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開涉及可再充電電池模組。
背景技術:
1、與一次電池不同,可再充電電池可以重復充電和放電。小容量可再充電電池用于便攜式電子裝置,諸如移動電話、筆記本計算機和攝像機。大容量和高密度的可再充電電池用于混合動力車輛和電動車輛的電機驅動的電力,或用于能量存儲。
2、可再充電電池可以用作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包括串聯和/或并聯連接的多個電池單體,以驅動例如需要相對高能量密度的混合動力車輛的電機。例如,可再充電電池模組通過連接以對應于期望電量的數量提供的多個電池單體的電極端子來形成,以便實現相對高輸出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例如,電動車輛)。
3、例如,這種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包括一對保持器(holder),并且通過用緊固構件(也被稱為聯接構件)緊固容納電池單體的該對保持器而被容納在殼體中。在用緊固構件緊固該對保持器之前,用接線片連接電池單體。該接線片與具有負電極的接線片和具有正電極的接線片一起存在于保持器的在第一側的一個表面上。此外,該接線片與具有負電極的接線片和具有正電極的接線片一起存在于保持器的在第二側的一個表面上。因此,當該對保持器被緊固構件緊固時,在緊固構件意外掉落的情況下,具有不同極性的接線片可能通過緊固構件短路。
技術實現思路
1、實施例涉及一種可再充電電池模組,該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利用緊固構件緊固一對保持器,并且利用匯流條將接線片連接到電池管理系統,該接線片電連接容納在保持器中的多個電池單體。
2、本公開的實施例提供一種可再充電電池模組,當一對保持器用緊固構件緊固時,該可再充電電池模組防止具有不同極性的接線片通過緊固構件電短路。
3、實施例提供一種可再充電電池模組,該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包括:第一保持器,配置為容納在彼此交叉的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間隔開的多個電池單體的第一(下)側;第二保持器,配置為容納電池單體的第二(上)側;聯接構件,由導電材料形成,并且配置為在與第二方向交叉的第三方向上將第一保持器和第二保持器彼此緊固;多個接線片,配置為電連接電池單體;以及匯流條,配置為將接線片連接到電池管理系統(bms),其中第一保持器和第二保持器中的至少一個包括在第三方向上突出的肋。
4、接線片可以包括:第一接線片構件,其被彎曲以定位在第二保持器的上表面和側表面上,并且被彎曲以定位在第一保持器的下表面和側表面上,以并聯連接多個電池單體;以及第二接線片構件,被定位在第二保持器的上表面和第一保持器的下表面上,以并聯和串聯連接多個電池單體。
5、第一接線片構件可以提供為單個單元以具有正極性或負極性,第二接線片構件可以提供為兩個,所述兩個第二接線片構件當中與第一接線片構件相鄰的第二接線片構件具有與第一接線片構件的極性不同的極性,并且兩個相鄰的第二接線片構件具有不同的極性。
6、肋可以提供在具有不同極性的第一接線片構件和第二接線片構件之間以及具有不同極性的兩個第二接線片構件之間。
7、肋可以包括沿著容納電池單體的第二保持器的容納孔的形狀形成為曲線的彎曲部分以及以最近的距離以直線將彎曲部分彼此連接的筆直部分。
8、肋可以進一步包括安裝部分,該安裝部分通過去除彎曲部分中的一些來提供用于安裝熱敏電阻的位置。
9、聯接構件可以包括螺紋部分和頭部,該螺紋部分形成在將穿過第二保持器聯接到第一保持器的柱的第一端,該頭部在柱的第二端具有比柱的直徑大的直徑。
10、肋可以具有在第三方向上突出的高度(h),高度(h)可以形成為大于通過從頭部的直徑(d1)中減去柱的直徑(d2)而獲得的尺寸(d1-d2)的1/2(h>(d1-d2)/2)。
11、聯接構件可以形成為比在第二方向上相鄰的第一接線片構件和第二接線片構件之間的最短分離距離和第二接線片構件之間的最短分離距離長。
12、第一保持器的下表面和第二保持器的上表面可以均包括對應于接線片的厚度的容納部分以容納接線片。
13、第一保持器可以在其下表面上形成開口,該開口具有達到電池單體的電極端子的深度,第二保持器可以在其上表面上形成開口,該開口具有達到電池單體的電極端子的深度,并且接線片可以包括連接部分,該連接部分在容納部分的第一側被彎曲達開口的深度以連接到電極端子。
14、根據本公開的實施例,可以進一步包括:殼體,配置為容納第一保持器的一側(下側);以及蓋,配置為覆蓋第二保持器的一側(上側),并且蓋可以包括在其內表面上面向電池單體并對應于電池單體的肋。
15、肋可以形成為正六邊形,并且可以在第一方向和第二方向上重復地定位。
16、根據實施例的電池模塊包括在第一保持器或第二保持器中的肋,因此當用緊固構件緊固第一保持器和第二保持器時,如果緊固構件因失誤而掉落,則肋可以提升緊固構件的第一端,以防止其一端接觸接線片,從而防止具有不同極性的接線片之間通過緊固構件的電短路。
1.一種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9.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進一步包括: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可再充電電池模組,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