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其中在該系統中,通過車載裝置和路邊裝置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車輛的前燈和道路照明燈。
背景技術:
如日本專利申請公布No. 2002-305088中所公開的已知道路照明系統,根據交通密度來控制道路照明器的照明,以便減少道路照明器的功耗。上面所公開的道路照明系統包括用于對道路進行照明的道路照明器,布置在某一位置的服務標記(通過其,車輛可以在經過的道路上要照明的區域中行進),以及當車輛路過該服務標記時接收從該車輛發送的無線信號的無線標簽。道路照明器由其控制器進行控制,以減少或熄滅其道路照明燈的照明,直到無線標簽從車輛接收到信號為止。在從車輛接收到信號之后,控制道路照明器在預定的時間段使用足夠的亮度來照亮道路照明燈。此外,上面所公開的道路照明系統還用于在道路上檢測到諸如行人、自行車和車輛之類的障礙物時,控制道路照明燈以便聚光該障礙物,或者在發生諸如交通事故和災難之類的事故時,改變道路照明燈的顏色或者在事故現場和四周使該燈開啟和關閉的閃亮。在操作中,上面所公開的道路照明系統在存在過往車輛時打開道路照明器的道路照明燈,在沒有過往車輛時使道路照明器的道路照明燈變暗或者關閉,從而減小道路照明器的功耗。換言之,上面所公開的道路照明系統僅在存在過往車輛時就打開道路照明燈,而不考慮過往車輛的狀態或者狀況。例如,在電機驅動車輛具有向本車輛提供電力的車輛電池的減少的S0C(電荷狀態)的情況下,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將消耗電池的電力,這將導致連續可行駛距離的減少。在該情況下,將道路照明器的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增加到足夠大的程度,以可靠地確保該車輛前進方向的安全,將允許電機驅動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降低,也抑制照明的前燈的功耗。這可以使連續可行駛距離的減少最小化,增加電機驅動車輛駕駛員的便利性。此外,為了在由于前燈故障而造成前進方向缺少足夠亮度時,確保車輛的前進方向的安全,增加道路照明器的照明度是高效的。也就是說,當必須減少車輛的前燈的功耗或者不能確保前燈的足夠照明度時,可以通過車載裝置和道路照明器之間的通信,來將道路照明燈與前燈進行協作式控制,使得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可以補償前燈照明的不足,這將導致駕駛員便利性的提高和確保安全。在考慮上述情況之后,本發明的示例性實施例針對于提供一種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其中在該系統中,可以通過車載裝置和路邊裝置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車輛的前燈和道路照明燈。
發明內容
根據本發明的示例性方面,提供了一種包括安裝在車輛中的車載裝置和沿著路邊布置的路邊裝置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所述車載裝置負責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所述路邊裝置負責控制道路照明燈,其中,通過所述車載裝置和所述路邊裝置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所述前燈和所述道路照明燈。所述車載裝置包括通信單元,用于與所述路邊裝置進行通信;檢測器,用于檢測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仲裁器,用于基于所述檢測器檢測到的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來向所述路邊裝置發送請求,以改變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所述路邊裝置包括通信單元,用于與所述車載裝置進行通信;仲裁器,用于判斷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并基于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的判斷結果,來確定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控制器,用于根據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所確定的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道路照明燈。使用該配置,所述車載裝置方檢測器檢測與所述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例如,當必須減少所述前燈的功耗時,當不能確保所述前燈的足夠照明度時。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基于所檢測到的信息,向所述路邊裝置發送請求以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在路邊裝置方仲裁器接受該請求的情況下,路邊裝置方控制器控制道路照明燈增加該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這使所述道路照明燈能與所述前燈進行協作式控制,以便補償前燈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的不足,從而增加車輛駕駛員的便利性和確保安全。
在所附的附圖中圖1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示出了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框圖;圖2示出了從圖1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車載裝置到道路照明裝置的請求處理的流程圖;圖3示出了當減小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時,增加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處理;以及圖4示出了從圖1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道路照明裝置到車載裝置的請求處理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下面參照附圖來更全面地描述本發明。貫穿全文的相同附圖標記指代相同的元
ο圖1根據本發明的一個實施例,示出了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框圖。在本實施例中,假定電機驅動車輛經過其是路邊裝置的道路照明裝置(或者道路照明器)20的照明范圍。在替代的實施例中,可以使用發動機驅動車輛來替代電機驅動車輛。參見圖1,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1包括安裝在電機驅動車輛中的車載裝置10和道路照明裝置20。電機驅動車輛包括驅動車輛的電機(沒有示出)和向前燈17供電的電池(沒有示出)。電機驅動車輛的車載裝置10包括用于檢測電池的電荷狀態(SOC)或者剩余電池電平的SOC檢測器11。此外,車載裝置10還包括前燈狀態檢測器12,后者檢測電機驅動車輛的前燈17的運行狀態。SOC檢測器11的檢測結果和前燈狀態檢測器12的檢測結果(其是與前燈17的操作有關的信息),輸出到車輛狀態管理器13。車輛狀態管理器13判斷SOC檢測器11檢測的電池的SOC是否減少到與預定的值相比相等或者更小。該判斷結果輸入到下面描述的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中。可選地,車輛狀態管理器13可以基于檢測的電池的SOC來對連續可行駛距離進行估計,并在指示器(沒有示出)上顯示所估計的距離。此外,車輛狀態管理器13基于前燈狀態檢測器12的檢測,判斷前燈17是正常地運行,還是由于失敗而發生故障。此外,該判斷結果也輸入到下面描述的車載裝置方仲裁器 14中。當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從車輛狀態管理器13接收到電池的SOC減小到與預定的值相比相等或者更小的判斷結果,或者由于前燈17照明期間的失敗而造成前燈17故障的判斷結果時,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道路照明裝置20發送用于增加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這使得當必須通過減小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來減少前燈 17的功耗,或者當其不能確保前燈17的足夠照明度時,其可以請求道路照明裝置20增加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上面的從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到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通過車載裝置方通信單元15來發送。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通過車載裝置方通信單元15,從道路照明裝置20接收針對所發送的請求的響應。另一方面,在從車載裝置10接收到用于增加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時,道路照明裝置20通常都接受所接收的請求,除非由于諸如故障之類的特定原因才不接受該請求。在從道路照明裝置20接收到指示接受該請求的響應之后,當剩余的電池電平(或者S0C)減小到與預定的值相比相等或者更小時,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確定減小前燈17的照明度。也就是說,道路照明燈觀變得可以補償前燈17的照明的不足,這允許電機驅動車輛的車載裝置10減少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這導致前燈17的功耗的減少,并因此使連續可行駛距離的減少最小化。另一方面,在從道路照明裝置20接收到指示拒絕該請求的響應之后,在不減少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的情況下,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確定維持前燈17的正常照明度和照明范圍。如稍后所描述的,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可以從道路照明裝置20的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接收用于改變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在接收到該請求之后,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基于車輛狀態管理器13的判斷結果,來判斷是否接受該請求。 也就是說,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基于來自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的請求和為了自己便利而所需的或者可允許的照明范圍,確定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從而針對前燈17的照明模式執行仲裁。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車載裝置方控制器16輸出所確定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車載裝置方控制器16根據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所確定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來控制前燈17。可以以連續或者逐步方式來變化地設置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可以變化地設置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中的僅僅任意一個,或者可以同時變化地設置前燈17的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二者。為了減少電池的功耗,需要至少減少前燈17的照明度。實際上,減少前燈17的照明度以及照明范圍,導致電機驅動車輛的駕駛員的可視距離的減少。但是,這可以防止與照明范圍相比,亮度的更多減少。現在解釋道路照明裝置20的操作。道路照明裝置20包括交通密度檢測器21,后者檢測要由道路照明燈28照明的道路的交通密度。例如,交通密度檢測器21可以通過統計道路上的行駛車輛(其可通過照相機拍照的道路圖像來識別)或者通過獲得關于該道路的交通密度的信息(其可從交通信息中心獲得(沒有示出)),來檢測交通密度。此外,道路照明裝置20還包括燈狀態檢測器22,用于檢測道路照明燈觀的運行狀態;障礙物檢測器 23,用于檢測道路上的諸如不能行駛的車輛之類的障礙物。交通密度檢測器21、燈狀態檢測器22和障礙物檢測器23的檢測結果,輸出到道路狀況管理器對。道路狀況管理器M基于交通密度檢測器21的檢測結果,來判斷該交通密度是否等于或者大于預定的值,和/或判斷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是否經過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區域四周。道路狀況管理器M基于燈狀態檢測器22的檢測結果,判斷道路照明燈觀是正常地運行,還是由于失敗而發生故障。在道路照明燈觀正常運行的情況下,道路照明燈觀可以正常地對道路進行照明。另一方面,在道路照明燈觀發生故障的情況下,道路照明燈觀不能夠對道路進行照明,或者其不能改變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此外,道路狀況管理器M基于障礙物檢測器23的檢測結果,判斷在道路上是否存在障礙物, 并定位該障礙物(如果有的話)。道路狀況管理器M的判斷結果輸出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 25。在從車載裝置10接收到用于增加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之后, 例如,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基于在燈狀態檢測器22的檢測結果基礎上得出的道路狀況管理器M的判斷結果,來判斷是否接受該請求。也就是說,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在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與為了自己便利而所需要的照明范圍和可允許的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之間執行仲裁,以確定道路照明裝置20的照明模式。在道路上存在障礙物檢測器23所檢測到的障礙物時,對障礙物進行聚光可以有助于駕駛員發現該障礙物。為此,與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相比,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可以向對障礙物進行聚光給予更高優先級。此外,在存在諸如交通事故之類的災難時,與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相比,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可以向對事故現場進行聚光給予更高優先級。在針對道路照明裝置20的照明模式進行上面的仲裁之后,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 向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來自該車載裝置10的請求是否可接受的響應。在沒有從車載裝置10接收到用于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的情況下,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基于如上所述的道路狀況管理器M的各種判斷結果,來判斷是打開還是關閉道路照明燈觀,并在確定打開道路照明燈觀的情況下, 確定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模式。例如,在交通密度檢測器21所檢測的交通密度等于或者大于預定的值的情況下,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確定減小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或者關閉道路照明燈觀。這是由于在多個車輛通過該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范圍的高交通密度狀況下,僅通過過往車輛的照明前燈就可以確保足夠的亮度。此外,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根據各種情形,向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改變(或者修改)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為了確保安全,例如,在道路照明燈觀存在故障(其不能確保道路照明燈觀的足夠照明度)的情況下,期望增加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另一方面,在存在面向道路的居民區(其中,行駛在道路上的車輛的前燈17將很可能使居民目眩)的情況下,期望在確保道路照明燈觀的足夠照明度的同時,減少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用此方式,根據各種情形從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到車載裝置10的用于改變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使車輛的前燈17和路邊的道路照明燈觀能夠協作式地受到控制,來對道路進行照明。現在解釋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向車載裝置10發送請求以改變前燈17的照明燈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示例性場景。例如,當從大約相同時間經過道路照明燈28的照明范圍的多個車輛中的至少一個的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 且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接受該請求時,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向其它車輛中的每一個車輛的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減小該其它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即使所述多個車輛之中的僅僅一個車輛發送用于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響應該請求以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也導致確保安全和便利性的提高。在該情況下,減小相應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這些其它車輛中的每一個,不會造成任何安全問題,這允許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請求這些其它車輛中的每一個減小該其它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此外,在道路照明燈28發生故障時,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請求車載裝置10增加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一個。當由于道路照明燈觀發生故障而造成其不能確保道路照明燈觀的足夠照明度時,這使車輛的前燈17能受到控制,以便補償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的不足。此外,當多個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區域四周時,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可以請求每一個即將行近的車輛的車載裝置10減小該即將行近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并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這使每一個即將行近車輛的前燈17和道路照明燈觀能協作式地受到控制,以便防止每一個即將行近車輛的前燈使其它即將行近車輛的駕駛員目眩。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所確定的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輸出到路邊裝置方控制器27。路邊裝置方控制器27根據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所確定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來控制道路照明燈觀。沿著路邊布置以對道路進行照明的道路照明燈觀,被配置為以連續或者逐步方式來變化地設置照明度和照明范圍。此外,一個或多個道路照明燈觀可以由路邊裝置方控制器27進行控制。現在參照圖2和圖3,根據給出的實施例來解釋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的操作。圖2示出了從車載裝置10到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處理的流程圖,其中該請求處理包括要在車載裝置10方執行的處理(操作序列)(步驟SlOO到S140)和要在道路照明裝置20方執行的處理(操作序列)(步驟S200到S^O)。車載裝置10的處理以電機驅動車輛的駕駛員打開前燈17或者實現特定的條件(例如,包括自動照明系統的車輛的前燈正在照明,或者車輛已移動到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控制之下的區域)來開始。一旦開始了車載裝置10的處理,車載裝置10就按預定的時間間隔,重復如圖2的流程圖中所示的處理。在步驟S100,SOC檢測器11檢測電池的S0C,前燈狀態檢測器12檢測前燈17的運行狀態。在步驟S110,基于發現SOC檢測器11檢測的電池的SOC已減小到與預定的值相比相等或者更低,或者前燈狀態檢測器12檢測到前燈17中的故障,來判斷是否需要道路照明裝置20來增強照明。如果確定需要通過道路照明裝置20來增強照明,則車載裝置10上的處理轉到步驟S120。否則,車載裝置10方的處理結束。在步驟S120,為了通過道路照明裝置20來增強照明,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道路照明裝置20發送用于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隨后,在步驟S130,基于針對該請求的響應,來判斷道路照明裝置20是否接受了該請求。如果確定道路照明裝置20已接受該請求,則車載裝置10方的處理轉到步驟S140。如果道路照明裝置20拒絕該請求,則車載裝置10方的處理結束。在車載裝置10從該車載裝置10發送請求開始的預定時間段期間,沒有接收到響應的情況下,則可以假定道路照明裝置20并不位于該電機驅動車輛的四周,隨后車載裝置10方的處理結束。在步驟S140,調整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具體而言,當剩余的電池電平 (SOC)減小到與預定的值相比相等或者更低時,確定至少減小前燈17的照明度。這導致了前燈17消耗的電量的減少,并因此使連續可行駛距離的減少最小化。在道路照明裝置20方,在步驟S200中,交通密度檢測器21、燈狀態檢測器22和障礙物檢測器23檢測道路狀況。在步驟S210,判斷是否接收到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如果接收到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則處理轉到步驟S220。否則,處理轉到步驟S250。隨后,在步驟S220,在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與為了道路照明裝置20的自己便利而所需的照明范圍和可允許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之間執行仲裁,以確定道路照明裝置20 的照明模式(照明度、照明范圍)。在步驟S230,向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該車載裝置10的請求的響應。在步驟S240,根據所確定的照明模式(照明度、照明范圍),來調整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另一方面,在步驟S250,根據所檢測的道路狀況來判斷是打開還是關閉道路照明燈觀,并在確定打開道路照明燈觀的情況下,確定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模式。例如,如圖3 中所示,在沒有過往車輛時,確定使道路照明燈觀變暗(即,減小照明度和/或照明范圍) 或者關閉道路照明燈觀,從而抑制浪費的功耗。此外,在交通密度等于或者大于預定的值的情況下,確定使道路照明燈觀變暗或者關閉。這是由于在存在路過該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范圍的多個車輛的情況下,過往車輛的前燈它們自己就可以引起足夠的亮度。隨后,在步驟S260,根據在步驟S250中得到的判斷結果,來控制打開/關閉道路照明燈觀。根據上面的控制,當必須減少前燈17的功耗時,或者當其不能確保前燈17的足夠照明度時,需要道路照明裝置20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從而增強道路照明。當道路照明裝置20接受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時,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如圖3中所示。這使道路照明燈觀能與前燈17進行協作式控制,以便補償前燈17的照明度的不足,從而導致車輛駕駛員便利性的提高和確保安全。道路照明裝置20通過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26,向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該車載裝置20的請求的響應。車載裝置10根據來自該車載裝置10的請求是否已被接受,來確定車輛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在道路照明裝置20已接受來自車載裝置10的請求的情況下,這允許車輛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進行減小,如圖 3中所示。因此,例如,其允許在減小車輛前燈17的照明度時,增加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上文中,參照圖2中的流程圖,解釋了車載裝置10請求道路照明裝置20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從而增強道路照明裝置20的道路照明的示例性處理。現在參照圖4中的流程圖,來解釋道路照明裝置20請求車載裝置10改變前燈17 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從而改變前燈17的照明模式的逆過程。在步驟S300,道路照明裝置20的交通密度檢測器21、燈狀態檢測器22和障礙物檢測器23檢測道路狀況。隨后,在步驟S310,基于所檢測的道路狀況來判斷是否需要請求車載裝置10改變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如上所述,在道路照明燈觀中存在故障的情況下,在存在著面向要照明的道路的居民區的情況下,在從大約相同時間經過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范圍的多個車輛中的至少一輛的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且其被道路照明裝置20接受的情況下,或者在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區域四周的情況下,需要請求車載裝置10改變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如果在步驟S310中確定其需要請求車載裝置10改變前燈17的照明模式(即,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則處理轉到步驟S320。否則,處理轉到步驟S350。在步驟S320,向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增加或者減小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從而改變前燈17的照明模式的請求。隨后,在步驟S330,基于來自車載裝置10的響應,判斷車載裝置10是否已接受該請求。如果車載裝置10已接受該請求,則處理轉到步驟S340。如果車載裝置10拒絕該請求,則處理轉到步驟S350。在步驟S340,調整道路照明燈2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具體而言, 在存在面向道路的居民區的情況下,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從而確保道路照明燈觀的足夠照明度。此外,在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道路照明燈 28的照明區域四周的情況下,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另一方面,在道路照明燈觀存在故障的情況下,將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模式調整為道路照明燈觀的可用照明度和照明范圍。類似于步驟S250、S^O,在步驟S350,由于不需要改變車輛方的前燈17的照明模式,或者由于車輛方不能接受用于改變前燈17的照明模式的請求,因此根據所檢測的道路狀況來判斷是打開還是關閉道路照明燈觀,并在確定打開道路照明燈觀的情況下,確定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模式。另一方面,在車載裝置10方,在步驟S400,SOC檢測器11和前燈狀態檢測器12獲得與前燈的運行狀態有關的信息(S0C、燈故障)。隨后,在步驟S410,判斷是否接收到來自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如果接收到來自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則處理轉到步驟S420。否則,該處理結束。在步驟S420,在來自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與為了車載裝置10的自己便利而所需的照明范圍和可允許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之間執行仲裁,以確定前燈17的照明模式 (照明度、照明范圍)。在步驟S430,向道路照明裝置20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該道路照明裝置20的請求的響應。隨后,在步驟S440,將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調整到所確定的照明模式(照明度、照明范圍)。這使車輛的前燈17和道路照明燈觀能根據各種情形,協作式地受到控制,例如, 在道路照明燈觀存在故障的情況下,在存在面向要照明的道路的居民區的情況下,或者在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道路照明燈觀四周的情況下。(修改)例如,在沿著道路連續地布置多個道路照明裝置20(和因此它們的道路照明燈 28)的情況下,其中這些裝置優選地以預定的距離彼此之間間隔開來,可以協作式地控制這些道路照明燈觀的打開/關閉以及當打開這些道路照明燈觀時的照明模式,以替代在沒有相互協作情況下,各自地確定這些道路照明裝置的照明模式。這使道路照明燈觀進行順序地打開,例如,使得每一個道路照明燈觀在行駛車輛位于該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范圍之內時對道路進行照明,來讓這些道路照明燈觀協作地引導或者指引行駛車輛,這在減少發亮的道路照明燈觀的數量的基礎上,導致安全和高效的道路照明。在道路照明裝置彼此間隔開的上面實施例中,通過最先的道路照明裝置20的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26,向行駛的車輛的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該最先照明裝置的信息,通過最后的道路照明裝置20的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26,向行駛的車輛的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該最后照明裝置的信息,這使車載裝置10能發現沿著其安裝了該系列道路照明裝置20的路段,從而及時執行前燈照明的調整。此外,在上面的實施例中,在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道路照明裝置20的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區域四周的情況下,道路照明裝置20向每一個即將行近車輛的車載裝置10 發送用于減小該即將行近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另外地或者替代地,當這些即將行近車輛中的至少一輛的車載裝置10基于它們照明的前燈而檢測到其它即將行近的車輛時,所述至少一個即將行近車輛的車載裝置10可以不僅請求道路照明裝置20增加道路照明燈觀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而且還可以在自己的請求被道路照明裝置20接受時,自身減小自己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這還使前燈17和道路照明燈觀能協作式地受到控制,使得在不使其它即將行近車輛的駕駛員目眩的基礎上,確保前燈的足夠照明度。在了解了上面描述和相關聯的附圖中給出的內容的利益之后,本發明的多種修改和其它實施例對于該發明屬于的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將變得容易理解。因此,應當理解的是,本發明并不受限于所公開的特定實施例,修改和其它實施例也包括在所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雖然本申請使用特定的術語,但它們僅僅是以通用和描述性含義來使用,而并不是用于限制目的。
權利要求
1.一種包括安裝在車輛中的車載裝置(10)和沿著路邊布置的路邊裝置00)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1),所述車載裝置負責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17),所述路邊裝置負責控制道路照明燈( ),通過所述車載裝置和所述路邊裝置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所述前燈和所述道路照明燈,其中,所述車載裝置(10)包括 通信單元(15),用于與所述路邊裝置進行通信; 檢測器(11、12),用于檢測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 仲裁器(14),用于基于所述檢測器檢測到的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來向所述路邊裝置發送請求,以改變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所述路邊裝置00)包括 通信單元( ),用于與所述車載裝置進行通信;仲裁器05),用于判斷是否接受來自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并基于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的判斷結果,來確定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控制器(27),用于根據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所確定的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道路照明燈。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車載裝置(10)還包括控制器(16),用于根據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所確定的所述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17),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通過所述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06)向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的判斷結果的響應,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基于來自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的響應,調整所述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所述車載裝置控制器(16)根據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所調整的所述車輛的前燈(17) 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車輛是電機驅動車輛,所述車輛包括向所述車輛的發動機和前燈(17)提供電力的電池,所述車載裝置方檢測器(11、1幻檢測所述電池的電荷狀態(SOC),所述電池的檢測的 SOC包括在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中,以及當所述電池的SOC下降到等于或者低于預定的值時,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所述路邊裝置OO)發送用于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在所述路邊裝置接受所述請求的情況下,確定減小所述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車輛是發動機驅動車輛,所述車輛包括向所述車輛的前燈(17)提供電力的電池,所述車載裝置方檢測器(11、1幻檢測所述電池的電荷狀態(SOC),所述電池的檢測的 SOC包括在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中,以及當所述電池的SOC下降到等于或者低于預定的值時,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所述路邊裝置00)發送用于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在所述路邊裝置接受所述請求的情況下,確定減小所述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車載裝置方檢測器(11、1幻檢測所述車輛的前燈(17)是否存在故障,所述故障的存在或者沒有包括在與所述車輛的前燈的操作有關的信息中,以及在所述車輛的前燈中存在所述故障時,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所述路邊裝置 (20)發送用于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路邊裝置OO)還包括檢測器(21、22、 23),用于檢測與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以及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基于所述路邊裝置方檢測器檢測到的與所述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向所述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改變所述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判斷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并通過所述車載裝置方通信單元(1 向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的請求的判斷結果的響應,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基于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判斷結果,調整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所述路邊裝置方控制器07)根據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所調整的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控制所述道路照明燈08)。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當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接收到從在大約相同時間經過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范圍的多個車輛中的至少一輛的所述車載裝置(10)發送的用于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并接受來自所述至少一個車輛的請求時,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向其它車輛中的每一個車輛的所述車載裝置發送用于減小所述其它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
9.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路邊裝置檢測器01、22、23)檢測所述道路照明燈0 是否存在故障,所述道路照明燈存在故障或者沒有故障包括在與所述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中,以及在所述道路照明燈中存在所述故障時,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向所述車載裝置 (10)發送用于增加所述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當多個即將行近的車輛彼此經過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區域四周時,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5)向每一個即將行近的車輛的所述車載裝置(10)發送請求,以減小所述即將行近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并確定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
11.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路邊裝置檢測器01、22、2;3)檢測所述道路照明燈08)要照明的道路的交通密度,所述路邊裝置檢測器所檢測的交通密度包括在與所述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中,以及在所述路邊裝置方檢測器檢測的交通密度等于或者大于預定的值的情況下,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5)確定減小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或者關閉所述道路照明燈。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路邊裝置方檢測器01、22、2;3)通過以下方式檢測所述交通密度對從照相機拍照的道路圖像識別的所述道路上的行駛的車輛進行計數,或者獲得從交通信息中心獲得的關于所述道路的交通密度的信息。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在存在面向所述道路照明燈08)要照明的道路的居民區的情況下,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向所述道路上行駛的每一個車輛的所述車載裝置(10)發送用于減小所述車輛的前燈(17)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的請求,并確定增加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1),其中,沿著路邊連續地、彼此之間間隔開地布置多個道路照明燈( ),所述道路照明燈由對應路邊裝置OO)進行控制打開/關閉,使得所述道路照明燈協作式地對所述道路進行照明,以便指引行駛車輛。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系統(1),其中,通過最先路邊裝置OO)的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 ),向所述行駛車輛的所述車載裝置(10)發送指示所述最先路邊裝置OO)的信息,通過最后路邊裝置OO)的路邊裝置方通信單元( ),向所述行駛車輛的所述車載裝置 (10)發送指示所述最后路邊裝置OO)的信息。
16.一種包括安裝在車輛中的車載裝置(10)和沿著路邊布置的路邊裝置OO)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1),所述車載裝置負責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17),所述路邊裝置負責控制道路照明燈( ),通過所述車載裝置和所述路邊裝置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所述前燈和所述道路照明燈,其中,所述路邊裝置OO)包括通信單元( ),用于與所述車載裝置進行通信;檢測器(21、22、23),用于檢測與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仲裁器(25),用于基于所述檢測器檢測到的與所述道路狀況有關的信息,來向所述車載裝置發送請求,以改變所述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所述車載裝置(10)包括通信單元(15),用于與所述路邊裝置進行通信;仲裁器(14),用于判斷是否接受來自路邊裝置仲裁器的請求,確定所述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控制器(16),用于根據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所確定的所述車輛的前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車輛的前燈。
17.根據權利要求16所述的系統(1),其中,所述路邊裝置OO)還包括控制器07), 用于根據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5)所確定的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道路照明燈08),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通過所述車載裝置方通信單元(1 向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5)發送指示是否接受來自所述路邊裝置仲裁器05)的請求的判斷結果的響應,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0 基于來自所述車載裝置方仲裁器的響應,調整所述道路照明燈08)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以及所述路邊裝置方控制器07)根據所述路邊裝置方仲裁器所調整的所述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度和照明范圍中的至少一個,來控制所述道路照明燈08)。
全文摘要
一種可以通過車載裝置(10)和路邊裝置(20)之間的通信來協作式地控制車輛的前燈(17)和道路照明燈(28)的路邊車輛協作照明系統。例如,當必須減少前燈的功耗時,車載裝置方仲裁器(14)向路邊裝置發送請求,以增加道路照明燈的照明。路邊裝置方仲裁器(25)判斷是否接受來自車載裝置的請求,路邊裝置方控制器(27)根據路邊裝置方仲裁器的判斷結果來控制道路照明燈。這使道路照明燈能進行協作式控制,使得道路照明燈的照明可以補償前燈照明的不足,從而增加車輛駕駛員的便利性和確保安全。
文檔編號H05B37/02GK102573202SQ20111030552
公開日2012年7月11日 申請日期2011年9月29日 優先權日2010年9月29日
發明者千葉晉彥, 后藤真廣, 服部陽介, 森勝之 申請人:株式會社電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