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運動鞋鞋底的組成構件,特別是指一種用于鞋底跟部的緩震配件。
背景技術: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鞋子的追求也越來越高。現有的鞋底通常采用EVA發泡材料制成,為提高鞋底的緩震性能,通常還通過采用彈性材料、緩震結構等方式實現。目前,通過彈性材料提高緩震性能的方式中,多數是直接在鞋底頂面或者鞋底中間層加設硅膠層。由于運動中足部觸地后離地的動態過程中,足部不同時間的觸地部位不同,不同部位受力大小也存在很大差異;為此,上述的鞋底雖具備較好的緩震性能,但是對足部的緩震保護沒有針對性;對于不需要硅膠緩震的部位而設置有硅膠層,既造成了材料浪費,也提高了鞋底的制作成本,增加鞋底的重量,影響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鞋底跟部的緩震配件,以克服現有多數鞋底硅膠緩震部件緩震針對性差、成本高、鞋底重量大的問題。
本實用新型采用如下技術方案:
用于鞋底跟部的緩震配件,包括具有彈性的配件主體,該配件主體由鞋底跟部外側沿向鞋底后端面延伸,配件主體設有復數個呈線性分布的通孔,通孔沿豎直方向延伸。
進一步地,上述鞋底由上底、中底和底片依次疊合構成,該上底和該中底的疊合面設有容置上述配件主體的容置空腔。上述配件主體內側沿設有凸起,上述中底的上述容置空腔設有用于容置該凸起的凹陷,該凸起與該凹陷配合形成內外方向限位的卡位結構。凸起設于鞋底跟部的中心處。
更進一步地,優選上述配件主體為透明硅膠材料制成,上述通孔內側壁涂覆具有顏色的涂層。當然,上述配件主體也可以由非透明硅膠材料制成。另外,上述通孔優選為下述三種結構形式:一是,通孔為直筒形;二是,通孔為兩端向中間過渡變小的細腰形;三是,通孔為兩端向中間過渡變大的粗腰形或者球面形通孔。
此外,上述配件主體外側壁設有復數條由下向上斜向后延伸的引導槽。
由上述對本實用新型結構的描述可知,和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優點:本實用新型的緩震配件的配置能夠有針對性地對鞋底沖擊力最大處起到有效的緩震卸力作用,能夠有效保護足跟部,也能夠保證鞋底的輕質化,降低鞋底的生產成本;緩震配件上的通孔的設計,能夠有效提高緩震配件受力壓縮時的形變量,保證緩震效果,降低緩震配件的硬度參數的設置要求;緩震配件的凸起與中底的凹陷的卡位結構,既能夠保證鞋跟中心的緩震效果,也能有效提高緩震配件與鞋底的摩擦力,使之不易發生脫落。此外,引導槽的設置能夠保持壓力中點沿著重力推行軌跡運行,減少阻力,提高運動效率。
附圖說明
圖1為裝配有本實用新型的緩震配件的鞋底的分解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緩震配件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裝配有本實用新型的緩震配件的鞋底的合體結構示意圖。
圖4為直筒形通孔的緩震配件在圖2中A-A處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5為細腰形通孔的緩震配件在圖2中A-A處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6為球面形通孔的緩震配件在圖2中A-A處的剖視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參照附圖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
參照圖1、圖2,用于鞋底跟部的緩震配件,包括具有彈性的配件主體1,該配件主體1由鞋底2跟部外側沿向鞋底2后端面延伸,配件主體1設有復數個呈線性分布的通孔10,通孔10沿豎直方向延伸。本實用新型的緩震配件的配置能夠有針對性地對鞋底2沖擊力最大處起到有效的緩震卸力作用,能夠有效保護足跟部,也能夠保證鞋底2的輕質化,降低鞋底2的生產成本;緩震配件上的通孔10的設計,能夠有效提高緩震配件受力壓縮時的形變量,保證緩震效果,降低緩震配件的硬度參數的設置要求。
進一步地,上述鞋底2由上底21、中底22和底片23依次疊合構成,該上底21和該中底22的疊合面設有容置上述配件主體1的容置空腔20。上述配件主體1內側沿設有凸起11,上述中底22的上述容置空腔20設有用于容置該凸起11的凹陷201,該凸起11與該凹陷201配合形成內外方向限位的卡位結構。凸起11設于鞋底2跟部的中心處。緩震配件的凸起11與中底22的凹陷201的卡位結構,既能夠保證鞋跟中心的緩震效果,也能有效提高緩震配件與鞋底2的摩擦力,使之不易發生脫落。
更進一步地,優選上述配件主體1為透明硅膠材料制成,上述通孔10內側壁涂覆具有顏色的涂層;該結構設置使得配件主體1既具備良好的功能性,也具備較好的裝飾性。當然,上述配件主體1也可以由非透明硅膠材料制成。另外,上述通孔10優選為下述三種結構形式:一是,參照圖4,該通孔10為直筒形;二是,參照圖5,該通孔10為兩端向中間過渡變小的細腰形;三是,參照圖6,該通孔10為兩端向中間過渡變大的粗腰形或者球面形通孔10。配置細腰形通孔10和粗腰形通孔10的配件主體1具備更為良好的形變緩震和回彈性能。
此外,上述配件主體1外側壁設有復數條由下向上斜向后延伸的引導槽12。引導槽12的設置能夠保持壓力中點沿著重力推行軌跡運行,減少阻力,提高運動效率。
上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設計構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構思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非實質性的改動,均應屬于侵犯本實用新型保護范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