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裝飾布。具體說,是用來對室內墻面進行裝飾的貼墻布,尤其適用于對臥室、辦公室之類的室內墻面進行裝飾。
【背景技術】
[0002]目前,對臥室、辦公室之類的室內墻面進行裝飾用的裝飾布都是單層的棉布或化纖布。而棉布和化纖布沒有阻燃性能,遇到高溫或火星容易引燃,從而導致火災的發生,很不安全。
【實用新型內容】
[0003]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這種墻布,具有阻燃性能,遇到高溫或火星不易引燃,可避免由墻布引燃而導致的火災發生,非常安全。
[0004]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上述問題由以下技術方案實現:
[0005]本實用新型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包括面層布,其特點是還包括底層布,底層布與面層布間復合有阻燃層。
[0006]其中:
[0007]底層布與阻燃層間通過第一膠層復合在一起,阻燃層與面層布間通過第二膠層復合在一起;
[0008]所述第一膠層或第二膠層均是用膠粘劑和阻燃劑并按照膠粘劑:阻燃劑< 5:1的重量比例混合而成。所述膠粘劑是水性無紡布復膜膠或粉狀無紡布布料復合膠,所述阻燃劑是氫氧化鋁或膨脹性石墨。阻燃層是玻璃纖維布;
[0009]所述底層布是無紡布;
[0010]所述面層布是棉布或化纖布;
[0011]所述面層布是無錫市長安染整廠生產的具有阻燃性能的阻燃棉布或阻燃化纖布。
[0012]采取上述方案,具有以下優點:
[0013]由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本實用新型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除含有面層布外,還包括底層布,底層布與面層布間復合有阻燃層。由于底層布與面層布間復合有阻燃層,且阻燃層為玻璃纖維布,可耐1500°C的高溫,使得本實用新型具有阻燃性能,遇到高溫或火星不易引燃,可避免由墻布引燃而導致的火災事故發生,非常安全。
[0014]又由于底層布與阻燃層間通過第一膠層復合在一起,阻燃層與面層布間通過第二膠層復合在一起。且所述第一膠層或第二膠層均是用膠粘劑和阻燃劑并按照膠粘劑:阻燃劑< 5:1的重量比例混合而成。由于第一膠層和第二膠層均含有阻燃劑,進一步提高了本實用新型的阻燃性能,遇到高溫或火星不易引燃,可進一步避免由墻布引燃而導致的火災事故發生。
【附圖說明】
[0015]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具有阻燃性能的飾布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16]如圖1所示,本實用新型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由內而外依次設置有底層布1、阻燃層3和面層布5。底層布I與阻燃層3間通過第一膠層2復合在一起,阻燃層3與面層布5間通過第二膠層4復合在一起。其中的第一膠層2和第二膠層4均是用膠粘劑和阻燃劑并按照膠粘劑:阻燃劑=4.5:1的重量比例混合而成。所述膠粘劑是水性無紡布復膜膠或粉狀無紡布布料復合膠,具體采用哪一種膠粘劑,視需要而定,本是實施例中,所用膠粘劑是水性無紡布復膜膠。
[0017]所用阻燃劑可以是氫氧化鋁,也可以是膨脹性石墨。本實施例中,所用阻燃劑是氫氧化鋁。
[0018]本實施例中,所述阻燃層3是玻璃纖維布,所述底層布I是白色無紡布,所述面層布5是任意花色的棉布或化纖布。其中的面層布5是無錫市長安染整廠生產的具有阻燃性能的阻燃棉布或阻燃化纖布,這種具有阻燃性能的阻燃棉布或阻燃化纖布,可耐300°C的高溫。
[0019]由此可見,本實用新型的面層布1、阻燃層3和第一膠層2和第二膠層4均具有耐高溫阻燃性能。
[0020]本實用新型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的生產步驟是,先將無紡布與玻璃纖維布的一面用第一膠層2復合在一起。然后,再將玻璃纖維的另一面與面層布用第二膠層4復合在一起,即可。
【主權項】
1.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包括面層布(5),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底層布(I),底層布(I)與面層布(5 )間復合有阻燃層(3 ),所述底層布(I)是無紡布,所述面層布(5 )是棉布或化纖布。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其特征在底層布(I)與阻燃層(3)間通過第一膠層(2 )復合在一起,阻燃層(3 )與面層布(5 )間通過第二膠層(4 )復合在一起。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其特征在于阻燃層(3)是玻璃纖維布。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一種具有阻燃性能的墻布包括面層布。具體說,是用來對室內墻面進行裝飾的貼墻布其特點是還包括底層布,底層布與面層布間復合有阻燃層。所述底層布與阻燃層間通過第一膠層復合在一起,阻燃層與面層布間通過第二膠層復合在一起。這種墻布,具有阻燃性能,遇到高溫或火星不易引燃,可避免由墻布引燃而導致的火災發生,非常安全。尤其適用于對臥室、辦公室之類的室內墻面進行裝飾。
【IPC分類】E04F13/075, B32B17/02, B32B17/12, B32B7/12
【公開號】CN204914775
【申請號】CN201520258875
【發明人】王世榮
【申請人】錫山區錫北鎮芙樂莎墻布廠
【公開日】2015年12月30日
【申請日】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