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石英石板材切割裝置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石英石板材生產中用的切割裝置。
背景技術:
石英石板材作為常用的建筑材料,被廣泛應用于建筑外墻及地面的鋪設場合下。現有的人造石板材的工藝是將原料與石英砂粉先進行攪拌混合后進行上模成型,因此,樹脂在使用時,揮發性較高,易在成型過程中性能不穩定,使樹脂的粘結性變差。同時,樹脂在混合、固化過程中,受添加材料的影響,不易平均分布,進而使收縮率無法在整體石材中均勻,易產生局部收縮,從而,易產生表面變形。目前在正常的生產加工中,常常需要給客戶提供石英石材樣,石英石材樣其體積和厚度都遠小于正常加工的石英石板材。目前給客戶提供材樣時,一是通過純手工加工,此種方法加工時間慢且加工精度不高,是采用石英石樣塊切割機,但是體積大,笨重,而且切割尺度不易調整,為此,我們提出一種更實用的石英石板材切割裝置。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石英石板材生產中用的切割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手動加工時間慢和切割尺度不易調整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石英石板材生產中用的切割裝置,包括底座、主軸、電動機、皮帶、傳送裝置、操作箱、支撐桿、橫桿、固定裝置、除塵裝置、篩網、除塵口、儲塵室、驅動裝置、切割刀片和切割凹槽,所述底座的頂端固定有主軸,且主軸的左側安裝有電動機,所述電動機和皮帶相連接,且皮帶的末端安置有傳送裝置,所述傳送裝置的頂端設置有操作箱,且操作箱的右側固定有支撐桿,所述支撐桿的內側鑲嵌有橫桿,且橫桿的頂端安裝有固定裝置,所述固定裝置的內側安裝有除塵裝置,其除塵裝置的底端設置有除塵口,且除塵裝置的右側安置有儲塵室,所述固定裝置的底端鑲嵌有驅動裝置,且驅動裝置和切割刀片相連接。
優選的,所述除塵口的內側設置有篩網。
優選的,所述切割刀片設置有兩個,且關于橫桿中軸線對稱。
優選的,所述傳送裝置表層設置有切割凹槽。
優選的,所述支撐桿為可伸縮裝置,且伸縮范圍為0-50cm。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石英石板材生產中用的切割裝置結構簡單新穎,采用一體化自動切割方式,其橫桿可沿支撐桿上下移動,從而調節切割的高度,并且固定裝置可沿橫桿左右移動,使石英石板材切割的寬度能夠便捷的控制,其除塵口的內側設置有篩網,在除塵的同時能夠避免較大的板材碎屑吸入到除塵裝置內,減少了損壞的概率,且切割凹槽能夠使切割刀片在切割時有緩沖的空間,大大提高了切割的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主軸,3、電動機,4、皮帶,5、傳送裝置,6、操作箱,7、支撐桿,8、橫桿,9、固定裝置,10、除塵裝置,11、篩網,12、除塵口,13、儲塵室,14、驅動裝置,15、切割刀片,16、切割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本發明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石英石板材生產中用的切割裝置,包括底座1、主軸2、電動機3、皮帶4、傳送裝置5、操作箱6、支撐桿7、橫桿8、固定裝置9、除塵裝置10、篩網11、除塵口12、儲塵室13、驅動裝置14、切割刀片15和切割凹槽16,底座1的頂端固定有主軸2,且主軸2的左側安裝有電動機3,電動機3和皮帶4相連接,且皮帶4的末端安置有傳送裝置5,傳送裝置5表層設置有切割凹槽16,能夠使切割刀片15在切割時有緩沖的空間,傳送裝置5的頂端設置有操作箱6,且操作箱6的右側固定有支撐桿7,支撐桿7為可伸縮裝置,且伸縮范圍為0-50cm,支撐桿7的內側鑲嵌有橫桿8,且橫桿8的頂端安裝有固定裝置9,固定裝置9的內側安裝有除塵裝置10,其除塵裝置10的底端設置有除塵口12,且除塵裝置10的右側安置有儲塵室13,除塵口12的內側設置有篩網11,在除塵的同時能夠避免較大的板材碎屑吸入到除塵裝置10內,固定裝置9的底端鑲嵌有驅動裝置14,且驅動裝置14和切割刀片15相連接,切割刀片15設置有兩個,且關于橫桿8中軸線對稱,有效提升了木材切割裁斷的效率。
工作原理:在使用石英石板材切割裝置之前,首先需要對整個裝置進行簡單的結構的了解,對于這類的切割裝置首先通過操作箱6使整個裝置運轉,隨后將石英石板材放置到傳送裝置5上,此時電動機3帶動傳送裝置5輸送板材,然后根據實際需要,調節固定裝置9在支撐桿7上的高度,完成對不同厚度板材的切割,同時固定裝置9也可沿橫桿8左右移動,此過程中產生的灰塵由除塵裝置10抽取,從除塵口12經篩網11到達儲塵室13內,使得整個切割過程的潔凈性得到很好的提高,就這樣完成整個石英石板材切割裝置的使用過程。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