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包裝材料制造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用于包裝材料制造設備的靜電消除結構。
背景技術:
發泡棉是含有氣孔的材料,如聚苯發泡板、聚氯乙烯發泡保溫板等。通常市場上的產品泡沫塑料、珍珠棉、發泡橡膠、遇水膨脹止水膠、聚硫密封膠等都屬于發泡系列產品,故而發泡棉可以有多種類型塑料材質甚至可以是混合型,但區分其他塑料材料的主要是由于其氣泡特性。其具有質輕、保溫隔熱、柔性好、耐高低溫變化、耐候等多種優點,目前廣泛采用的發泡棉產品有epe珍珠棉,xpe聚乙烯化學交聯發泡材料,eva/epdm/橡塑閉孔泡沫塑料等,其中數epe珍珠棉最為廣泛使用。
發泡棉的生產設備一般包括機架和輥子等,其在運輸過程中輥子帶動發泡棉材料輸送。在輸送過程中,輥子和輥軸、發泡棉材料和輥子之間的摩擦不可避免,產生靜電是必然的。尤其是輥子和發泡棉這兩種介質持續接觸較易摩擦產生靜電,因此必須采取一定措施杜絕靜電,以保證生產持續安全地進行。杜絕靜電的產生可通過預防和導出兩種方式。采取一種簡單、友好而低成本的除靜電措施對于發泡設備、切膜設備、熔出設備等包裝材料生產設備也具有重大的意義。
技術實現要素:
發明目的:為了規避發泡設備等包裝材料生產設備在生產過程中的產生,以及導出已經產生的靜電,本發明提供一種用于包裝材料制造設備的靜電消除結構,以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
發明內容:一種用于包裝材料制造設備的靜電消除結構,包括基架、輥架、操作輥、接地口、加濕裝置、靜電刷架、靜電刷,若干所述輥架架設于基架之上,操作輥安裝于輥架頂端,若干所述接地口均勻分布于基架外側周圍地面,每個接地口釘有一個金屬材料的接地柱,所述基架上端還具有加濕裝置;所述靜電刷架架設于輥架之上、下端以導線連接接地柱,靜電刷架上安裝一排靜電刷,所述靜電刷下端與對應的操作輥接觸。
作為優選,所述基架上端還具有加濕裝置。加濕裝置進一步減少靜電發生。
作為優選,靜電刷架數量與操作輥相同,每個靜電刷架以一根導線連接一個接地柱。靜電刷架、接地柱的數量和其在機架的布置,且一一對應,導線負荷小,同時避免部分部位受污等導致導電受阻,從而導電失效,故而應該設置多個點以保證導電效率。
作為優選,所述接地柱的直徑不小于15mm,所述導線材料為不少于50mm2規格的軟銅線。接地柱和導線材料的規格保證導線能扛住一般強度的靜電電壓。
進一步,所述加濕裝置為超聲波工業加濕器。超聲波工業加濕器加濕效率高、體積小、加濕均勻、使用靈活方便,單位加濕量的能耗指標低,特別適用于本發明的結構。
進一步,所述加濕裝置在每個操作輥下方位置、輥架旁設置一個。加濕裝置單個作用不均勻,對于龐大的設備而言起效慢,在操作輥這種易產生靜電的地方布置可以及時加濕預防靜電。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于:本發明結構簡單、防靜電可靠。基架、輥架、操作輥的結構簡潔,利于導電的順暢性;靜電刷架、靜電刷、接地柱的布置能夠使導電受阻的風險降到很小;接地柱的直徑和導線材料的選取保證了導電的性能;加濕裝置及其布置位置使濕度增加減少或避免靜電產生。本發明用于輥運輸的發泡設備可穩定可靠導出靜電,且可適用于其他同樣以輥帶動的包裝材料生產機械,如復合機、淋膜機等,具有高防靜電性能和使用普適性。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的靜電刷架、靜電刷和操作輥配合的示意圖。
圖中:1-基架,2-輥架,3-操作輥,4-接地口,40-接地柱,41-接線口,5-加濕裝置,6-導線,7-靜電刷架,8-靜電刷。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
本技術:
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申請中記載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下面結合圖1~2和具體實施例,進一步闡明本發明。
如圖1~2,一種用于包裝材料制造設備的靜電消除結構,包括基架1、輥架2、操作輥3、接地口4、加濕裝置5、靜電刷架7、靜電刷8,若干所述輥架2架設于基架1之上,操作輥3安裝于輥架2頂端,若干所述接地口4均勻分布于基架1外側周圍地面,每個接地口4釘有一個金屬材料的接地柱40,所述接地柱40的直徑不小于15mm,所述接地柱40通過開有的接線口41和導線6連接,所述接地柱40材質為銅,所述導線6材料為不少于50mm2規格的軟銅線;所述靜電刷架7架設于輥架之上、下端以導線6連接接地柱40,靜電刷架7、靜電刷8均為金屬材質,靜電刷架7數量與操作輥3相同,每個靜電刷架7以一根導線6連接一個接地柱40,靜電刷架7上安裝一排靜電刷8,所述靜電刷8下端與對應的操作輥3接觸;
所述基架上端還具有加濕裝置5,所述加濕裝置5在每個操作輥3下方位置、輥架2旁設置一個,所述加濕裝置5為超聲波工業加濕器。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優選技術方案,應當指出,對于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在不脫離本發明原理的前提下,所做出的若干改進或等同替換,均視為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仍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