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清洗設備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中藥材果蔬清洗機。
背景技術:
目前,所有的中藥材和果蔬都是采用大量的人工進行清洗,費時費力,且不容易清洗干凈。清洗過程中不僅浪費大量人力資源,而且對水資源也無法節約,致使生產成本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大量中藥材果蔬的清洗作業。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設計合理、使用方便的中藥材果蔬清洗機,它可以代替人工進行中藥材果蔬的清洗,不僅節約了水資源和人力成本,而且提高了清洗效率,清洗效果更好,使用方便。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機體、輸入帶、傳送帶、輸出帶、第一清洗機構、第二清洗機構、第三清洗機構、隔板、污水引流槽、第一水循環槽、第二水循環槽、第一清洗電機、第二清洗電機、傳動電機;輸入帶傾斜安裝在機體的左側并伸入機體內部,輸入帶的上方設有第一清洗機構,輸入帶的下方設有傾斜放置的隔板,隔板的左端連接有污水引流槽;傳送帶傾斜設置在隔板的下方,第二清洗機構設置在輸入帶和傳送帶之間,輸出帶傾斜設置在傳送帶的下方并伸出機體外部右側,第三清洗機構設置在機體外部輸出帶的上方;機體的前面和右側面分別設有第一清洗電機和第二清洗電機,第一清洗電機分別與第一清洗機構和第二清洗機構電連接,第二清洗電機與第三清洗機構電連接;機體底部設有第一水循環槽和第二水循環槽,第一水循環槽設置在第二清洗機構的正下方,第二水循環槽設置在第三清洗機構的正下方;機體的上方中間設有傳動電機,傳動電機分別與輸入帶、傳送帶和輸出帶的一端連接。
所述的輸入帶、傳送帶和輸出帶的兩端均設有鏈式傳動機構,一端的鏈式傳動結構均與傳動電機連接。
所述的輸入帶和輸出帶的中間均設有轉動機構,可根據材料的大小不同調節輸入帶和輸出帶的兩端高度,實現節省人力的目的。
本發明中材料經輸入帶輸送到傳送帶,再經傳送帶輸送至輸出帶,輸送過程中實現兩次材料翻轉,節省了人力;所述隔板和污水引流槽的作用是防止第一次清洗的污水回流;所述第一水循環槽和第二水循環槽可以對相對干凈的水回收再用,達到節約水資源的目的;所述第一清洗機構和第二清洗機構共用第一清洗電機,實現了節約成本和能源的目的。
采用上述結構后,本發明有益效果為:它代替人工進行中藥材果蔬的清洗,不僅節約了水資源和人力成本,而且提高了清洗效率,清洗效果更好,使用方便。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附圖標記說明:
1、機體;2、輸入帶;3、傳送帶;4、輸出帶;5、第一清洗機構;6、第二清洗機構;7、第三清洗機構;8、隔板;9、污水引流槽;10、第一水循環槽;11、第二水循環槽;12、第一清洗電機;13、第二清洗電機;14、傳動電機;15、轉動機構;16、鏈式傳動機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的說明。
參看如圖1所示,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機體1、輸入帶2、傳送帶3、輸出帶4、第一清洗機構5、第二清洗機構6、第三清洗機構7、隔板8、污水引流槽9、第一水循環槽10、第二水循環槽11、第一清洗電機12、第二清洗電機13、傳動電機14;輸入帶2傾斜安裝在機體1的左側并伸入機體1內部,輸入帶2的上方設有第一清洗機構5,輸入帶2的下方設有傾斜放置的隔板8,隔板8的左端連接有污水引流槽9;傳送帶3傾斜設置在隔板8的下方,第二清洗機構6設置在輸入帶2和傳送帶3之間,輸出帶4傾斜設置在傳送帶3的下方并伸出機體1外部右側,第三清洗機構7設置在機體1外部輸出帶4的上方;機體1的前面和右側面分別設有第一清洗電機12和第二清洗電機13,第一清洗電機12分別與第一清洗機構5和第二清洗機構6電連接,第二清洗電機13與第三清洗機構7電連接;機體1底部設有第一水循環槽10和第二水循環槽11,第一水循環槽10設置在第二清洗機構6的正下方,第二水循環槽11設置在第三清洗機構7的正下方;機體1的上方中間設有傳動電機14,傳動電機14分別與輸入帶2、傳送帶3和輸出帶4的一端連接。
所述的輸入帶2、傳送帶3和輸出帶4的兩端均設有鏈式傳動機構16,一端的鏈式傳動結構均與傳動電機14連接。
所述的輸入帶2和輸出帶4的中間均設有轉動機構15,可根據材料的大小不同調節輸入帶2和輸出帶4的兩端高度,實現節省人力的目的。
本具體實施方式中材料經輸入帶2輸送到傳送帶3,再經傳送帶3輸送至輸出帶4,輸送過程中實現兩次材料翻轉,節省了人力;所述隔板8和污水引流槽9的作用是防止第一次清洗的污水回流;所述第一水循環槽10和第二水循環槽11可以對相對干凈的水回收再用,達到節約水資源的目的;所述第一清洗機構5和第二清洗機構6共用第一清洗電機12,實現了節約成本和能源的目的。
本具體實施方式的有益效果為:它代替人工進行中藥材果蔬的清洗,不僅節約了水資源和人力成本,而且提高了清洗效率,清洗效果更好,使用方便。
以上所述,僅用于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