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帶軸版輥識別系統,尤其是涉及一種基于電子標簽卡的帶軸版輥識別系統。
背景技術:
現在所有帶軸版輥的標識全部是采用在軸上或端面上打印鋼號的方法識別版輥。這種鋼印號存在的問題主要是:1、信息量少,只是版輥本身的區別,對版輥上附加的其它信息,如生產日期、使用次數,等都沒法記錄。2、版輥鋼印號在后面的使用過程中因油墨覆蓋可能看不清楚。3、版輥鋼印號打在端面上時版輥再次利用要車削掉端面鉻層,鋼印號消失,需要再次打鋼印號。
經過檢索,中國專利公開號為cn104978820a公開了一種超市購物車防盜系統及方法,包括:收銀臺讀卡器,攝像機,超市外讀卡器,地埋天線,報警揚聲器,數據網絡,控制計算機,無源rfid電子標簽,購物車醒目標簽。無源rfid電子標簽卡內id信息和購物車醒目標簽關聯,結賬時再和顧客會員卡號關聯;當顧客推購物車結賬時,位于車底部的無源rfid電子標簽信息被識別,系統記錄其id號和當前時間,同時攝像機采集圖像記錄顧客容貌到系統;當顧客推購物車離開超市到達最外邊界處,車底部的無源rfid電子標簽信息被地埋天線識別,電子標簽id號傳送到系統,系統處理并下達報警信號,通過報警揚聲器發聲“**號購物車請不要推離超市”,顧客被提醒同時外部管理人員聽到報警可以重點關注該購物車。該發明是基于電子標簽卡的超市購物車防盜系統及方法,既能防止購物車被盜,又能不影響顧客購物體驗,關鍵成本低廉可以推廣。但其電子標簽卡沒有應用到更多識別領域尤其版輥的識別。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就是為了克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缺陷而提供一種基于電子標簽卡的帶軸版輥識別系統。
本發明的目的可以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
一種基于電子標簽卡的帶軸版輥識別系統,包括帶軸版輥、電子標簽卡、讀卡器和數據處理器,所述的電子標簽卡固定安裝在帶軸版輥上,所述的電子標簽卡通過讀卡器與數據處理器連接,從而來讀取和寫入版輥的各項數據。
所述的電子標簽卡為無源電子標簽卡。
所述的標簽卡固定安裝在帶軸版輥軸頭內部。
所述的電子標簽卡為螺栓狀結構;所述的帶軸版輥的軸頭端面上鉆出與螺栓狀相匹配的螺紋孔,所述的螺栓狀電子標簽卡旋進軸頭端面內的螺紋孔到底。
所述的螺栓狀結構設有外圓m10的螺紋,長度10mm。
所述的帶軸版輥的軸頭端面上設有有兩個直徑2mm深2mm的孔,且兩個2毫米孔的孔距為6毫米。
所述的螺紋孔為30mm深的m10型螺紋孔。該螺紋孔的深度不得影響軸頭上頂尖和后續應用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以下優點:
1、無源rfid等電子標簽對版輥設置的唯一標識。
2、電子標簽上面保存的數據能夠保留10年以上。
3、電子標簽的閱讀距離大,可達10米以上,無源rfid比較方便快捷。
4、標簽相當于人的身份證具有全球唯一的id號,而且不容易被破解,保密性強。
5、電子標簽,選用最先進的物聯網技術都是采用超高頻電子標簽技術。
6、電子標簽存貯數據量大。可以存儲版輥的各項數據,把版輥的生產、運輸、使用、重復利用全過程數據采集和管理。
7、電子標簽永久的安裝在帶軸版輥上,不會因版輥的重復利用而報廢。
8、電子標簽防水、防磁、耐高溫,可以在低劣的作業環境下工作。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電子標簽卡安裝在版輥上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電子標簽卡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電子標簽卡的側視結構示意圖。
其中1為版輥版面,2為軸頭,3為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21為螺紋孔,31為第一孔、32為第二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是本發明的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的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應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如圖1所示,一種基于電子標簽卡的帶軸版輥識別系統,包括帶軸版輥、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3、讀卡器、數據處理器,所述的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3固定安裝在帶軸版輥上,通過讀卡器、數據處理器讀取和寫入版輥的各項數據。
所述的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3固定安裝在帶軸版輥軸頭2內部。
所述的安裝步驟為:(1)將所述的無源電子標簽(rfid)3卡制作成螺栓狀,(2)將所述的帶軸版輥的一個軸頭2端面上鉆出與螺栓相匹配的螺紋孔21,該螺紋孔21的深度不得影響軸頭2上頂尖和后續應用,(3)將所述的螺栓狀的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3旋進軸頭2端面內的螺紋孔21到底。
所述步驟(1)中的無源電子標簽(rfid)卡3的形狀尺寸包括:外圓m10的螺紋,長度10mm,一個端面上有兩個直徑2mm深2mm的孔,分別為第一孔31和第二孔32,兩個2毫米孔的孔距l為6毫米;所述的步驟(2)中的螺紋孔21尺寸為m10,深30mm。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各種等效的修改或替換,這些修改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以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