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制鞋及其鞋用品領域,尤其是針對高端的、特性化的鞋底、鞋墊制作模具領域。
背景技術:
現有的制鞋技術一直是延用傳統的分類方式和制作方式,每個款式只有鞋長度的區別,也即是腳多長就選多大的鞋,這種傳統制造鞋沒有量足定做的方式,沒有根據每個用戶的腳底形狀定做與其匹配的鞋。現在逐漸被人們認識的3D制造技術雖然在定制鞋方面有所發展,但其制造的流程太過復雜,成本高昂,難以做到大眾化服務。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就是克服上述現有技術的缺陷,提供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及其使用方法,可以做到為每個用戶量足定做最匹配的鞋底或鞋墊,并且簡單易行,操作方便,便于大眾化的普及和實施。
本發明技術方案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其特征在于由:一面積大于腳掌的圍框,該圍框可松可緊,上下敞口,在該圍框內圍設有一批粗細相同、大小相同、長短相同的柱棒,該批柱棒形成的上頂面和下底面水平平行,在該批柱棒形成的下底面下設有一面積和所述圍框相同的橡皮泥,該橡皮泥的應具有合適的厚度,該橡皮泥的上表面與所述柱棒形成的下底面接觸。
上述的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在所述柱棒形成的上頂面上設有合適厚度的襯墊。
上述的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所述柱棒的橫向截面積小于或等于十平方毫米。
上述的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所述柱棒為表面光滑的圓柱棒。
上述的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所述柱棒其長度在20毫米以上,1200毫米以下。
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的使用方法:
一、先將圍框松開到合適的程度,放入一批相同的柱棒,以相鄰的柱棒可以上下自由滑動為宜,然后將所有的柱棒整理齊整,使之形成平行的上頂面和下底面,之后鎖緊圍框;
二、在平臺上鋪一塊合適厚度的橡皮泥,再將鎖緊的圍框以及被柱棒擺放在橡皮泥的上方,柱棒形成的下平面和橡皮泥的上表面接觸,再將圍框松開,使柱棒恢復到可以自由的狀態;
三、將需要制作模具的腳踩在柱棒形成的上頂面上,被壓迫到的柱棒就會下下運動壓迫橡皮泥產生相同幅度的變形,此時被圍框圍住的柱棒會形成一個凹凸不平的腳的形狀,然后再將圍框鎖緊,則所有的柱棒在對應的位置被固定,完成腳底外形的模型制作過程。
采用上述技術方案,可以做到為每個用戶生產出完全符合用戶足底外形的鞋子,真正做到量足定做,相比3D打印的制鞋方式,使用本方法的成型的模具更為大眾化,更快捷簡單,成本低廉,但卻可以達到與3D鞋同等的工藝目的和要求,從而可實現更高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附圖說明
圖1所示為本發明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實施例示意圖。
圖2為人腳放到圖1所示本發明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示意圖。
圖3為全部體重踩后的取模裝置示意圖。
圖4為圖3人腳撤離后取模裝置縱剖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以及附圖對本發明技術方案做進一步詳述。
見圖1、圖2、圖3、圖4所示,本發明技術方案一種用于生產鞋墊或鞋底的取模裝置,由一面積大于腳掌的圍框3,該圍框3可松可緊,上下敞口,在該圍框3內圍設有一批粗細相同、大小相同、長短相同的柱棒2,也即是該批柱棒2在圍框3夾緊時不會漏出去,在圍框3稍松時,該批柱棒2即可上下運動。該批柱棒2形成的上頂面21和下底面22水平平行,該批柱棒2的長度應根據取模人的體重判斷,體重大就長點,體重輕就短點,該批柱棒2為表面光滑的圓柱棒,當然也可以六棱柱的,也可以正方形的,在該批柱棒2形成的下底面22下設有一面積和所述圍框3相同的橡皮泥4,該橡皮泥4的應具有合適的厚度,該橡皮泥4的厚度應根據取模人的體重判斷,體重大就厚點,體重輕就薄點,該橡皮泥4的上表面41與所述柱棒2形成的下底面22直接接觸,當然也可以隔層軟彈性墊,同樣可以達到發明目的。
其使用方法是:
一、先將圍框3松開到合適的程度,放入一批相同的柱棒2,以相鄰的柱棒可以上下自由滑動為宜,然后將所有的柱棒整理齊整,使之形成平行的上頂面21和下底面22,之后鎖緊圍框3;
二、在平臺上鋪一塊合適厚度的橡皮泥4,再將鎖緊的圍框3以及被圍框3夾緊圍住的柱棒2擺放在橡皮泥4的上方,柱棒2形成的下平面22和橡皮泥4的上表面41接觸,再將圍框3松開,使柱棒2恢復到可以自由的狀態;
三、將需要制作模具的腳1踩在柱棒2形成的上頂面21上,被壓迫到的柱棒2就會向下運動壓迫橡皮泥4產生相同幅度的變形,此時被圍框3圍住的柱棒2會形成一個凹凸不平的腳的形狀,然后再將圍框3鎖緊,則所有的柱棒2在對應的位置被固定,完成腳底外形的模型制作過程。
為了使成模精確,所述柱棒2的橫向截面積小于或等于十平方毫米,其長度在20毫米以上,1200毫米以下為好。考慮到取模時柱棒之間的間隙,在所述柱棒2形成的上頂面21上可設有合適厚度的襯墊。
以上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本發明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