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屬于建筑機械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
背景技術:
混凝土是一種常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由砂石、膠凝材料和水混合而成,需要通過攪拌裝置對其進行攪拌混合均勻。現有技術的混凝土攪拌裝置是通過電機帶動攪拌槳進行攪拌的,由于混凝土較厚實,僅僅通過單向攪拌或一種攪拌方式,可能會導致對混凝土的攪拌不均勻,進而影響混凝土的粘合度和建筑結構的牢固度;同時由于現有的攪拌設備的攪拌大多采用單一方式攪拌,攪拌后的混凝土漿液往往存在許多粒徑較大的砂石等材料,不能適用于一些對混凝土料漿要求較高的建筑物。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此,本發(fā)明旨在提出一種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以滿足工業(yè)生產中對于混凝土的不同需求。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fā)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包括進料斗、一級攪拌釜、二級攪拌釜、電機、出料口和支架,所述進料斗的出口與所述一級攪拌釜相連通,所述一級攪拌釜的中下部的外圍設有二級攪拌釜,所述二級攪拌釜固定在所述支架上,其底部設有出料口;
所述一級攪拌釜內縱向設有螺旋攪拌槳;
所述一級攪拌釜的兩個相對的側壁上自攪拌釜底部向上分別開有通道,通道外側設有與所述通道匹配的密封抽板,且所述通道位于所述二級攪拌釜 內部;
所述二級攪拌釜與所述一級攪拌釜之間設有兩塊密封擋板,兩塊密封擋板與一級攪拌釜將所述二級攪拌釜分隔成三個獨立的空間,中間的為電機室,兩側的為攪拌室,兩側的攪拌室中分別橫向設有攪拌軸,電機室內分別設有與所述攪拌軸和所述一級攪拌釜中的螺旋攪拌槳相連接的電機。
所述兩個攪拌室中的攪拌軸尺寸不同,且攪拌軸上設有攪拌槳。
所述二級攪拌釜中被隔出的兩個攪拌室的底部分別設有出料口。
所述進料口內設有過濾裝置。
相對于現有技術,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具有以下優(yōu)勢:
本發(fā)明通過在一級攪拌釜的外圍加設二級攪拌釜,使得混凝土原料可以在一級攪拌釜中橫向攪拌后進一步再二級攪拌釜內縱向攪拌,增加了攪拌的維度,由原來的二維攪拌變成多級三維攪拌,增加了攪拌力度;使得混凝土原料與水可以充分接觸混合,同時將混凝土料漿進一步粉碎成更細的混凝土料漿;同時,采用雙級攪拌可使攪拌力增強,對料斗內的混凝土進行分批次攪拌,通過兩根不同的橫向攪拌軸旋轉攪拌成不同粒徑的混凝土漿,均勻度提高,也可解決了單個混凝土泵的攪拌阻力大的問題,有利于提高混凝土泵的攪拌效率。
附圖說明
構成本發(fā)明的一部分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fā)明的進一步理解,本發(fā)明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發(fā)明,并不構成對本發(fā)明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發(fā)明實施例所述的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沖突的情況下,本發(fā)明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互組合。
下面將參考附圖并結合實施例來詳細說明本發(fā)明。
一種二級連續(xù)混凝土攪拌機,包括進料斗1、一級攪拌釜2、二級攪拌釜3、電機、出料口5和支架4,所述進料斗1的出口與所述一級攪拌釜2相連通,所述一級攪拌釜2的中下部的外圍設有二級攪拌釜3,所述二級攪拌釜3固定在所述支架4上,其底部設有出料口5;
所述一級攪拌釜2內縱向設有螺旋攪拌槳21;
所述一級攪拌釜2的兩個相對的側壁上自攪拌釜底部向上分別開有通道,通道外側設有與所述通道匹配的密封抽板22,且所述通道位于所述二級攪拌釜3內部;
所述二級攪拌釜3與所述一級攪拌釜2之間設有兩塊密封擋板,兩塊密封擋板與一級攪拌釜2將所述二級攪拌釜3分隔成三個獨立的空間,中間的為電機室31,兩側的為攪拌室,兩側的攪拌室中分別橫向設有攪拌軸,電機室內分別設有與所述攪拌軸和所述一級攪拌釜中的螺旋攪拌槳相連接的電機。
所述兩個攪拌室中的攪拌軸尺寸不同,且攪拌軸上設有攪拌槳。
所述二級攪拌釜中被隔出的兩個攪拌室的底部分別設有出料口5。
所述進料口內設有過濾裝置,可以將混凝土原料砂石中的較大異物、雜質等除去,以便獲得較純凈的混凝土砂漿。
使用時,先將混凝土原料通過進料斗1加入一級攪拌釜2中進行橫向攪拌混勻,隨著原料的不斷增加,一級攪拌釜中的攪拌效率會有所降低、攪拌 效果會受到影響,此時,開啟一級攪拌釜兩側的密封抽板22,使得一級攪拌釜中下部的部分砂漿在離心力與重力作用下分別進入二級攪拌釜3的兩側攪拌室內,并在上述攪拌室內縱向攪拌,獲得粒徑更細、混合均勻度更好的砂漿(此時關閉密封抽板,一級攪拌釜則可繼續(xù)加料以保證連續(xù)攪拌),然后由攪拌室下部的出料口5排出進行使用,然后再次經由一級攪拌釜放料,按照上述步驟循環(huán)操作,實現連續(xù)攪拌;同時二級攪拌釜的兩個攪拌室中可以根據具體使用環(huán)境對于混凝土砂漿的要求裝配不同攪拌力度的攪拌軸及攪拌槳,以滿足實際使用的需要,進而提高建筑物的整體質量。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發(fā)明,凡在本發(fā)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