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建筑設備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建筑砂漿攪拌設備。
背景技術:
砂漿是由膠凝材料水泥、石灰、粘土和砂加水拌合而成,常用的有水泥砂漿、混合砂漿或叫石灰砂漿和粘土砂漿。在建筑工程中,一是基礎和墻體砌筑,用做塊狀砌體材料的粘合劑,比如砌毛石、紅磚要用水泥砂漿;二是用于室內外抹灰。建筑砂漿常用于砌筑砌體,如:磚、石、砌塊結構,建筑物內外表面:如墻面、地面、頂棚的抹面,大型墻板、磚石墻的勾縫,以及裝飾材料的粘結等。工人在使用砂漿前必須將沙子和水泥等加水攪拌均勻后才可以使用,目前一般都是通過人工利用手持式攪拌機進行操作,該方式提高了工人的勞動強度,降低了攪拌效率,而且往往攪拌不均勻,影響施工效果。
因此,就需要一種建筑砂漿攪拌設備,可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攪拌效率,并能提升攪拌的均勻度,保證施工效果。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建筑砂漿攪拌設備,可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攪拌效率,并能提升攪拌的均勻度,保證施工效果。
本實用新型的建筑砂漿攪拌設備,包括底座及設在底座上的攪拌筒和支撐柱,所述支撐柱上固定有一升降缸,升降缸的活塞桿頂部連接有一水平支架,所述水平支架上連接有垂直的攪拌軸和用于驅動攪拌軸旋轉的驅動電機,所述攪拌軸的底部設有攪拌槳,所述攪拌軸隨支架的升降而從攪拌筒的上開口進入攪拌筒內部;所述攪拌筒呈圓筒狀,且攪拌筒的內壁設有四塊周向均勻分布的擾流板。
進一步,所述擾流板呈長條形板狀,擾流板的長度為攪拌筒高度的1/3-1/2。
進一步,所述攪拌槳呈螺旋槳狀,攪拌槳的外表面設有耐腐蝕復合層;所述耐腐蝕復合層由從內往外依次設置的基礎層、中間層和加強層組成,所述基礎層為碳化鉻層,所述中間層為鎳層,所述加強層為氮化硼層。
進一步,所述驅動電機和攪拌軸分設在水平支架的兩端,驅動電機與攪拌軸之間通過帶傳動機構傳動連接。
進一步,所述支撐柱上設有一水平定位板,所述攪拌軸穿過水平定位板并通過定位軸承與水平定位板相連。
進一步,所述攪拌筒通過筒支架連接在底座上,所述攪拌筒的兩側鉸接于筒支架。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實用新型的建筑砂漿攪拌設備,使用時將需要攪拌的砂漿材料倒入攪拌筒中,然后啟動升降缸使攪拌軸下降并進入攪拌筒,再啟動驅動電機使攪拌軸旋轉,攪拌槳即對砂漿材料進行攪拌,攪拌完成后再啟動升降缸使攪拌軸上升而離開攪拌筒;通過電動和機械的方式進行攪拌,可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攪拌效率;同時,由于攪拌筒內設有擾流板,可提高攪拌過程砂漿材料的紊流作用,從而提升攪拌的均勻度,保證施工效果。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描述: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如圖所示:本實施例的建筑砂漿攪拌設備,包括底座1及設在底座1上的攪拌筒2和支撐柱3,所述支撐柱3上固定有一升降缸4,升降缸4的活塞桿頂部連接有一水平支架5,所述水平支架5上連接有垂直的攪拌軸6和用于驅動攪拌軸6旋轉的驅動電機7,所述攪拌軸6的底部設有攪拌槳8,所述攪拌軸6隨支架的升降而從攪拌筒2的上開口進入攪拌筒2內部;所述攪拌筒2呈圓筒狀,且攪拌筒2的內壁設有四塊周向均勻分布的擾流板9;升降缸4為電動氣缸結構;水平支架5平行于水平面,攪拌軸6垂直于水平面設置;驅動電機7和升降缸4可與市電相連;使用時將需要攪拌的砂漿材料倒入攪拌筒2中,然后啟動升降缸4使攪拌軸6下降并進入攪拌筒2,再啟動驅動電機7使攪拌軸6旋轉,攪拌槳8即對砂漿材料進行攪拌,攪拌完成后再啟動升降缸4使攪拌軸6上升而離開攪拌筒2;通過電動和機械的方式進行攪拌,可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提高攪拌效率;同時,由于攪拌筒2內設有擾流板9,可提高攪拌過程砂漿材料的紊流作用,從而提升攪拌的均勻度,保證施工效果。
本實施例中,所述擾流板9呈長條形板狀,擾流板9的長度為攪拌筒2高度的1/3-1/2;擾流板9的中部與攪拌筒2的中部相連;各擾流板9貼合攪拌筒2內壁垂直設置;擾流板9的寬度可為1.5cm-2.5cm,對砂漿材料形成部分阻擋而促使其產生紊流。
本實施例中,所述攪拌槳8優選呈螺旋槳狀;此外,為了提高攪拌槳8的耐腐蝕性,攪拌槳8的外表面設有耐腐蝕復合層;所述耐腐蝕復合層由從內往外依次設置的基礎層、中間層和加強層組成,所述基礎層為碳化鉻層,所述中間層為鎳層,所述加強層為氮化硼層。
本實施例中,所述驅動電機7和攪拌軸6分設在水平支架5的兩端,驅動電機7與攪拌軸6之間通過帶傳動機構12傳動連接;帶傳動機構12包括主動帶輪、從動帶輪及傳動皮帶,其傳動平穩,便于布置。
本實施例中,所述支撐柱3上設有一水平定位板10,所述攪拌軸6穿過水平定位板10并通過定位軸承11與水平定位板10相連;有利于提升攪拌軸6的穩固度和運動的平穩度。
最后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可以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宗旨和范圍,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