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護膚品領域,具體地說涉及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
背景技術:
:臭椿(ailanthusaltissima)苦木科臭椿屬落葉喬木,樹皮灰色至灰黑色,原名樗(chū),又名椿樹和木礱樹,因葉基部腺點發散臭味而得名。椿膠,是椿樹滲出的油脂,椿樹主桿上因剪枝或創傷形成疤結,很粗糙,在秋冬季節,疤結上會流出深黃色或淺棕色液體,很快形成結晶體,似一根發亮的繩子爬在樹干上。用小刀把它刮下來,小的如綠豆大小,大的如同玉米粒。這種結晶體有點發亮,好似胡琴用的松香,就叫它椿膠。用火一燒會熔化,有一種奇特的既嗆又清新的味道。臭椿味苦而澀,其性寒涼。苦能燥濕,澀能收斂,性寒能清熱解毒、共奏清熱燥濕,解毒消腫,祛腐生肌之效。椿膠乃其精華也,其味濃,療效佳,療瘡初起,能解毒消腫;膿成能消腫排膿。目前,對椿膠的開發和應用較少,有記載常用的處方是將椿膠置于敷料或干凈布上,貼于患處,用于治療疔瘡。而將椿膠用于護膚品上的應用還未有見報道。技術實現要素: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采用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按重量份,包括以下成分:椿膠溶液10~15、椰油酰單乙醇胺10~15、甘油3~5、霍霍巴油1~2、玻尿酸3~5、黃原膠1~3、去離子水5~10。進一步地,所述椿膠溶液按以下方法制備而成:將椿膠溶解于濃度為0.2~0.5mol/l的naoh溶液中,之后進行過濾,再用濃度為1~2mol/l的hcl溶液將所得濾液的ph值調節至5~6,最后靜置12~24h,再離心去除沉淀,得到所述椿膠溶液。進一步地,所述椿膠與naoh溶液的料液比為3~5:10(g/ml)。本發明的有益效果體現在:1.本發明創造性地將椿膠作為主要原料應用在洗面奶產品中,得到的椿膠祛痘洗面奶對面部痤瘡具有非常好的治療效果,本發明對痤瘡的療效顯著,治愈率可達58%,總有效率在96%以上。2.本發明不含抗生素,不會造成久用耐受性差的問題,安全可靠。3.本發明中椿膠溶液制備方法簡單,容易實施,適用于工業化大規模實施,具有非常好的應用前景。具體實施方式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以下實施例所使用的各種原料,如未作特別說明,均為本領域公知的市售產品。實施例1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按重量份,包括以下成分:椿膠溶液12.5、椰油酰單乙醇胺12.5、甘油4、霍霍巴油1.5、玻尿酸4、黃原膠2、去離子水7.5。所述椿膠溶液按以下方法制備而成:按料液比為4:10(g/ml)的比例將椿膠溶解于濃度為0.3mol/l的naoh溶液中,之后進行過濾,再用濃度為1.5mol/l的hcl溶液將所得濾液的ph值調節至5.5,最后靜置18h,再離心去除沉淀,得到所述椿膠溶液。實施例2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按重量份,包括以下成分:椿膠溶液10、椰油酰單乙醇胺10、甘油3、霍霍巴油1、玻尿酸3、黃原膠1、去離子水5。所述椿膠溶液按以下方法制備而成:按料液比為3:10(g/ml)的比例將椿膠溶解于濃度為0.5mol/l的naoh溶液中,之后進行過濾,再用濃度為2mol/l的hcl溶液將所得濾液的ph值調節至5,最后靜置24h,再離心去除沉淀,得到所述椿膠溶液。實施例3一種椿膠祛痘洗面奶,按重量份,包括以下成分:椿膠溶液15、椰油酰單乙醇胺15、甘油5、霍霍巴油2、玻尿酸5、黃原膠3、去離子水10。所述椿膠溶液按以下方法制備而成:按料液比為5:10(g/ml)的比例將椿膠溶解于濃度為0.2mol/l的naoh溶液中,之后進行過濾,再用濃度為1mol/l的hcl溶液將所得濾液的ph值調節至6,最后靜置12h,再離心去除沉淀,得到所述椿膠溶液。實施例4椿膠祛痘洗面奶對痤瘡的療效試驗入選病例:16~30歲,具有痤瘡(粉刺、炎性丘疹、膿皰、結節、囊腫等)的一項或多項癥狀的患者;用法用量為:與現有洗面奶的用法用量相同,晚間洗凈臉后,涂抹于面部。療效情況判定標準:1.治愈。只有少量粉刺,其它癥狀全部消除;2.有效。癥狀減輕;3.無效。癥狀無變化。表1是300例痤瘡患者的臨床藥效學報告。表1組別人數治愈人數有效人數無效人數治愈率總有效率實施例11005840258%98%實施例21005544155%99%實施例31005343453%96%典型病例如下:和某,男,18歲,重度痤瘡,面部有較多的粉刺、炎性丘疹、結節、膿皰以及囊腫。使用本發明椿膠祛痘洗面奶六周后,囊腫和膿皰消失,只有少量粉刺、結節和炎性丘疹。隨后,一直使用至今,偶爾間斷,面部痤瘡維持在輕度水平,未見任何副作用。楊某,男,23歲,中度痤瘡,面部有較多的粉刺和膿皰。使用本發明椿膠祛痘洗面奶四周后,膿皰消失,只有少量粉刺,痊愈,未見任何副作用。陳某,女,25歲,輕度痤瘡,面部有少量粉刺和炎性丘疹。使用本發明椿膠祛痘洗面奶兩周后,炎性丘疹完全消失,痊愈,未見任何副作用。應當理解本文所述的例子和實施方式僅為了說明,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它做出各種修改或變化,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當前第1頁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