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具有平行于樓梯過道的帶乘客運送器的樓梯過道設施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安裝了諸如自動扶梯或電動過道的乘客運送器的樓梯過道設施,該樓梯過道平行于作為行人過道的樓梯過道安裝。
平行于樓梯過道安裝有乘客運送器的樓梯過道設施的示例已由4-343860和7-189449號日本公開專利所揭示。
在上述傳統技術中,行人用扶手從樓梯的起始端至末端整體安裝,當行人走向樓梯或當行人走下樓梯并處于乘客運送器的扶欄末端位置時,行人有時可通過安裝于所提到的乘客運送器的扶欄上的移動扶手而傳送。在這種情況下,上述的傳統樓梯過道設施有可能使樓梯上的行人抓住乘客運送器的扶欄上的移動扶手,這樣對樓梯上的行人安全缺乏考慮。
本發明一目的是提供一對樓梯上的行人來說較為安全的樓梯過道設施,平行于該過道設施安裝有乘客運送器。
為達到本發明目的,沿乘客運送器的扶欄安裝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或末端各自安裝在乘客運送器扶欄的起始端或末端的同一位置,或各自超過乘客運送器扶欄的起始端或末端位置而安裝,而且如有需要,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或末端可支承于由乘客運送器主框形成的水平部分上。
結合上面的內容,行人可把持一至少不短于乘客運送器整個部分的行人用扶手由此行人不會抓住乘客運送器的移動扶手,因此行人的安全得以維持,另外,所有行人用扶手均可由乘客運送器的主框部分支承,由此可省去在樓梯過道側構建行人用扶手的麻煩。
圖1是本發明的樓梯過道設施的實施例的側視原理圖;圖2是表示圖1中所鄰接的上層地板的放大俯視圖;圖3是圖2的立體圖;圖4是表示沿圖1中Ⅳ-Ⅳ線的扶欄一側的放大截面圖;圖5是圖1所示自動扶梯的主要構架的立體圖;圖6是表示本發明中與圖3等價的另一實施例的側視圖;圖7是表示本發明中與圖6等價的另一實施例的視圖。
以圖1至圖5為基礎,下面將闡述本發明一實施例。一作為乘客運送器的自動扶梯4平行于樓梯3安裝以連接建筑物的上層地板1和下層地板2,該自動扶梯4具有主框5,由主框5所引導的多個階梯6以無中止和循環的狀態連接,安裝于主框5上的階梯6兩側的一對扶欄7a、7b,圍繞扶欄7a、7b外廓的一對移動扶手8與階梯6同時移動。
上面所述的主框5由位于主框5的縱向兩端的一上層水平部分9和一下層水平部分10以及一連接上層水平部分9和下層水平部分10的中繼部分11構成。中繼部分11的寬度尺寸W0比上層水平部分9和下層水平部分10的寬度W要小。
對于中繼部分11的寬度尺寸W0較小的結構,這樣的決定是因為考慮到當設置自動扶梯4時使樓梯3不致過窄。另外,由于作用于階梯6以及移動扶手8(在圖中未示出)的驅動器或驅動機構或它們的控制機器安裝于上層水平部分9和下層水平部分10中,所以上層水平部分9和下層水平部分10不應更窄,然而由于上層部分踏上/踏下地板12或下層部分踏上/踏下地板(圖中未示出)各自形成一具有上層地板1或下層地板2的水平地板,不使之變得更窄不會對行人構成阻礙。另外,上層水平部分9和下層水平部分10的頂部覆蓋有上層部分踏上/踏下地板12和下層部分踏上/踏下地板,乘客經由該處踏上/踏下階梯6。這些踏上/踏下地板的寬度尺寸W3與所述上層水平部分9以及下層水平部分10的寬度尺寸W幾乎相同。這些踏上/踏下地板具有中央踏上/踏下地板部分12a,該中央部分12a具有與主框5的中繼部分11的寬度尺寸W0幾乎相同的寬度尺寸W1;在中央踏上/踏下地板部分12a兩側的邊緣踏上/踏下地板部分12b、12c具有寬度尺寸W2,且至少中央踏上/踏下地板部分12a固定于上層水平部分9以及下層水平部分10的頂部以使之能夠裝上或卸下。拆分成多個部分是為了便于裝上或卸下。
如上述構成的自動扶梯4靠近沿樓梯3的寬度方向一側的墻壁13設置。在一對扶欄7a、7b中,墻壁13的相對側的扶欄7a具有墻的功能以將自動扶梯4和樓梯3隔開。
因此,在扶欄7a相對于墻壁13的一側安置有一扶手14,使用樓梯3的行人就能從中得到便利。
在該處,本實施例中的行人用扶手14的長度大于扶欄7a的長度,行人用扶手14安裝成使其起始端或末端各自相對于乘客運送器的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超過尺寸L。這種行人用扶手14安裝在構成主框5中繼部分11的寬度W0以外,且在上層水平部分9以及下層水平部分10的寬度尺寸W以內,由此可供行走的樓梯3的寬度不致減少。
如圖4所示,行人用扶手14由固定于構成主框5的上弦桿11a的扶欄柱15中的支承部分16支承在扶欄7a上,并如圖3所示,行人用扶手14超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長度L的末端支承于位于構成上層水平部分9的邊緣踏上/踏下地板部分12c下方的主框5上。
按照上述實施例,行人用扶手14的各末端分別從乘客運送器的扶欄7a的起始端和末端沿樓梯3或自動扶梯4縱向延伸并超過尺寸L,當使用樓梯的行人從扶欄7a的起始端走向樓梯3或從樓梯3走向扶欄7a的末端時,行人無需接觸扶欄7a,只需把持住行人用扶手14便可行走,由此達到安全的目的。如果行人用扶欄僅僅安裝于樓梯3的傾斜部分,還沒走到樓梯3時無法抓住行人用扶手且必須在走完樓梯3前與行人用扶手分離,這樣,在抓住扶手之前是危險的,尤其是走下樓梯時。
另外,通過使行人用扶手14的各末端各自相對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超過尺寸L,可防止行走于樓梯的行人錯誤地抓住自動扶梯4邊上的移動扶手8,并提高了樓梯過道設施的安全性。也就是說,當行人用扶手14的起始端或末端置于比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更靠近樓梯3的位置時,樓梯使用者就會沿平行于樓梯安裝的自動扶梯4和墻壁在樓梯上走上/走下,且即使在走下樓梯3后,樓梯使用者仍將沿自動扶梯4和墻壁行走。結果出現了樓梯使用者抓住設置在移動扶梯的扶欄周圍的移動扶手8的危險,因為該移動扶手8的起始端和末端超過了行人用扶手14的起始端及末端。當樓梯使用者抓住移動扶手8時,他立刻地沿移動扶梯的移動方向被拖動并由此改變了他的走動姿勢,他想要再次站起因而再次更有力地抓住移動扶手8,這樣會跌倒。然而,根據本實施例,由于樓梯使用者不會抓住自動扶梯4的移動扶手8,因而可避免上述危險。
參見行人用移動扶手14的支承框,就將自動扶梯4安裝到樓梯3的設置結構而言,行人用移動扶手14整體地直接或非直接支承于主框5上。
因此,無需對過道側的上層地板1和下層地板2施工以固定行人用扶手14的起始端和末端。能夠取消這樣的復雜操作對于施工來說是很有效率的,特別是安裝與已建造完成的樓梯平行的自動扶梯。
而且通過將行人用扶手14的兩端安裝得分別長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可防止不使用該自動扶梯上下的普通行人橫穿過該踏上/踏下的地板12,由此自動扶梯4可用來更順暢地乘上/乘下。
順便提一下,在上面所提到的實施例中,行人用扶手14沿自動扶梯4的扶欄7a安裝在伸出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的位置。
然而,如圖6所示,在行人用扶手14上可包括一行人用主扶手17,其長度小于扶欄7a的總長度,因此主扶手17的起始端或末端并不伸向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一行人用補充扶手18沿行人用主扶手17的延伸線頂部安裝,并可達到相同于上述實施例的效果。
行人用補充扶手18的靠近扶欄7a的一側由主框5通過扶欄柱15和支承部件16支承,相對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伸出L尺寸的扶手端以和上面實施例所述的相同的方式由主框5支承。
在上面各實施例中,行人用扶手14的末端或構成行人用扶手14的行人用補充扶手18的末端18e相對于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伸出L尺寸,然而,在僅需防止行人抓住移動扶手8的情況下,行人用扶手可安裝及跨越扶欄7a的整個部分,即,行人用扶手14或行人用補充扶手18e的端部可安裝在與扶欄7a起始端和末端相同的位置。
且如圖7所示,當行人用扶手19沒有到達扶欄7a的起始端或末端時,行人用補充扶手20的一端沿其縱向重疊于扶手19之上,另一端置于與扶欄7a起始端或末端相同位置或者超過它,該補充扶手20可固定在位于踏上/踏下地板12下面的主框上(圖中未示出)。
且當優先考慮樓梯行人的安全時,行人用扶手14的末端或行人用補充扶手18、20可固定于上層地板1和下層地板2上。
在各上述實施例中,盡管自動扶梯被設置成安裝于樓梯上的乘客運送器,然而即使將電動過道替代自動扶梯,也可得到與各實施例相同的效果。
另外,在上面提到的各實施例中,盡管乘客運送器沿樓梯寬度方向平行樓梯安裝,然而當樓梯具有更大寬度時,乘客運送器可沿其寬度方向安裝于樓梯的中央,且行人用扶手可安裝于乘客運送器的兩側。
按照上面所述的本發明,當乘客運送器平行安時,可獲得一使行人不會摔倒的安全的樓梯過道設施。
權利要求
1.一種具有安裝于樓梯過道的乘客運送器以及安裝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扶欄上的行人用扶手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或末端各自安裝在與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所述扶欄的起始端或末端相同的位置。
2.一種具有安裝于樓梯過道的乘客運送器以及安裝于所述乘客運送器扶欄上的行人用扶手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或末端各自安裝在向前超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所述扶欄的起始端或末端的位置。
3.一在樓梯過道中安裝有一具有一行人用扶手的乘客運送器的樓梯過道設施,所述行人用扶手安裝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扶欄上,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的長度超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所述扶欄的起始端和末端之間長度。
4.如權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主框具有安裝于所述主框縱向各端上的水平部分以及具有一比所述水平部分寬度更小的中繼部分,所述扶欄沿所述主框的中繼部分設置,所述行人用扶手的一中間部分支承于所述扶欄,所述扶手起始端和末端支承于所述主框的水平部分。
5.如權利要求1、2、3或4所述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安裝于所述所述主框的所述中繼部分寬度之外,且安裝于所述水平部分的寬度之內。
6.如權利要求1、2、3、4或5所述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具有一行人用主扶手以及一行人用補充扶手,所述行人用補充扶手直接或非直接連接于所述行人用主扶手的所述起始端或末端。
7.一具有安裝于樓梯過道的乘客運送器以及安裝于所述乘客運送器扶欄上的行人用扶手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設成跨越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所述扶欄整個部分。
8.一具有一安裝于樓梯過道的乘客運送器以及安裝于所述乘客運送器一側的一行人用扶手的樓梯過道設施,其特征在于,所述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或末端位于越過所述乘客運送器的所述扶欄的整個部分的位置。
全文摘要
通過提供一平行于樓梯過道設施的乘客運送器而達到提供一不會降低行走者安全性的樓梯過道設施的目的,支承于乘客運送器4的扶欄7a外側的行人用扶手14、17、18的安裝長度長于乘客運送器的扶欄7a長度,行人用扶手的起始端和末端支承于乘客運送器的主框5的水平部分9、10上。
文檔編號B66B23/22GK1312214SQ0013778
公開日2001年9月12日 申請日期2000年12月28日 優先權日2000年3月8日
發明者斎藤忠一, 宇津宮博文 申請人:株式會社日立制作所, 株式會社日立建筑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