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農業機械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油用牡丹果實采摘裝置。
背景技術:
油用牡丹是一種原產于我國的多年生小灌木,國內種植的油用牡丹主要為鳳丹、紫斑等品種,未結果時植株直立生長,待結果后,由于果實受重力作用,枝條被壓彎,此時牡丹植株枝條分散。目前,在我國山東、河南、陜西以及河北部分地區都已經在大面積推廣種植油用牡丹,種植戶的積極性非常高,但是,目前牡丹果實采摘依靠人工作業,勞動強度大且收獲效率低,收獲成本比較高,難以滿足農藝要求;牡丹果實采摘費用逐年增加,勞動力日益緊張,嚴重阻礙了油用牡丹產業的發展。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油用牡丹果實采摘裝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對果實損傷小,采摘效率高。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
一種油用牡丹果實采摘裝置,包括傳動軸、機架和支架臺,所述支架臺上設置驅動裝置、電源和控制按鍵,所述電源分別與驅動裝置、控制按鍵連接;所述傳動軸的一端與驅動裝置連接,傳動軸另一端側壁上均勻設有多個活動剪切刀片,所述活動剪切刀片與傳動軸呈“L”型連接;所述機架包括機架框、至少三只支撐腿,所述支撐腿均勻設置在機架框的底部,支撐腿的側壁上還設有掛鉤;所述機架框的內壁上內切設有與活動剪切刀片平行設置的環形框,環形框內設有多個固定剪切刀片,所述固定剪切刀片的一端在環形框的圓心處相互連接,另一端與環形框的內壁連接;所述采摘裝置還包括收集裝置,所述收集裝置設置在機架底部,收集裝置的開口上設有與掛鉤相匹配的環形掛件;所述傳動軸的中軸線過環形框的圓心。
進一步地,所述采摘裝置的規格為500mm×500mm×800~1200mm。
進一步地,所述活動剪切單片的刀刃為弧形刀刃。
進一步地,所述弧形刀刃的弧度為0.5。
進一步地,所述傳動軸的側壁上均勻設有三個活動剪切刀片。
進一步地,所述固定剪切刀片的數量為三個。
進一步地,所述支撐腿的數量為四只,支撐腿的底部設有與支撐腿相匹配的滾輪。
進一步地,所述滾輪為萬向滾輪。
進一步地,所述環形框與活動剪切刀片貼合設置。
進一步地,所述收集裝置為收集袋或內壁覆有彈性材料的收集箱。
進一步地,所述驅動裝置為驅動電機。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驅動裝置帶動傳動軸上的活動剪切刀片轉動,與固定剪切刀片配合產生剪切力,實現對油用牡丹果實的采摘,通過機械化采摘提高了采收速度,降低了人力工作量和作業強度,減少人力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俯視圖;
圖中,1-機架框,2-支撐腿,3-驅動裝置,4-傳動軸,5-電源,6-活動剪切刀片,7-環形框,8-收集裝置,9-環形掛件,10-掛鉤,11-固定剪切刀片,12-支架臺,13-滾輪。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進一步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局限于以下所述。
如圖1所示,一種油用牡丹果實采摘裝置,包括傳動軸4、機架和支架臺12,所述支架臺12上設置驅動裝置3、電源5和控制按鍵,所述電源5分別與驅動裝置3、控制按鍵連接;所述傳動軸4的一端與驅動裝置3連接,傳動軸4另一端側壁上均勻設有多個活動剪切刀片6,所述活動剪切刀片6與傳動軸4呈“L”型連接;所述機架包括機架框1、至少三只支撐腿2,所述支撐腿2均勻設置在機架框1的底部,支撐腿2的側壁上還設有掛鉤10;所述機架框1的內壁上內切設有與活動剪切刀片6平行設置的環形框7,環形框7內設有多個固定剪切刀片11,所述固定剪切刀片11的一端在環形框7的圓心處相互連接,另一端與環形框7的內壁連接;所述采摘裝置還包括收集裝置8,所述收集裝置8設置在機架底部,收集裝置8的開口上設有與掛鉤10相匹配的環形掛件9;所述傳動軸4的中軸線過環形框7的圓心。
優選地,所述采摘裝置的規格為500mm×500mm×800~1200mm。
具體地,所述活動剪切單片6的刀刃為弧形刀刃。
具體地,所述弧形刀刃的弧度為0.5。
具體地,所述傳動軸4的側壁上均勻設有三個活動剪切刀片6。
具體地,所述固定剪切刀片11的數量為三個。
具體地,所述支撐腿2的數量為四只,支撐腿2的底部設有與支撐腿2相匹配的滾輪13。
優選地,所述滾輪13為萬向滾輪。
具體地,所述環形框7與活動剪切刀片6貼合設置。
優選地,所述收集裝置8為收集袋或內壁覆有彈性材料的收集箱。
具體地,所述驅動裝置3為驅動電機。
使用時,通過驅動裝置3帶動傳動軸4上的活動剪切刀片6轉動,與固定剪切刀片11配合產生剪切力,實現對油用牡丹果實的采摘,通過機械化采摘提高了采收速度,降低了人力工作量和作業強度,減少人力成本。
以上所述僅是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方式,應當理解本實用新型并非局限于本文所披露的形式,不應看作是對其他實施例的排除,而可用于各種其他組合、修改和環境,并能夠在本文所述構想范圍內,通過上述教導或相關領域的技術或知識進行改動。而本領域人員所進行的改動和變化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范圍,則都應在本實用新型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