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像頭密封結構、拍攝裝置及拍攝設備的制造方法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攝像頭密封結構、拍攝裝置及拍攝設備,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攝像頭鏡片、攝像頭鏡片背膠和密封泡棉;其中,密封泡棉,設有與攝像頭模組對應的攝像頭模組光孔,密封泡棉設于拍攝設備的外殼與攝像頭模組之間并用于密封間隙,密封泡棉由不透光材質制成;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用于將密封泡棉與攝像頭模組相粘接。通過不透光材質制成的密封泡棉和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能夠完全密封移動通信設備與攝像頭模組或者攝像頭鏡片與攝像頭模組之間的間隙,從而能夠完全將攝像頭與閃光燈隔離,避免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攝像頭的旁側進入攝像頭,避免了缺陷相片的產生。
【專利說明】
攝像頭密封結構、拍攝裝置及拍攝設備
技術領域
[0001]本實用新型涉及移動通信設備附件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攝像頭和具有該攝像頭的拍攝設備。
【背景技術】
[0002]隨著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日新月異地發展以及不斷地更新換代,消費者對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的拍照功能愈加關注。在目前多數移動通信設備已經普及的前后攝像頭的硬件裝備前提下,在光線較差或者夜間下智能通信設備的實際拍攝效果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在攝像頭的旁側附加閃光燈功能便是在這種需求下誕生的。攝像頭及閃光燈的工作原理為:在光線不足或黑暗環境下,啟動手機的閃光燈功能后,拍攝相片按鍵(或虛擬按鍵)按下的同時,閃光燈曝出足夠強度的光源,使得被拍攝的景物或人物清晰呈現在攝像鏡頭里面。
[0003]目前常見的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中攝像頭與閃光燈分布結構如圖1所示。圖1中,攝像頭I由攝像頭模組101以及封裝于所述攝像頭模組101外側的攝像頭封裝結構組成,攝像頭封裝結構包括攝像頭鏡片102(camera lens)和密封于所述攝像頭鏡片102和所述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的密封泡棉103,密封泡棉103用于保護攝像頭模組,起到緩沖和防塵的作用;閃光燈2布置在攝像頭I旁側靠近的區域,閃光燈2由閃光燈模組201和設于閃光燈模組201外側的閃光燈導光板202組成;攝像頭模組101與閃光燈模組201通過隔離墻3(例如手機外殼)完全隔離,以避免在拍攝時閃光燈模組201曝出的強光從攝像頭模組101旁側進入攝像頭模組101中(即漏光拍攝),造成拍攝缺陷相片。
[0004]但是,現有的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中攝像頭與閃光燈還有另外一種布置結構,如圖2所示,在該布置結構中,由于手機等移動通信設備在攝像頭位置處結構空間有限或者工業外觀設計(ID設計)的刻意要求等原因,攝像頭I與閃光燈2的布置位置非常接近,致使攝像頭模組101與閃光燈模組201之間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能夠完全隔離兩者之間空間的隔離墻。在該種結構下,僅僅只能憑借密封泡棉來阻止閃關燈模組201曝出的強光從旁側進入攝像頭模組101中。然而,該現有技術在實際使用中效果并不理想,經常發生漏光拍攝的問題,從而造成缺陷相片。
【實用新型內容】
[0005]因此,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拍攝裝置,當攝像頭與閃光燈布置位置非常接近時,兩者之間沒有足夠的空間設置完全隔離兩者的密封隔離墻,導致攝像頭拍攝時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對應旁側進入攝像頭中,導致拍攝出缺陷相片的問題,從而提供一種能夠防止攝像頭拍攝時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攝像頭旁側進入攝像頭導致拍攝缺陷相片的攝像頭密封結構。
[0006]進一步,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具有上述攝像頭密封結構的拍攝裝置。
[0007]再進一步,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具有上述拍攝裝置的拍攝設備。
[0008]為此,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0009]一種攝像頭密封結構,用于對拍攝設備的攝像頭模組進行密封,所述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攝像頭鏡片,用于罩蓋所述攝像頭模組;攝像頭鏡片背膠,用于將所述攝像頭鏡片與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相粘接,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與所述攝像頭模組之間留有間隙;密封泡棉,設有與所述攝像頭模組對應的攝像頭模組光孔,所述密封泡棉設于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與所述攝像頭模組之間并用于密封所述間隙,所述密封泡棉由不透光材質制成;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用于將所述密封泡棉與所述攝像頭模組相粘接。
[0010]優選地,所述密封泡棉包括泡棉層和泡棉基材層,所述泡棉基材層位于靠近所述攝像頭模組一側,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設于所述泡棉基材層對應所述攝像頭模組的表面上。
[0011]優選地,所述泡棉層由黑色不透光EVA材質制成,所述泡棉基材層由黑色不透光PET材質制成。
[0012]優選地,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為黑色不透光雙面膠。
[0013]—種攝像頭密封結構,用于對拍攝設備的攝像頭模組進行密封,所述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攝像頭鏡片,用于罩蓋所述攝像頭模組,所述攝像頭鏡片與所述攝像頭模組之間留有間隙;攝像頭鏡片背膠,設有與所述攝像頭外周匹配的開口,用于將所述攝像頭鏡片與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相粘接;密封泡棉,設有與所述攝像頭模組對應的攝像頭模組光孔,所述密封泡棉設于所述開口內、并且密封所述間隙,所述密封泡棉由不透光材質制成;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分別設于所述密封泡棉的兩側,用于將所述密封泡棉分別與所述攝像頭模組和攝像頭鏡片相粘接。
[0014]優選地,所述密封泡棉包括泡棉層和泡棉基材層,所述泡棉基材層位于靠近所述攝像頭模組一側,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分別設于所述泡棉基材層與所述攝像頭模組、所述攝像頭鏡片對應的表面上。
[0015]優選地,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為黑色不透光雙面膠。
[0016]—種拍攝裝置,包括:攝像頭,適于設置在拍攝設備的背面和/或正面,所述攝像頭包括攝像頭模組以及上述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閃光燈,與所述攝像頭同側、并靠近所述攝像頭設置,所述閃光燈包括閃光燈模組及罩蓋于所述閃光燈模組以起到導光作用的閃光燈導光板。
[0017]—種拍攝設備,包括上述所述的拍攝裝置。
[0018]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具有如下優點:
[0019]1.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適用于攝像頭與閃光燈布置位置非常接近致使攝像頭與閃光燈之間的空間不足以設置隔離墻的情況,通過不透光材質制成的密封泡棉和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能夠完全密封移動通信設備與攝像頭模組或者攝像頭鏡片與攝像頭模組之間的間隙,從而能夠完全將攝像頭與閃光燈隔離,避免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攝像頭的旁側進入攝像頭,避免了缺陷相片的產生。
[0020]2.本實用新型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相比于現有技術中泡棉層透明材質,泡棉基材層采用透明的PET材質,本實用新型的泡棉層采用黑色不透光EVA材質制成,所述泡棉基材層由黑色不透光PET材質制成,不僅能夠防止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攝像頭旁側進入攝像頭,而且也沒有增加成本。
【附圖說明】
[0021]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具體實施方式】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是本實用新型的一些實施方式,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0022]圖1為常見的攝像頭與閃光燈在手機中分布結構示意圖;
[0023]圖2為攝像頭與閃光燈在手機中位置十分接近時的分布結構示意圖,圖中示出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為本實用新型第一種實施方式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
[0024]圖3為圖2的局部放大圖;
[0025]圖4為本實用新型第一種實施方式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的密封泡棉的結構示意圖;
[0026]圖5為本實用新型第二種實施方式中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與攝像頭模組的組裝示意圖。
[0027]附圖標記說明:
[0028]1-攝像頭;101-攝像頭模組;102-攝像頭鏡片;103-密封泡棉;1031-泡棉層;1032-泡棉基材層;1033-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4-攝像頭鏡片背膠;105-間隙;
[0029]2-閃光燈;201-閃光燈模組;202-閃光燈導光板;
[0030]3-外殼。
【具體實施方式】
[0031]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0032]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術語“中心”、“上”、“下”、“左”、“右”、“豎直”、“水平”、“內”、“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為基于附圖所示的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實用新型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或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此外,術語“第一”、“第二”、“第三”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
[0033]在本實用新型的描述中,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定和限定,術語“安裝”、“相連”、“連接”應做廣義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可拆卸連接,或一體地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連接;可以是直接相連,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相連,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具體情況理解上述術語在本實用新型中的具體含義。
[0034]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實用新型不同實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只要彼此之間未構成沖突就可以相互結合。
[0035]第一種實施方式
[0036]圖2為本實施方式中攝像頭與閃光燈在手機中位置十分接近時兩者的分布結構示意圖;圖3為圖2的局部放大圖;圖4為本實施方式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的密封泡棉103的結構示意圖。如圖2-4所示,本實施方式提供一種攝像頭密封結構,用于對移動通信設備的攝像頭模組進行密封,在本實施方式中,所述拍攝設備以手機為例,但本實用新型中對于拍攝設備的理解不應限于手機,在其他實施方式中,還可以為照相機、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等。本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攝像頭鏡片102、攝像頭鏡片背膠104、密封泡棉103及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
[0037]如圖2所示,攝像頭鏡片102位于攝像頭模組101的外側,從外側罩蓋住攝像頭模組101,所述攝像頭鏡片102用于保護內部的攝像頭模組101,要求透光良好,同時由于攝像頭鏡片102位于手機外殼3的外側,因此要求攝像頭鏡片102具有外觀裝飾作用;在本實施方式中,所述攝像頭鏡片102采用PMMA(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材料制成,但本實用新型中攝像頭鏡片102并不限于采用PMMA材料制成。攝像頭鏡片102通過攝像頭鏡片背膠104與手機的外殼3相粘接。手機的外殼3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留有一定間隙105。密封泡棉103,在本實施方式中呈環狀,中部設有與攝像頭模組101對應的攝像頭模組101光孔,所述密封泡棉103設于手機外殼3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并用于密封手機外殼3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的間隙105。具體地,如圖2所示,密封泡棉103上方與手機外殼3采用壓裝密封,下方采用密封泡棉103背膠與攝像頭模組1I相粘接。
[0038]如圖2所示,本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及攝像頭模組1I構成的攝像頭的旁側十分接近的位置設有閃光燈,閃光燈包括內部的閃光燈模組201以及罩蓋于閃光燈模組201外側的閃光燈導光板202,由于閃光燈模組201距離攝像頭模組101十分接近,導致在拍照時,閃光燈模組201發出的光線容易從彼此靠近的側邊緣透過密封泡棉103,“提前”進入攝像頭模組101,而非正常情況下閃光燈發出光線發射到被拍景物上,然后由被拍景物反射光線通過攝像頭鏡片102進入攝像頭模組101中。這導致了 “漏光”缺陷相片的產生。
[0039]在本實施方式中,為了避免“漏光”缺陷相片的產生,密封泡棉103采用不透光材質制成。考慮到現有技術中,密封泡棉103采用的背膠均為透明背膠,這也是導致產生“漏光”缺陷相片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本實施方式中,用于將密封泡棉103與攝像頭模組101相粘接的密封泡棉103背膠為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
[0040]通過以上設置,使得密封泡棉103以及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能夠完全隔離手機外殼3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的間隙105,從而完全杜絕了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彼此靠近的側邊緣透過密封泡棉103,“提前”進入攝像頭模組101的現象發生。解決了攝像頭與閃光燈布置十分接近時攝像頭拍攝“漏光”缺陷相片的問題。
[0041]進一步地,如圖3和圖4所示,所述密封泡棉103包括泡棉層1031和泡棉基材層1032,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位于靠近所述攝像頭模組101—側,上述的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設于泡棉基材層1032與攝像頭模組101對應的表面上。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為不透光的雙面膠。
[0042]再進一步具體地,泡棉層1031由黑色不透光EV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材質制成,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由黑色不透光PET(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材質制成。相比于現有技術中泡棉層1031透明材質,泡棉基材層1032采用透明的PET材質,本實施方式的泡棉層1031采用黑色不透光EVA材質制成,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由黑色不透光PET材質制成,不僅能夠防止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攝像頭旁側進入攝像頭,而且也沒有增加成本。
[0043]第二種實施方式
[0044]圖5為本實施方式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與攝像頭模組101的組裝示意圖。作為第一種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的一種可替換方式,本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與第一種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的區別在于:
[0045]攝像頭鏡片102通過攝像頭鏡片背膠104與手機外殼3相粘接,攝像頭鏡片背膠104設有與攝像頭外周匹配的開口,密封泡棉103設于所述開口內,用于密封攝像頭鏡片102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形成的間隙105。
[0046]密封泡棉103的上下兩側分別設置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用于將密封泡棉103分別與攝像頭t吳組1I和攝像頭鏡片1 2相粘接。
[0047]通過不透光材質制成的密封泡棉103以及密封泡棉103上下兩側的不透光背膠的設置,能夠密封攝像頭鏡片102與攝像頭模組101之間形成的間隙105,從而完全杜絕了閃光燈曝出的光線從彼此靠近的側邊緣透過密封泡棉103,“提前”進入攝像頭模組101的現象發生。解決了攝像頭與閃光燈布置十分接近時攝像頭拍攝“漏光”缺陷相片的問題。
[0048]本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的其他特征與第一種實施方式的攝像頭密封結構中公開的內容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0049]第三種實施方式
[0050]如圖2所示,本實施方式提供一種拍攝裝置,該拍攝裝置優選適用于手機,但不限于手機。所述拍攝裝置包括攝像頭和閃光燈。其中,
[0051]所述攝像頭包括攝像頭模組101以及第一種實施方式或者第二種實施方式提供的攝像頭密封結構。所述閃光燈包括閃光燈模組201和閃光燈導光板202。如圖2所示,攝像頭鏡片102不僅覆蓋了攝像頭模組101,還且還覆蓋了閃光燈導光板202的區域,此時,攝像頭模組101與閃光燈模組201彼此之間的距離十分接近。
[0052]閃光燈導光板202,具有閃光燈導光作用,由于閃光燈導光板202在手機中位于外觀表面,因此要求閃光燈導光板202具有裝飾作用,在本實施方式中,閃光燈導光板202的材質一般采用PMMA,但不限于PMMA,在其他實施方式中還可以采用PC(聚碳酸酯)材質。
[0053]第四種實施方式
[0054]本實施方式提供一種拍攝設備,包括第三種實施方式的拍攝裝置。本實施方式的拍攝設備為手機,優選為目前市場流行的智能手機。在本實施方式中,攝像頭與閃光燈可以設置于智能手機的正面,也可以設置于智能手機的背面,也可以同時設置于智能手機的正面和反面,攝像頭與閃光燈的設置根據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0055]需要說明的是,本實用新型中拍攝設備不限于手機,還可以為其他拍攝設備,例如具有拍攝功能的平板電腦、筆記本電腦,甚至是具有拍攝功能的智能手表等。
[0056]顯然,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對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而由此所引伸出的顯而易見的變化或變動仍處于本實用新型創造的保護范圍之中。
【主權項】
1.一種攝像頭密封結構,用于對拍攝設備的攝像頭模組(101)進行密封,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 攝像頭鏡片(102),用于罩蓋所述攝像頭模組(101); 攝像頭鏡片背膠(104),用于將所述攝像頭鏡片(102)與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3)相粘接,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3)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留有間隙(105); 密封泡棉(103),設有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對應的攝像頭模組光孔,所述密封泡棉(103)設于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3)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之間并用于密封所述間隙(105),所述密封泡棉(103)為不透光材質; 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用于將所述密封泡棉(103)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相粘接。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泡棉(103)包括泡棉層(1031)和泡棉基材層(1032),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位于靠近所述攝像頭模組(101) —偵U,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設于與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對應所述攝像頭模組(101)的表面上。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泡棉層(1031)為黑色不透光EVA材質,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為黑色不透光PET材質。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為黑色不透光雙面膠。5.—種攝像頭密封結構,用于對拍攝設備的攝像頭模組(101)進行密封,其特征在于,所述攝像頭密封結構包括: 攝像頭鏡片(102),用于罩蓋所述攝像頭模組(101),所述攝像頭鏡片(102)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之間留有間隙(105); 攝像頭鏡片背膠(104),設有與所述攝像頭外周匹配的開口,用于將所述攝像頭鏡片(102)與所述拍攝設備的外殼(3)相粘接; 密封泡棉(103),設有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對應的攝像頭模組(101)光孔,所述密封泡棉(103)設于所述開口內、并且密封所述間隙(105),所述密封泡棉(103)為不透光材質;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分別設于所述密封泡棉(103)的兩側,用于將所述密封泡棉(103)分別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01)和攝像頭鏡片(102)相粘接。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泡棉(103)包括泡棉層(1031)和泡棉基材層(1032),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位于靠近所述攝像頭模組(101) —偵U,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分別設于所述泡棉基材層(1032)與所述攝像頭模組(1I )、所述攝像頭鏡片(12)對應的表面上。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泡棉不透光背膠(1033)為黑色不透光雙面膠。8.一種拍攝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攝像頭(I),適于設置在拍攝設備的背面和/或正面,所述攝像頭(I)包括攝像頭模組(101)以及根據上述權利要求1-7中任一項所述的攝像頭密封結構; 閃光燈(2),與所述攝像頭同側、并靠近所述攝像頭設置,所述閃光燈包括閃光燈模組(201)及罩蓋于所述閃光燈模組(201)以起到導光作用的閃光燈導光板(202)。9.一種拍攝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拍攝裝置。
【文檔編號】H04N5/235GK205430400SQ201520931489
【公開日】2016年8月3日
【申請日】2015年11月20日
【發明人】胡華陽
【申請人】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