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電力設備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分體式電桿。
背景技術:
電線桿顧名思義就是架電線的桿。出現于各個農村-田野-馬路-街道,是早期中國重要的基礎設施之一。早期的各種電線桿,都是從木桿起步的,甚至包括電壓等級不是太高的高壓線電桿。后來由于鋼鐵和鋼筋混凝土的發展,和技術上的要求,這兩種材料逐漸代替了大部分木桿。而現階段,電線桿都是一個整體,其長度為12米或15米,此長度不利于運輸,而且對架電線桿也會造成困難。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分體式電桿。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分體式電桿,其特征在于,該分體式電桿包括:
三個電桿,所述三個電桿從上到下順次連接,且每個所述電桿的長度相等;
四個法蘭盤,焊接在每個所述電桿相互連接的端部;
兩個同軸座,每個所述同軸座包括底盤和與所述底盤垂直連接的凸座,所述底盤固定在所述法蘭盤上,所述凸座插入每個所述電桿中部。
進一步,每個所述電桿中部為空心狀。
進一步,所述凸座的外壁與每個所述電桿中部的四周緊密接觸。
進一步,所述凸座底部的直徑大于所述凸座頂部的直徑。
進一步,所述底盤的周圍設有多個孔洞。
進一步,所述每兩個電桿由所述兩個法蘭盤和一個同軸座固定連接。
進一步,所述底盤的大小與所述法蘭盤的大小一致。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便于電桿的運輸,且能夠實現快速組裝,易于操作、實用性強。
1)電桿分成等三段,用小型的貨車也能運輸,且搬運也方便;
2)采用法蘭盤來固定每段電桿,實用性強,且方便快捷;
3)在每段電桿的連接處加上一個同軸座,能夠解決在架每段電桿時不同軸的問題,增強了電桿的牢固性。
4)同軸座的凸座的底部的直徑大于頂部的直徑,能夠方便凸座插入每段電桿中部的空心處。
5)同軸座的底盤與法蘭盤大小一致,有利于同軸座的固定。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分體式電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第一電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第二電桿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同軸座的結構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同軸座的底盤的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實用新型法蘭盤的結構示意圖;
其中,101、第一電桿;102、第二電桿;103、第三電桿;2011、第一同軸座;2012、第二同軸座;201、底盤;202、凸座;203、孔洞;301、第一法蘭盤;302第二法蘭盤;303、第三法蘭盤;304、第四法蘭盤;3011、法蘭孔。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如圖1所示,一種分體式電桿,為鋼結構,其包括:三個電桿,從上到下順次連接,分別為第三電桿103、第二電桿102和第一電桿101,且第一電桿101、第二電桿102和第三電桿103的長度相等;
四個法蘭盤,焊接在每個電桿相互連接的端部;即在第一電桿101的端部安裝有第一法蘭盤301;在第二電桿102的兩端安裝有第二法蘭盤302和第三法蘭盤303;在第三電桿103的端部安裝有第四法蘭盤304,如圖2或圖3所示,即第一電桿101和第二電桿102通過第一法蘭盤301和第二法蘭盤302相連接,第二電桿102和第三電桿103通過第三法蘭盤303和第四法蘭盤304相連接。在第一電桿101和第二電桿102之間安裝有第一同軸座2011,在第二電桿102和第三電桿103之間安裝有第二同軸座2012,其中第一同軸座2011的底盤201固定在第一法蘭盤301或第二法蘭盤302上,第二同軸座2012的底盤201固定在第三法蘭盤303或第四法蘭盤304上;第一同軸座2011的凸座202插入第二電桿102的中部空心處,第二同軸座2012的凸座202也插入第二電桿102的中部空心處。其中,凸座202的外壁與第二電桿102的中部空心的四周緊密接觸,從而加強了穩定性。
兩個同軸座,分別第一同軸座2011和第二同軸座2012,如圖4所示,每個同軸座包括底盤201和與底盤201垂直連接的凸座202,在底盤201的圓周上設有多個孔洞203,其中,凸座202的底部直徑大于凸座202的頂部直徑,有利于凸座插入電桿中部的空心處。如圖5或圖6所示,孔洞203的個數和位置與每個法蘭盤的法蘭孔3011的個數和位置一致。底盤201固定在第一法蘭盤301或第二法蘭盤302上,凸座202插入第二電桿102中部的空心處;此外,第一電桿101、第二電桿102和第三電桿103的中部都為空心。
安裝時,將第一法蘭盤301的法蘭孔3011、第二法蘭盤302的法蘭孔3011和第一同軸座2011的孔洞203都對齊,用螺絲穿過法蘭孔3011和孔洞203,并用螺母固定住螺絲。第二電桿102和第三電桿103的固定方式與第一電桿101和第二電桿102的固定方式相同,故不再贅述。
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專利范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于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因此,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范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