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紡織設備領域,尤其涉及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
背景技術:
退煮漂聯合機適用于棉、滌、麻及混紡織物進行平幅連續式退漿、煮練、漂白,使織物具有良好的毛效、白度等,為產品后道工序中的染色、印花的質量提供保證,經過退煮漂聯合機加工的布料需要進行烘燥,去除布料上的水分,一般使用烘筒對布料進行烘燥,而烘燥產生的水汽極易重新附著在布料上從而影響烘燥的效果,降低布料的質量,同時,在烘燥過程中,環境中的雜質灰塵極易沾附在布料上,影響布料的整潔。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來解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該烘燥裝置由至少兩個結構相同的烘燥單元構成,所述烘燥單元包括兩個相互對稱的立柱,兩個所述立柱之間設置有若干烘筒,若干所述烘筒均分成兩列并通過軸承座設置在所述立柱兩側,兩列所述烘筒呈交叉設置,每個所述烘燥單元上位于最上端的所述烘筒的左右兩側相對稱設置有兩個吸風頭,所述吸風頭通過吸風管連接吸風裝置,所述吸風頭兩側通過固定支架固定在所述立柱上;所述立柱上端設置有上橫桿,下端設置有下橫桿,所述上橫桿與所述下橫桿之間設置有防塵板。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吸風頭內部通道包括吸風部分和開口部分,所述吸風部分連通所述吸風管且呈扁口狀,所述開口部分呈敞口狀且與所述吸風部分平滑連接。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固定支架包括固定板、支撐軟管,所述固定板通過螺栓固定在所述立柱上,所述支撐軟管一端固定在所述固定板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吸風頭上。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支撐軟管采用鎂鋁合金制成。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下橫桿長度大于所述上橫桿長度。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防塵板呈等腰梯形。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優選的,所述防塵板采用高抗震性能的玻璃制成。
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和有益效果為:
①本實用新型中每個烘燥單元上位于最上方的烘筒兩側設置有吸風頭,吸風機工作時能吸走該烘筒周圍蒸發的水汽,進一步提高烘燥的效果,保證布料的干燥度。
②本實用新型在每個烘燥單元的兩側均設置有防塵板,防塵板能阻擋周圍的雜質、灰塵沾附在布料上,保證布料的干凈整潔。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方式進行詳細或者優選地描述,其中,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的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的烘燥單元的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A處的放大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的吸風頭的剖面圖。
圖中:1、烘燥單元;2、立柱;21、上橫桿;22、下橫桿;3、烘筒;4、軸承座;5、吸風頭;51、吸風部分;52、開口部分;6、吸風管;7、固定支架;71、固定板;72、支撐軟管;8、防塵板。
具體實施方式
結合圖1至圖4對本實用新型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的實施例作進一步說明。
一種退煮漂聯合機的烘燥裝置,該烘燥裝置由至少兩個結構相同的烘燥單元1構成,所述烘燥單元1包括兩個相互對稱的立柱2,兩個所述立柱2之間設置有若干烘筒3,若干所述烘筒3均分成兩列并通過軸承座4設置在所述立柱2兩側,兩列所述烘筒3呈交叉設置,每個所述烘燥單元1上位于最上端的所述烘筒3的左右兩側相對稱設置有兩個吸風頭5,所述吸風頭5通過吸風管6連接吸風裝置,所述吸風頭5兩側通過固定支架7固定在所述立柱2上;所述立柱2上端設置有上橫桿21,下端設置有下橫桿22,所述上橫桿21與所述下橫桿22之間設置有防塵板8。
所述吸風頭5內部通道包括吸風部分51和開口部分52,所述吸風部分51連通所述吸風管6且呈扁口狀,所述開口部分52呈敞口狀且與所述吸風部分51平滑連接,具有良好的吸風效果,敞口狀的開口部分52吸風范圍大,扁口的吸風部分51能增強吸力。
所述固定支架7包括固定板71、支撐軟管72,所述固定板71通過螺栓固定在所述立柱2上,所述支撐軟管72一端固定在所述固定板71上,另一端固定在所述吸風頭5上,吸風頭5安裝固定簡單方便。
所述支撐軟管72采用鎂鋁合金制成,支撐軟管72具有良好的支撐作用,同時能方便調整吸風頭5的位置和角度。
所述下橫桿22長度大于所述上橫桿21長度,所述防塵板8呈等腰梯形,所述防塵板8采用高抗震性能的玻璃制成,防塵板8能有效防止雜質灰塵沾附在布料上,采用高抗震性能的玻璃制成,不會影響觀測設備的工作情況,同時具有較長的使用壽命。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