹窄空間的清掃,若還使用這種大型的吸塵設備不免顯得笨重,而且其過強的吸附能力極易造成電器元件的損壞,且存在多處清掃死角,并不適用,因此提出如下技術方案。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解決的技術問題:提供一種便攜手持式吸塵裝置,通過小巧的體積、可直接手持的便攜結構,解決上述大型吸塵設備所不能適用場合的除塵操作。
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便攜手持式吸塵裝置,具有小功率的電動抽風機,所述電動抽風機的轉軸上設有風葉輪,風葉輪直徑小于等于80mm,風葉輪的后端同軸設有濾塵袋,風葉輪的前端同軸設有吸塵筒,且吸塵筒筒底直徑小于等于100mm,筒體長度小于等于200mm;所述吸塵筒的前端固連吸頭,吸頭與吸塵筒之間的夾角為鈍角,吸頭的前端外圓周壁制有螺紋,并通過螺紋旋合連接異型吸嘴,所述吸頭的外壁后側設有手持環(huán)柄。
所述電動抽風機的功率小于等于500W。
所述吸塵筒的筒體內(nèi)同軸設有錐形導流罩。
所述異型吸嘴具有變形夾縫彈性吸嘴。
所述異型吸嘴具有硬質(zhì)鏟形吸嘴。
所述異型吸嘴具有吸嘴刷頭。
所述電動抽風機適配并連接開關按鈕和電源線,所述電源線為伸縮電源線。
所述風葉輪、吸塵筒、吸頭、手持環(huán)柄均用塑料制成。
本實用新型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的優(yōu)點:
1、體型小巧,重量輕,攜帶及使用都非常方便,主要用于車內(nèi)的清潔,對鍵盤,電器等也有良好效果;
2、異型吸嘴配置全面,方便各種空間、角落等小范圍的日常打掃;
3、電線具有一定長度,避免在吸塵時反復更換插頭供電面板;
4、結構較大型吸塵器更加精簡,因此方便拆解,清潔更換濾塵袋變得更加簡單。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與圖1適配的異型吸嘴第一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圖3為與圖1適配的異型吸嘴第二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圖4為與圖1適配的異型吸嘴第三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1-4描述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實施例。
便攜手持式吸塵裝置,具有小功率的電動抽風機7,其功率小于等于500W。所述電動抽風機7的轉軸6上設有風葉輪5,電動抽風機7、風葉輪5均設于本實用新型的后端并通過支架固定安裝。所述風葉輪5直徑小于等于80mm,風葉輪5的后端同軸設有濾塵袋6,所述濾塵袋6可通過設于其袋口的掛繩與支架掛接進行固定,風葉輪5的前端同軸設有吸塵筒4,為保證其便攜性和小巧的體積,所述吸塵筒4筒底直徑小于等于100mm,筒體長度小于等于200mm;所述吸塵筒4的前端一體化固連吸頭1,如圖所示,吸頭1可為球形,其球面直徑小于等于100mm,為盡量減小其順利抽吸灰塵的阻力,并保證手持吸塵時的舒適度,吸頭1與吸塵筒4之間的夾角為鈍角。為使其適用于多種場合,所述吸頭1的前端外圓周壁制有螺紋11,所述螺紋11優(yōu)選為外螺紋,螺紋11用于旋合連接異型吸嘴10,此外,吸頭1的外壁后側設有手持環(huán)柄2,使用時,手持該部位即可靈巧地進行吸塵操作。
為確保優(yōu)良的吸塵效果,并利于筒體內(nèi)負壓的形成,所述吸塵筒4的筒體內(nèi)同軸設有錐形導流罩3,錐形導流罩3的小錐口端與吸頭1固連,大錐口端懸空罩于風葉輪5的葉輪外圈。
為了給本實用新型配上不同的部件,以完成不同的清潔工作,與吸頭1的螺紋11旋合連接的異型吸嘴10的前端具有變形夾縫彈性吸嘴12,變形夾縫彈性吸嘴12為彈性材料制成管狀件,其具有彎折韌性的管頭可探伸入任何狹小縫隙,如電視機散熱殼網(wǎng)孔中進行吸塵操作。
所述異型吸嘴10的前端具有硬質(zhì)鏟形吸嘴13,所述硬質(zhì)鏟形吸嘴13的硬質(zhì)鏟頭可以刮掉附著在光滑體上的污垢,將污垢刮起后利用負壓吸風吸力將其清除。
所述異型吸嘴10具有吸嘴刷頭14,吸嘴刷頭14可清掃沙發(fā)面、床單、窗簾等布料表面塵垢。
進一步地,所述電動抽風機7適配并連接開關按鈕8和電源線9,所述電源線9為像電話線一樣的伸縮電源線,采用伸縮電源線9具有一定的延伸長度,避免在吸塵時反復更換插頭供電面板。
從便攜角度考慮,所述風葉輪5、吸塵筒4、吸頭1、手持環(huán)柄2均用塑料制成。具體地,風葉輪5可用抗沖擊強度的PPS塑料制成,吸塵筒4可用透明塑料制成。
上述實施例,只是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并非用來限制本實用新型實施范圍,故凡以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所述內(nèi)容所做的等效變化,均應包括在本實用新型權利要求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