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收費系統,特別是一種藉由電信系統提供上網消費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
網際網絡為近年來新興的產業,其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席卷全球。隨著半導體技術的快速演進以及資訊電腦市場不斷的擴充下,基于網際網絡中附屬的商業也蓬勃發展,因此改變了對于資訊取得的方式,網際網絡也逐漸變成資訊取得主要來源之一,基于技術的發展所提供的便利性而相對刺激使用者利用網際網絡,網際網絡與無線通訊的結合趨勢排除空間與區域的限制,使消費者更加便利而大量擴展上述市場。如一般大眾所知,電腦通過網際網絡利用各種不同服務業者所提供的通道交換資訊,如可以利用電子郵件以及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WWW),而電子商務的實例越來越多,例如美國花旗銀行在臺灣申請的專利,名稱為“植基于分散網絡的電子錢包”,專利字號87118812,此外雅馬遜書店也已經在美國申請其網絡書店的專利,如美國專利號5,960,411也是相關于電子商務的專利,主要是有關于利用網際網絡交易的方法及系統,以目前來說,網絡上的消費一般為利用信用卡付款或是利用預付卡付款。美國專利,專利號碼US Patent No.6,006,205,其公開了一種利用信用卡付款的請款系統,發明名稱為”Credit card billing method and system”。而利用網絡以信用卡付款的主要問題在于安全性的考慮,一般業者是將傳送的信用卡號碼加以加密處理后再傳送。而消費者對于信用卡帳號在網絡上傳遞容易被攔截的問題,形成消費者在網絡上消費的障礙。其次,另外的付費方式為預先購買預付卡進行消費,此種消費方式必須先行購買預付卡,再按照實際消費的情形扣點消費。因此使用者在未消費之前就要先買預付卡,造成諸多不便。尤其在網絡小額付款方面更為麻煩,例如,玩游戲小額付款要消費者先買預付卡才能使用造成消費者十分不便,其他的付款系統可以參閱如美國專利,專利號碼US Patent No.5,852,812,發明名稱為”Billing system for a network”。
上述利用信用卡付款信用卡號碼存在會被攔截的安全性問題,而使用預付卡又存在不便利性。
有鑒于此,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使用者可利用授權碼消費,無須輸入信用卡號碼,也無須事先購買預付卡,使網上消費更安全可靠,且更方便。
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一種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主要包含授權單位以及利用電信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公眾電信網絡,上述的授權單位包含授權碼產生裝置,用以提供藉由該授權碼產生裝置所產生的授權碼給使用者,以利于使用者上網消費或交易。上述使用者使用通訊裝置通過公眾電信網絡取得該授權碼,之后使用者輸入授權碼至一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消費或交易。
其中包含一數據連線裝置耦合于上述的網絡服務者及上述的授權單位,以利于網絡服務者藉由數據連線裝置向授權單位查詢該授權碼的有效性;也可利用授權碼產生裝置的反向解碼裝置來做有效性的判斷。在較佳實施例中,上述的授權碼為包含文字或/及數字的字串,且傳遞上述授權碼的方式可利用語音或數據等方式。其中上述的授權單位可依據該使用者電信來話到該授權單位來制定每單位時間(分鐘或秒)或依據每通來電制定收費的標準。
此外,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基于網絡消費收費系統的付費方法,包含(1)首先建立使用者與授權單位間的通訊;(2)接著,使用者向授權單位請求授權碼;(3)授權單位接收使用者的請求;(4)授權單位產生授權碼,再傳遞授權碼給上述使用者;
(5)使用者輸入授權碼經網際網絡傳遞至網絡服務提供者;(6)網絡服務提供者接收授權碼;(7)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授權碼是否有效,若授權碼有效,則使用者可以享受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若上述的授權碼為無效,則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提供服務。
本發明所提供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藉由與電信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授權單位的結合,利用授權單位通過電信網絡傳遞授權碼以利于使用者取得授權碼進行消費,使用者無須輸入信用卡號碼給網絡服務提供者,也無須事先購買所謂的預付卡,大大方便了用戶,同時也提高了網絡消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有關本發明的詳細說明及技術內容,配合
如下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圖2為本發明的另一實施例結構示意圖;圖3為本發明的流程圖;圖4為本發明的另一實施例的流程圖。
本發明主要提供一收費的系統,以利于使用者在網際網絡上消費無安全的顧慮,并省卻了購買預付卡的麻煩。本系統包含一授權單位做為一控制中心用以提供授權碼以產生有效的交易與消費,其詳細的方法說明如下圖1所示為本系統所提供的功能方塊示意圖,本系統包含授權單位170以及一通訊服務提供者165所提供的公眾電信網絡160。上述的授權單位170做為本系統的控制中心用以提供授權碼利于消費者上網消費或是交易,其至少包含相互耦合的電信受話裝置175以及授權碼產生裝置180。所述的通訊服務提供者165包含但不限于有線電話電信網絡公司如中華電信、移動電話電信網絡服務提供者如臺灣大哥大、遠傳等,或是固網服務提供者如臺灣固網等等。上述只做一舉例,非用以限定本發明。通訊服務提供者165所提供的公眾電信網絡160則包含但不限于有線電話網絡、移動電話網絡(包含基地臺)以及固網通訊網絡。值得注意的是本系統包含一授權碼產生裝置180,內植于上述的授權單位170且與電信受話裝置175耦合。該授權單位170利用授權碼產生裝置180產生授權碼,舉例而言,可以為一文字或/及數字字串,提供給使用者100,做為上網消費的有效授權依據。使用者100則可以藉由通訊裝置150,可以為有線電話或移動電話藉由公眾電信網絡160與授權單位170的電信受話裝置175做一聯系,請求取得上網消費的授權碼。其中傳遞上述授權碼的方式包含語音或數據等方式。使用者的通訊裝置所通訊內容包含語音及/或數據。
本系統包含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其可以選自網絡接取服務提供者(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網絡內容提供者(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網絡應用服務提供者(internet 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所組成的群集之一或任意組合。使用者100可以通過電腦110藉由網際網絡120與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建立連線,進行交易或是消費。此外,使用者100也可以通過移動電話150利用無線通訊協定(wireless applicationprotocol;WAP)進行上網交易。
在消費前,使用者100必須輸入授權單位170所提供的授權碼給網絡服務提供者130,使用者藉由使用者界面輸入授權碼,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在接收到授權碼之后,則利用數據連線裝置140通過連線與授權單位170征信,用以確認上述的授權碼是否有效。授權單位170可依據使用者100電信來話到授權單位170來制定每單位時間(分鐘或秒)或依據每通來電制定收費的標準。也就是可以利用通話電信帳單向使用者請款。上述的授權碼不只可做為支付消費之用,也可以設定為至網絡服務提供者或是實體商店消費時的消費折扣,換言之,上述的授權碼可做為折扣卷用途。授權單位170、通訊服務提供者165以及/或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再依據收取的費用進行拆帳。一般而言,授權單位170包含電信受話裝置以及授權碼產生裝置。電信受話裝置接收來話,而授權碼產生裝置使用編碼產生一串文字及/或數字以供判斷真偽。舉一實施例而言,文字及/或數字字串包含但不限于8位數字,可以更長或更短,視需求而定。
圖3所示為本發明的流程,在步驟300中使用者100先建立與授權單位170間的通訊,請求授權碼。授權單位在步驟310中接收到使用者100的請求,然后藉由授權碼產生裝置180產生授權碼,步驟320,再經由通訊連線傳遞給使用者100(步驟330)。在步驟340中,使用者100利用電腦110或無線通訊裝置150輸入授權碼經由網際網絡120到網絡服務提供者130。網絡服務提供者130接收到授權碼之后,步驟350,則向授權單位170確認授權碼是否有效。若經過確認該授權碼為有效,則使用者100可以網絡服務提供者130所提供的服務進行消費。若上述的授權碼為無效,則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步驟370。
本發明的另一實施例請參閱圖2,此實施例利用一授權碼有效性判定演算裝置240,耦合于上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利用授權碼有效性判定演算裝置240判斷授權碼的有效性以及真偽,來取代數據連線的判斷方式。換言之本實施例包含授權單位170以及一通訊服務提供者165所提供的公眾電信網絡160。授權碼產生裝置180耦合于上述的授權單位170,該授權單位170利用授權碼產生裝置180產生授權碼提供給使用者100,做為上網消費的有效授權依據。使用者100則可以藉由通訊裝置150,可以為有線電話或移動電話藉由公眾電信網絡160與授權單位170做一聯系,請求取得上網消費的授權碼。使用者100藉由使用者界面輸入授權單位170所提供的授權碼給網絡服務提供者130。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在接收到授權碼之后,則利用授權碼有效性判定演算裝置240判斷授權碼的有效性以及真偽,來取代數據連線的判斷方式。上述的授權碼有效性判定裝置包含該授權碼產生裝置的反向解碼裝置。
利用本系統通過授權單位170提供以利于使用者100上網消費的授權碼,依據使用者100與授權單位170電信來話到授權單位170來制定每單位時間(分鐘或秒)或依據每通來話制定收費的標準。以電信帳單向使用者100收取上網消費的費用。而使用者可以通過電信帳單繳交上網消費的費用。因此,使用者無須輸入信用卡號碼給網絡服務提供者130,也無須事先購買所謂的預付卡。因此本收費系統可以避免機密或敏感的資料遭竊,以及省卻購買預付卡的麻煩。
本發明公開的另一植基于圖1結構下的實施例,流程如圖4所示。在步驟400中使用者或消費者先至網絡服務提供者130建立連接請求服務項目代號。之后,在步驟410中網絡服務提供者130產生一服務項目代號給予使用者或消費者。上述的服務項目代號包含但不限于服務提供者的識別碼、服務項目識別碼、用戶進入識別碼或是順序碼。通過網際網絡或其它的通訊方式將上述的服務項目代號傳遞給使用者。步驟420,使用者通過通訊裝置150與授權單位170通訊。授權單位在步驟430要求使用者輸入該組服務項目代號,使用者或消費者則提供該組服務項目代號。之后在步驟440中,授權單位170確認授權是否成功,若是確認成功,授權單位170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130提供服務,如步驟450。若上述的確認失敗,則告知消費者授權失敗,步驟460,消費者可以重新申請服務項目代號。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部分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用于限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包含一授權單位,該授權單位包含授權碼產生裝置用以產生授權碼給使用者,以利于使用者上網消費或交易;以及公眾電信網絡,以利于上述使用者使用通訊裝置通過該公眾電信網絡取得該授權碼,該使用者輸入該授權碼至一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消費或交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一數據連線裝置耦合于上述的網絡服務者及上述的授權單位,該網絡服務者藉由該數據連線裝置向該授權單位查詢該授權碼的有效性,用以判定對該使用者提供服務與否。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含一授權碼有效性判定裝置,耦合于上述網絡服務者,以利于該網絡服務者接收到該授權碼后查詢該授權碼的有效性,用以判定對該使用者提供服務與否。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授權碼有效性判定裝置包含該授權碼產生裝置的反向解碼裝置,其中上述的授權碼包含文字或數字或其組合的字串,該反向解碼裝置包含文字或數字或其組合的字串,其中傳遞上述授權碼的方式包含語音或數據或其組合方式。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選自網絡接取服務提供者(ISP)、網絡內容提供者(ICP)、網絡應用服務提供者(ASP)所組成的群集之一或任意組合。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授權碼可做為折扣卷。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上述使用者的通訊裝置所通訊內容包含語音或數據或其組合,上述使用者的通訊裝置包含有線或無線通訊裝置。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授權單位依據該使用者電信來話到該授權單位制定每單位時間或依據每通電信來電制定收費標準。
9.一種基于上述網絡消費收費系統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a.建立使用者與授權單位間的通訊;b.該使用者向該授權單位請求授權碼;c.該授權單位接收該使用者的請求;d.該授權單位產生授權碼,再傳遞該授權碼給該使用者;e.使用者輸入該授權碼經由網際網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f.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接收該授權碼;及g.該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該授權碼是否有效,若該授權碼有效,則該使用者可以享受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若上述的授權碼為無效,則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拒絕提供服務。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數據連線與上述的授權單位相連,用以確認該授權碼的有效性。
11.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授權碼有效性判定裝置,用以確認該授權碼的有效性。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含反向解碼該授權碼的步驟。
13.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還包含依據該使用者電信來話到該授權單位的每單位時間費率或依據每通來電的收費標準向該使用者請款,請款方式包含通過電信帳單向該使用者請款。
14.一種基于上述網絡消費收費系統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a.建立使用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間的連結;b.該使用者向該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一組服務項目代號;c.該網絡服務提供者產生該組服務項目代號給該使用者;d.使用者提供該組服務項目代號給該授權單位;e.該授權單位確認是授權是否成功,若該組服務項目代號有效,則該授權單位通知該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若該組服務項目代號無效,則通知該使用者授權失敗。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該組服務項目代號包含該服務提供者識別碼、服務項目識別碼、用戶進入識別碼、順序碼。
16.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付費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依據該使用者電信來話到該授權單位的每單位時間費率或依據每通來電的收費標準向該使用者請款,請款方式包含通過電信帳單向該使用者請款。
全文摘要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網絡消費的收費系統,包含授權單位及利用電信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公眾電信網絡,該授權單位包含授權碼產生裝置用以提供藉由該授權碼產生裝置所產生的授權碼給使用者,以利于使用者上網消費或交易。上述使用者使用通訊裝置通過公眾電信網絡取得該授權碼,之后使用者輸入授權碼至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消費或交易,授權單位依據使用者來電到授權單位制定每單位時間(分或秒)或依據每通來電制定收費標準。
文檔編號H04L12/16GK1347051SQ00129658
公開日2002年5月1日 申請日期2000年10月9日 優先權日2000年10月9日
發明者吳建璋 申請人: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