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拖鞋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光感照明拖鞋。
背景技術:
夜晚,人們總是為突然有事要開燈卻找不到電源開關而感到苦惱。同時,多次突然性的開燈和關燈不僅會對電燈本身的壽命造成影響,而且會造成不必要的電能損失,消耗電力資源。
申請號為200920100019.8提出的一種照明拖鞋,其公開照明拖鞋,其組成包括:所述的拖鞋鞋底安裝壓力開關,所述的壓力開關通過導線連接紐扣電池,所述的紐扣電池通過導線連接燈泡。通過上述介紹我們知道,采用這樣的設計的拖鞋其只要穿在腳上其必然會亮,不管在夜間或者是白天,這樣的設計必然會浪費安裝在拖鞋上的電池的電能。
因此,我們急需設計一種光感照明拖鞋解決上述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光感照明拖鞋。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光感照明拖鞋,包括拖鞋本體,所述拖鞋本體包括鞋底和鞋面,其中鞋面和鞋底通過針線縫在一起,鞋底的頂端鑲嵌有LED燈管,鞋底的側壁上鑲嵌有光敏電阻,鞋底的鞋跟處開有安裝槽,安裝槽的內腔安裝有按壓開關和電池,按壓開關包括第一導電觸片、橡膠鍵帽、觸發片、第二導電觸片和塑料底板,其中第二導電觸片和第一導電觸片均安裝在塑料底板上,第二導電觸片和第一導電觸片之間相距1-2cm,橡膠鍵帽的一端安裝在第一導電觸片上,橡膠鍵帽遠離第一導電觸片的一端安裝在第二導電觸片上,橡膠鍵帽的底部安裝有觸發片,觸發片位于第二導電觸片和第一導電觸片之間的縫隙的正上方,電池的正極第二導電觸片連接,第一導電觸片與光敏電阻的輸入端連接,光敏電阻的輸出端與LED燈管的一個輸入電極連接,LED燈管的另一個輸入電極與電池的負極連接。
優選的,所述第一導電觸片、第二導電觸片和觸發片均采用銅質鐵片。
優選的,所述鞋底的底部鋪設有橡膠墊。
優選的,所述光敏電阻采用GL3516或者GL3526光明電阻。
優選的,所述觸發片的長度為2-3cm。
本實用新型有益效果:該光感照明拖鞋其上設置了由光敏電阻和LED燈泡等部件構成的光控機構,其上還設置了由按壓開關和蓄電池等部件構成的腳踏供電機構,光控機構和腳踏供電機構的配合使用,使得穿著該拖鞋時只會在黑暗中才會發光,其發揮其本身的作用的同時,還節約了電池的電能,其結構簡單,設計巧妙,造價低,易于推廣。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光感照明拖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光感照明拖鞋的鞋底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光感照明拖鞋的按壓開關的結構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光感照明拖鞋的水箱的原理框圖。
圖中:1鞋面、2鞋底、3橡膠墊、4光敏電阻、5電池、6安裝槽、7LED燈管、8按壓開關、81觸發片、82橡膠鍵幅、83第二導電觸片、84塑料底板、85第一導電觸片。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4,一種光感照明拖鞋,包括拖鞋本體,拖鞋本體包括鞋底2和鞋面1,其中鞋面1和鞋底2通過針線縫在一起,鞋底2的頂端鑲嵌有LED燈管7,鞋底2的側壁上鑲嵌有光敏電阻4,鞋底2的鞋跟處開有安裝槽6,安裝槽6的內腔安裝有按壓開關8和電池5,按壓開關8包括第一導電觸片85、橡膠鍵帽82、觸發片81、第二導電觸片83和塑料底板84,其中第二導電觸片83和第一導電觸片85均安裝在塑料底板84上,第二導電觸片83和第一導電觸片85之間相距1-2cm,橡膠鍵帽82的一端安裝在第一導電觸片85上,橡膠鍵帽82遠離第一導電觸片85的一端安裝在第二導電觸片83上,橡膠鍵帽82的底部安裝有觸發片81,觸發片81位于第二導電觸片83和第一導電觸片85之間的縫隙的正上方,電池5的正極第二導電觸片83連接,第一導電觸片85與光敏電阻4的輸入端連接,光敏電阻4的輸出端與LED燈管7的一個輸入電極連接,LED燈管7的另一個輸入電極與電池5的負極連接,第一導電觸片85、第二導電觸片83和觸發片81均采用銅質鐵片,鞋底2的底部鋪設有橡膠墊3,光敏電阻4采用GL3516或者GL3526光明電阻,觸發片81的長度為2-3cm。
工作原理:當在黑暗中穿著該拖鞋時,人腳會給踩踏按壓開關8,這時按壓開關8會使得電池5、光敏電阻4和LED燈管7形成一個通路,光敏電阻4在沒有光的環境下,其阻值特低,進而LED燈管7會發光照明。
當在白天穿著該拖鞋時,光敏電阻4阻值變大,這時按壓開關8會使得電池5、光敏電阻4和LED燈管7形成一個斷路。
按壓開關8由第一導電觸片85、橡膠鍵帽82、觸發片81、第二導電觸片83和塑料底板84構成。
以上,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