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固定底座,固定于置于水面的表演平臺上;
回轉底座,安裝于固定底座上;
白鷺機構,具有與回轉底座連接的鷺身組件和與鷺身組件連接的鷺頭組件;
驅動機構,用于驅動回轉底座、鷺身組件和鷺頭組件。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噴泉機構,設置在所述白鷺機構上,用于吸納海水并將海水從所述鷺身組件和/或所述鷺頭組件噴出,以便所述白鷺機構模擬白鷺展翅的姿勢。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鷺身組件包括:
第一運動臂,其一端與所述回轉底座鉸接;
第二運動臂,其一端與第一運動臂另一端鉸接;
第三運動臂,其一端與第二運動臂另一端鉸接,其另一端與所述鷺頭組件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鷺頭組件包括:
頸部運動臂,其一端與所述第三運動臂另一端回轉連接;
鷺頭支撐臂,與頸部運動臂的另一端轉動連接,具有并列設置的一對框架;
一對LED顯示屏,分別安裝于鷺頭支撐臂的一對框架上。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機構包括:
第一液壓驅動件,其液壓缸與所述回轉底座鉸接,其活塞桿與所述第一運動臂鉸接,用于驅動第一運動臂相對回轉底座旋轉;
第二液壓驅動件,其液壓缸與所述第一運動臂鉸接,其活塞桿與所述第二運動臂鉸接,用于驅動第二運動臂相對第一運動臂旋轉;
第三液壓驅動件,其液壓缸與所述第二運動臂鉸接,其活塞桿與所述第三運動臂鉸接,用于驅動第三運動臂相對第二運動臂旋轉。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 機構還包括:
頸部回轉驅動件,與所述頸部運動臂連接,用于驅動所述頸部運動臂相對所述第三運動臂回轉;
頭部翻轉驅動件,與所述鷺頭支撐臂連接,用于驅動所述鷺頭支撐臂相對所述頸部運動臂翻轉。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噴泉機構包括:
噴水管道,具有沿所述白鷺機構的鷺身組件至鷺頭組件的方向并排鋪設的一對輸水管;
多對噴頭,并排設置于一對輸水管上;
噴泉泵,其出水口與噴水管道的入口相連通,其吸水口與海水相連通,用于將海水吸入并經由噴水管道輸出。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控制機構,具有:
任務管理單元,具有預設的用于驅動所述白鷺機構運動的動作指令;
伺服控制單元,分別連接所述任務管理單元和所述驅動機構,用于根據所述動作指令控制所述驅動機構執行相應動作;
液壓源單元,與所述驅動機構連接,用于為驅動機構提供高壓油;
油源控制單元,分別連接任務管理單元和液壓源單元,用于根據所述動作指令控制液壓源單元。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機構還包括:傳感器單元,具有用于檢測所述白鷺機構的各運動臂的位移或角位移的多個傳感器。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水中噴泉白鷺表演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機構還包括:與液壓源單元連接的蓄能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