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紡織面料領域,特別涉及一種低收縮聚酯纖維面料。
背景技術:
聚酯纖維具有強度高,彈性好,抗皺性強,染色優良和成本較低而在合成纖維中應用廣泛。但是,對于生活中的具體應用來講,除了要求其具有上述多項的優點之外,還要求織物擁有較好的透氣性, 清涼和仿麻的手感,同時還要使織物具有耐熱壓、風格硬朗等特點。
由于聚酯纖維面料在使用過程中會不斷受到高溫的影響,纖維受熱后會發生不可逆熱收縮,因此干熱收縮率成為一項非常重要的聚酯纖維的性能指標。各種用途對聚酯纖維收縮率的要求也不盡相同,如:子午輪胎簾子線要求收縮率必須小于3.5%,V型帶收縮率在10%左右,安全氣囊在12%以下。
纖維發生熱收縮的直接原因是非晶區分子的解取向,非晶區取向度越低,受熱后大分子鏈段得以自由運動而趨于較卷曲的平衡狀態的傾向越小,纖維的熱收縮率越小;相應地,纖維的結晶度越高,非晶區的比例就越小,熱收縮就越低。
低收縮聚酯纖維的制備通常采用化學改性和物理改性兩種方式,目的在于提高纖維的結晶度,使結晶完善,分子結構規整,從而降低其收縮率。
目前,低收縮聚酯纖維面料的市場需求較大,主要應用于汽車內飾領域,特別是同時具有低收縮、阻燃和抗菌等多功能于一體的面料。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低收縮率聚酯纖維面料,該面料在高溫時具有較低收縮,同時還兼有阻燃和抗菌等功效,面料結構牢固、耐磨、不易損壞,使用時間長。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低收縮聚酯纖維面料,所述面料花型組織由六條經紗、四條緯紗交織而成,其中,第一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二上二下,第二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上一下二上,第三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下二上一下,第四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二上一下一上,第五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下二上一下,第六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上二下一上。
所述面料的經紗采用精梳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石墨烯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所述面料的緯紗采用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阻燃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所述面料的經紗均采用32S/2精梳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石墨烯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所述面料的緯紗所述面料的均采用采用32S/2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阻燃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所述面料經紗和緯紗中的低收縮率聚酯纖維180℃干熱收縮率≤4%,混紡后,面料的180℃干熱收縮率≤6%。
石墨烯纖維具有遠紅外輻射功能,纖維在人體正常溫度下自動調節吸取人體周圍和自身的輻射能量,產生對人體有益的遠紅外線,從而激發人體組織細胞的活力,促進新陳代謝,改善微循環,提高免疫力,從而達到對人體保健作用;石墨烯具有高比表面積,賦予織物吸附異味、抗菌抑菌功能;石墨烯纖維可降低表面電阻率,將產生的靜電荷迅速泄露,同時賦予材料表面一定的潤滑性,降低摩擦系數,從而抑制和減少靜電。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點:面料具有透氣、耐熱壓、低收縮、風格硬朗等特點;因面料中還含有石墨烯和阻燃纖維,面料同時具有遠紅外保健、抗靜電、抗菌和阻燃功能;通過多種纖維搭配,結合經紗及緯紗排列形成美觀的圖案,面料結構牢固、耐磨、不易損壞,可以應用于汽車內飾領域。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組織結構圖。
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下面參照附圖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
一種低收縮聚酯纖維面料,參照圖1,圖中深色組織點表示經紗在上,白色的組織點表示經紗在下,面料花型組織由六條經紗、四條緯紗交織而成,其中,第一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二上二下,第二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上一下二上,第三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下二上一下,第四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二上一下一上,第五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下二上一下,第六條經紗組織點依次為經紗一上二下一上。
面料的經紗采用精梳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石墨烯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面料的緯紗采用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阻燃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面料的經紗均采用32S/2精梳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石墨烯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面料的緯紗所述面料的均采用采用32S/2棉/低收縮率聚酯纖維/阻燃聚酯纖維的混紡紗線。
面料的經紗成分重量配比均為:精梳棉35%,低收縮率聚酯纖維45%,石墨烯聚酯纖維20%。
面料的緯紗成分重量配比均為:棉30%,低收縮率聚酯纖維40%,阻燃聚酯纖維30%。
面料經紗和緯紗中的低收縮率聚酯纖維180℃干熱收縮率≤4%,混紡后,面料的180℃干熱收縮率≤6%。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點:面料具有透氣、耐熱壓、低收縮、風格硬朗等特點;因面料中還含有石墨烯和阻燃纖維,面料同時具有遠紅外保健、抗靜電、抗菌和阻燃功能;通過多種纖維搭配,結合經紗及緯紗排列形成美觀的圖案。
以上已對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發明創造并不限于所述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明創造精神的前提下還可做出種種的等同的變型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型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