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助劑,特別涉及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
背景技術:
發制品在前期處理工藝中必須經過酸洗、氧漂、染發、定型、烘干等步驟,因此對頭發表層的損傷比較嚴重,為了修復受損發質,提高發制品的表面感官與質量,常采用后整理助劑對發制品進行浸漬處理,賦予發制品滑爽、柔順和抗靜電等性能,進而提高產品質量和附加值。
目前,現有的發制品后整理助劑種類繁多,但基本以季銨鹽和硅油為主要組分(CN 101619542、CN 102268815、CN 103590256、CN 103938441)。其中,季銨鹽可改善發制品的抗靜電性;硅油可在發制品表面成膜,可提升發制品的滑度與柔軟性。然而,在現有技術方案中,除少數添加脂肪醇或烷基酚聚氧乙烯醚外,大都以季銨鹽為單一表面活性劑。現有后整理助劑在使用過程中易導致發制品表面出現油滑現象,產品表面滑爽和柔順度等感官指標的均一性不足,發絲韌性也有待于提高。
因此,開發一種高性能、低成本的發制品用多功能后整理助劑,有效發揮各組分的協同作用,以顯著提升發制品的滑爽、柔順、韌性和抗靜電等性能,并避免出現油滑現象,仍然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迫切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以顯著提升發制品的滑爽、柔順、韌性和抗靜電等性能。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1-5%碳酸二月桂酯,1-5%十二烷基葡萄糖苷,1-5%季銨鹽,10-20%二甲基硅油乳液,5-10%氨基硅油乳液,60-80%去離子水。
進一步地,所述季銨鹽為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銨、十六烷基三甲基溴化銨、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銨或十八烷基三甲基溴化銨。
進一步的所述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40-60%。
進一步的所述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40-60%。
進一步的所述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的使用工藝:將待處理的發制品浸入加有后整理助劑的浸漬液中,其中,后整理助劑與發制品的質量比為1~5:100,浸漬液與發制品的質量比為10~15:1,溫度為40~60℃,浸泡15~25分鐘,取出發制品,經離心脫水,干燥即得發制品成品。
本發明所涉及的碳酸二月桂酯、十二烷基葡萄糖苷和季銨鹽的復配使用即可以改善硅油乳液的滲透性,使發制品的滑爽、柔順度均一,也可以附著在發制品表面,提升發制品的抗靜電性與干爽性,避免發制品打結和出現油滑現象。此外,碳酸二月桂酯和十二烷基葡萄糖苷還具有加脂劑的作用。本發明所提供的后整理助劑可與水以任意比例稀釋,成本低,使用工藝簡單,處理后的發制品具有優異的滑爽、柔順和抗靜電性,韌性強,光澤自然。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作進一步的詳細說明。對于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而言,從對本發明的詳細說明中,本發明的上述和其他目的、特征和優點將顯而易見。
實施例1:
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3%碳酸二月桂酯,3%十二烷基葡萄糖苷,2%季銨鹽,15%二甲基硅油乳液,7%氨基硅油乳液,70%去離子水;其中,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50%,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50%。
實施例2:
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5%碳酸二月桂酯,1%十二烷基葡萄糖苷,3%季銨鹽,18%二甲基硅油乳液,8%氨基硅油乳液,65%去離子水;其中,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50%,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40%。
實施例3:
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1%碳酸二月桂酯,2%十二烷基葡萄糖苷,5%季銨鹽,10%二甲基硅油乳液,10%氨基硅油乳液,72%去離子水;其中,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60%,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60%。
實施例4:
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4%碳酸二月桂酯,5%十二烷基葡萄糖苷,1%季銨鹽,20%二甲基硅油乳液,10%氨基硅油乳液,60%去離子水;其中,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40%,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40%。
實施例5:
一種發制品加工用后整理助劑,包含以下質量含量的組分:4%碳酸二月桂酯,3%十二烷基葡萄糖苷,3%季銨鹽,10%二甲基硅油乳液,5%氨基硅油乳液,75%去離子水;其中,二甲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60%,氨基硅油乳液的固含量為60%。
實施例6:
后整理助劑的性能評價:將實施例1-5所涉及的后整理助劑加入去離子水中配制成浸漬液,把待處理的發制品浸入配制好的浸漬液中,其中,后整理助劑與發制品的質量比為2:100,浸漬液與發制品的質量比為12:1,溫度為50℃,浸泡20分鐘,取出發制品,經離心脫水,干燥得到發制品成品。成品經檢測,符合GB/T 23168-2008的技術指標,具有優異的滑爽、柔順和抗靜電性,表面干爽不油膩,韌性足,光澤自然。
應當理解,本發明雖然已通過以上實施例進行了清楚說明,然而在不背離本發明精神及其實質的情況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當可根據本發明作出各種相應的變化和修正,但這些相應的變化和修正都應屬于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