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帶有安全照明的照明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照明系統,其具有多個照明器,其中該系統一方面具有用于所述照明器的普通照明供電單元,另一方面具有安全照明供電單元。
背景技術:
為了能夠滿足相關安全法規規定,大型建筑物或設施的照明系統通常還設有所謂的安全照明器,出現緊急狀況時,該安全照明器可以保證提供基本照明,更準確的說是安全照明。由此甚至在斷電情況下也可以保證在一定的空間距離內提供照明,以便充分照亮例如逃生通道。此時可以通過單獨線路來使用通常與普通電源相分離或者無關的緊急電源, 或者緊急電源相應地分別以蓄電池或者類似的形式存在。現有技術中公開了這種安全照明器的各種可行實現方案。例如經常采用專門的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其具有專用的低電壓蓄電池;在照明系統正常工作期間,通過普通電源向該低電壓蓄電池充電。這種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能夠識別普通電網電壓是否斷電,并據此自動啟動緊急工作,在緊急工作中附屬電燈通過使用存儲在蓄電池內的能量在預定的緊急工作狀態下工作,例如以最大亮度的70%。這種典型的傳統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通常規定實際上僅僅在緊急工作期間控制附屬電燈。如果在照明系統正常工作期間還要使用該燈,那么根據該申請人的專利申請 WO 2005/032218A1所提出的一種可能性方案,將該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與普通或者說是傳統的這種類型的燈驅動設備連接,以使這兩個設備形成與唯一一個燈相連接的雙重功能設備。這種解決方案在圖1中以圖表的形式示出,圖1示出布置在同一個空間100內的多個照明器110、115。這里所示照明器中的三個是傳統照明器110,其具有燈111和附屬的燈驅動設備112,例如EVG,這三個照明器規定用于該照明系統的正常工作。第四照明器是安全照明器115。根據附圖,該安全照明器一方面具有包括蓄電池116在內的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113,另一方面具有正常燈驅動設備112,其中,正常燈驅動設備112在該系統的正常工作中控制附屬的燈111,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113僅在緊急狀況期間使用。這里所示的這種改進可以產生以下優點,即該系統的全部照明器110、115均可以在正常工作期間使用,而且最初無法看出哪個照明器是安全照明器。在圖2中還示出了一種由中央電池或者分組電池供電的變形實施方式,其中照明器115與其他照明器110 —樣,僅包括一個燈驅動設備112 (EVG),該燈驅動設備可以用交流電或直流電來驅動,并且由中央電池單元或分組電池單元來供電,該中央電池單元或分組電池單元在普通供電中斷時自動切換至電池供電模式。然而,前述的兩種改進實施方式仍存在以下危險,即在安全照明器或者更確切的說是附屬的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存在故障時,無法保證維持可靠的安全照明。如果例如圖 1舉例示出的緊急照明燈驅動設備113或圖2舉例示出的照明器115中的燈驅動設備112 出現故障,則必須立刻進行更換或維修,否則該空間可能就沒有足夠的安全照明。這就意味著,持久地保證充分的安全照明是與極高的維護成本緊密關聯的,原因在于必須立刻且費力地消除所發現的故障。
發明內容
因此,本發明的任務在于提供一種新型解決方案,借助它的幫助可以避免前述問題。該任務可以通過具有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的照明系統來解決。本發明具備優點的改進實施方式是從屬權利要求的目的所在。根據本發明的解決方案基于這樣一種思想,即如此涉及一種照明系統,以使在安全照明器出現故障的情況下,該系統的另一個最靠近該故障照明器的照明器能夠立刻接管該出現故障的安全照明器的任務。為此規定,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的多個照明器潛在地能夠實現安全照明器的功能,其中,從可供使用的照明器中選出幾個照明器,充當安全照明器使用。從這里開始,如果所選出的安全照明器之一發生故障,那么其功能立刻由其他能夠在緊急狀態下工作的照明器之一接管。本發明相應地提出了一種照明系統,其包含多個照明器、用于所述照明器的普通照明供電單元和安全照明供電單元。在此,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的至少一部分照明器不僅與普通照明供電單元相連接,而且還與安全照明供電單元相連接,其中能夠從這些照明器中選出單個照明器,其可以選擇性地充當安全照明器使用,以使所述單個照明器在緊急/ 安全工作的情況下能夠基于所述用于安全照明的供電單元所提供的電能工作于緊急工作狀態中。最后,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還能夠極為靈活地對單個安全照明器中出現的故障做出反應。如果安全照明器損壞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其不能夠完全實現其功能,這樣另一個照明器就可以作為安全照明器,無需很費力地、甚至自動地接管其任務,除非如此,則首先需要對損壞的照明器進行維修。這樣,就發明任務而言,為了遵守相關安全法規的規定,在長久地提供充足的安全照明方面,本發明就相應地明顯更為簡單,并且產生了了顯著的優點O如上所述,根據一個特別優選實施例做出規定,在一個安全照明器出現故障的情況下,由一個至少位于其附近的其他照明器來自動地接管其功能。這可以例如通過照明器或者更確切地說是其燈驅動設備自主地實現,所述照明器或者其燈驅動設備可以自動識別故障,并以適當方式對其做出反應。通過照明系統的中央控制單元來選出新的安全照明器, 也是可以想到的。根據本發明,按照本發明方式選擇安全照明器的行為也可以按照不同方式來定義。可以這樣首先規定,安全照明器例如通過監視用于普通照明的供電系統來識別緊急/ 安全狀態,并且在這種情況下自動地進入緊急工作狀態。由中央控制單元通過發送相應的指令來激活安全照明器,也是可以想到的。安全照明供電單元例如可以是與用于普通照明的第一供電系統相分離的供電網絡。然而還可以想到的是,這兩個供電系統利用同一線路,并且在緊急工作狀態下,整個系統由獨立電源如發電機或者類似電源供電。在這種情況下,潛在地全部照明器均適于被選定作為安全照明器。當然還可以想到的是,潛在的安全照明器均具有各自的儲能單元(呈蓄電池或者類似形式),該儲能單元在系統正常工作期間被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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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根據本發明的系統也可以極為靈活地應用,尤其是安全照明器可以立刻適應變化中的狀況。
下面將結合附圖進一步說明本發明。附圖中圖1為照明系統的剖面示意圖,其具有根據現有技術的可作為由單電池供電的安全/緊急照明器的安全照明器;圖2為照明系統的剖面示意圖,其具有根據現有技術的可作為由中央或分組電池供電的安全/緊急照明器的安全照明器;以及圖3為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的示意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圖1和圖2已經描述了這種已知系統的具體實施方式
。如前所述,在此安全照明器包括兩個燈驅動設備,一個用于正常工作,另一個用于緊急工作,其中這兩個燈驅動設備根據整個系統的狀態來激活;或者,一個安全/緊急照明器由中央或分組電池單元來供電。然而,如果安全照明器中的燈驅動設備或緊急燈驅動設備出現故障,那么必須立刻將其更換, 以維持足夠的安全照明。下面結合圖3進一步說明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如何恰好可以避免這種問題。通常以附圖標記1表示的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是用于給大型建筑物或設施照明的系統。該照明系統1具有多個照明器10,這些照明器可以安裝在建筑物或設施的不同位置處。這里一些照明器10通過總線或數據線路6與該系統1的中央控制單元5相連接, 并可以相應地由中央控制單元5來控制。而其他照明器10僅僅可以分布式地通過相應的操作元件來驅動,和/或根據相應的亮度傳感器和/或運動傳感器來自動調整其亮度。重要的是,所述整個系統1還包括安全照明,也就是說,在例如造成普通照明至少部分故障的緊急/安全狀況下,至少照明器10中的幾個應當一如既往地提供照明,以便充分地照亮如救援通道和類似地方。此處預先規定了相關標準,這種所謂的安全照明器應當以怎樣的間距來安裝,以及由其提供的亮度必須達到何種程度。從這里開始,根據本發明的系統1特征在于,潛在地所有的照明器10均能夠還作為安全照明器來工作。其前提條件首先在于,照明器10在緊急/安全工作的情況下得到供電,這在所示實施例中是這樣實現的,即照明器10通過單獨的線路21與供電單元20 (UVS 分布式安全照明)相連接。然而獨立于此,照明器10還通過其他的線路31與其他的供電單元30 (UVA 分布式普通照明)相連接。最終形成兩路彼此分離的供電系統,第一供電系統用于普通照明,第二供電系統用于安全照明。此處還應當注意的是,在所示實施例中彼此分離的線路用于將照明器10連接至供電單元20和30,當然還可以想到的是,這兩個單元20、30使用共同的線路。在普通供電出現故障的情況下,單元20(其例如可由發電機構成)可以通過該共用的供電線路向照明器10提供電能。另外還可以想到的是,每個照明器10均含有一個各自的用于安全照明的供電系統,其例如可由蓄電池來構成,該蓄電池在正常工作期間通過普通供電來充電,并在緊急/安全工作的情況下向其所附屬的照明器提供電能。重要之處在于,該系統1的至少
5部分照明器10不僅在正常工作期間被供以電能,而且在緊急/安全工作中也能夠通過另外的供電系統被供以電能。這為下面將要說明的該系統的根據本發明的實施方式提供了前提條件。根據本發明的系統1的至少部分照明器10連接在兩個供電系統上,因此從現在開始進一步規定,選擇這些照明器10中的幾個,充當安全照明器使用。在圖3所示的實施例中,相應的這些照明器還附有附圖標記“S”。這些具有附屬的燈驅動設備的照明器在系統1 正常工作期間完全以正常方式工作,也就是說,采取與其他所有照明器10同樣的工作方式工作。然而,在緊急/安全工作的情況下,這些安全照明器S工作于預定的緊急工作狀態之下,通過該緊急工作達到預定的安全照明的目的。這里重要之處在于,按照這種方式構成的安全照明器的燈驅動設備在兩種工作方式下(正常工作和緊急/安全工作)均被激活,也就是說與現有技術公開的、圖1所示的解決方案不同,無需兩種不同的燈驅動設備。這種安全照明器S在緊急/安全工作中也是通過第二供電系統得到電能的,并且例如在預定的標準值的情況下(例如在最大亮度70% )驅動其所屬的光源。這種方式保證了充分地照亮建筑物或設施的逃生通道或其他重要地點。在此可以想到各種可行實施方式來促使安全照明器S進入緊急工作狀態。一方面,例如可以通過中央控制單元5來設定,該中央控制單元5將相應的命令發送到通往照明器10的控制線路6。另一方面可以想到的是,安全照明器的激活也可以通過分布式控制裝置(如煙霧報警器或類似裝置)來實現。最后還可以想到的是,安全照明器S監視用于普通照明的第一供電系統的狀態,并當確定普通供電中存在問題時,自動或者更確切地說是自主地進入緊急工作狀態。如果從現在開始其中一個安全照明器S出現故障,在以前就必須立刻維修或更換該照明器,以便仍然能夠充分地提供所規定的安全照明。在根據本發明的系統1中就不需要這樣做了,這是因為其他照明器(在所示實施例中以“R”來表示)預防性地與用于安全照明的第二供電系統相連接,并相應潛在地可以充當新的安全照明器使用。相應地,如果實際一個被指定充當安全照明器S的照明器10出現故障,那么從現在開始規定,其任務立刻由作為替代者的下一個存在的照明器10來接管。例如如果確定附圖標記為51的照明器 (其表示為安全照明器)出現問題,那么從現在開始根據本發明,簡單地選擇一個相鄰的照明器,在本實施例中為照明器52,作為新的安全照明器使用。這樣,該照明器就立刻接管了存現故障的安全照明器的功能,從而繼續充分地保證了安全照明。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來選擇一個(替代)照明器作為新的安全照明器。一方面存在這樣的可行方式,即它可以通過中央控制單元5發送相應的控制指令來實現。該控制命令的結果是,接收到該控制命令的照明器立刻接管作為安全照明器的功能。如前結合圖2 所描述的那樣,如果照明器10通過總線線路6與中央控制單元5相連接,就可以得到這種可行的實施方式。當然還存在這樣可行的實施方式,通過相應的切換單元來管理安全照明,這種切換單元在所示例子中以附圖標記7和8來標出。切換單元7在此還與中央控制單元5連接,并且進一步地負責管理總共三個照明器,其一被選定為安全照明器。如果確定這些照明器出現問題,那么切換單元7可以依據相應的起因,通過中央控制單元5指定另外兩個照明器之一作為新的安全照明器。當然,這些程序也可以在沒有中央控制單元5的情況下進行。例如,同樣在圖中標出的切換單元8可以完全自主地完成安全照明的相應管理程序。同樣手動選定安全照明器也是可以想到的。除了手動選定安全照明器的改進實施方式之外,根據本發明的解決方案的特別優點在于,這種選定過程可以自動地或更確切地說是自主地完成。中央控制單元5或者切換單元7、8優選地這樣配置,即,它們能夠識別所選定的安全照明器的損壞或工作故障。這例如可以通過周期性地調查照明器的工作狀態來實現。如果現在發現一個安全照明器出現故障,則中央控制單元5或切換單元7、8就會發現這種情況,并自動選擇一個新的安全照明器。從根據本發明的照明系統的以上敘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該系統可以以極為靈活的方式適應不斷變化的情況。尤其是,可以通過相應的控制照明器可以作為新的安全照明器立刻投入使用,這樣最終結果就是是,在單個安全照明器出現故障的情況下,無論如何長久都可以保證充足的安全照明。在此不必非要如所示實施例那樣,將該系統的所有照明器均潛在地用作為安全照明器使用。相反,按照以下方式就足夠了,即,至少一部分照明器與兩個供電系統連接,并且相應地可以將該組照明器中的每一個都指定為安全照明器。
權利要求
1.一種照明系統(1),其包含多個照明器(10)、用于所述照明器(10)的普通照明供電單元(30,31)和用于所述照明器(10)的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其中,所述照明器(10)中的至少一部分不僅與所述普通照明供電單元(30,31)相連接,而且還與所述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相連接;并且其中,能夠從與所述兩個供電單元相連接的這些照明器(10)中選出單個照明器, 該單個照明器選擇性地充當安全照明器(S)使用,以使所述單個照明器在緊急/安全工作的情況下能夠基于所述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所提供的電能工作于緊急工作狀態中。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通過配屬于所述照明器(10)的燈驅動設備自主地選出所述安全照明器(S)。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通過所述照明系統(1)的中央控制單元(5)選出所述安全照明器(S)。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手動地選出所述安全照明器(S)。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在一個安全照明器(S)出現故障的情況下,自動地將至少處于所述出現故障的安全照明器(S)附近、與所述兩個供電單元相連接的并且尚未被選擇作為安全照明器的照明器(10)確定為新的安全照明器(S)。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被選出作為安全照明器(S) 的照明器(10)能夠自主地識別緊急/安全工作。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統(1)的所有照明器 (10)均與所述兩個供電單元相連接。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器(10)的所述普通照明供電單元(30,31)和所述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是通過兩個彼此相分離的供電網絡構成的。
9.根據權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照明供電單元 (20,21)是通過配屬于所述照明器(10)的儲能單元尤其是通過蓄電池構成的。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之一所述的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與所述兩個供電單元相連接并已經被選作為安全照明器(S)的所述照明器(10)具有燈驅動設備,所述燈驅動設備在正常工作期間和緊急/安全工作期間均驅動其所附屬的燈。
全文摘要
一種照明系統(1)包含多個照明器(10)、用于所述照明器(10)的普通照明供電單元(30,31)和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其中至少一部分照明器(10)不僅與普通照明供電單元(30,31)相連接,而且還與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連接。在與這兩個供電單元相連接的照明器(10)中能夠選出單個照明器,其可選擇性地充當安全照明器(S)使用,以使所述單個照明器在緊急/安全工作的情況下能夠基于所述安全照明供電單元(20,21)所提供的電能工作于緊急工作狀態中。
文檔編號H05B37/02GK102217424SQ200980145784
公開日2011年10月12日 申請日期2009年11月18日 優先權日2008年11月19日
發明者伯恩哈德·克羅克爾, 格哈德·維特曼, 羅胡斯·沃爾格南特, 邁克爾·舍恩奧爾, 阿明·海姆 申請人:宗拓貝爾照明器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