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及其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交易系統,特別涉及一種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及其方法。
背景技術:
基于科技發展迅速,人們利用網絡交易或購物也越趨頻繁。然而,現今的電子商業交易系統給許多消費者沒有足夠的信心去線上購物。消費者在使用他們的信用卡購物時擔心安全問題。他們擔心如果其信用卡資料落到壞人手中,信用卡持有人可能要對并非其經手或授權的交易負責。 現今技術也有利用信用卡或儲值卡支付的虛擬金錢,作為網絡交易時的替代性金錢工具。有些虛擬金錢提供一種當通過貨幣購買物品時的利益回饋。這種回饋方式可包含紅利點數或現金回饋的利益回饋通常是具有以下的限制(l)在購物時所收集的紅利點數為僅可在逾期之前用于未來購物;并且(2)在購物時所收集的紅利點數可在通過現金折扣進行購物或者是在未來購物時折換現金。因此,上述利益回饋對于使用者來說并非有利。
目前虛擬金錢的范例即為廣泛使用在網際網絡游戲上。游戲的玩家在加入游戲之前,必須要先向游戲供應商購買虛擬金錢。從玩家的觀點來看,僅有真實貨幣與虛擬金錢的單向交換,因為游戲供應商通常并不允許玩家將虛擬金錢交換成為真實貨幣。玩家可將其在一段時間上從該游戲其它玩家處所收集的虛擬金錢出售以獲真實貨幣。然而,若游戲不再受歡迎或游戲供應商面臨到財務窘況,則此種虛擬金錢通常會遭受到貶值所苦,或成為過時。此外,虛擬金錢的流通又受限制,因為通常在各游戲之間是無法接受的。
另一個例子即為預付卡或加值卡。此類卡片的使用者必須向卡片公司為相對應的點數或價值而預先支付真實貨幣。點數或價值會被儲存在卡片內,并且可因該卡片所有人的購買活動而扣減,或是另行購買點數或價值而增加。此種預付卡或加值卡同樣地僅為單向交換,因為卡片發行公司通常并不允許使用者將剩余點數或價值交換成為真實貨幣。因此現今的網絡交易對使用者而言,是處于弱勢,并非基于平等關系,容易遭受對方剝削。
另一方面,對于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而言,現今的網絡購物方式一般是依附于大型的入口網站作為銷售平臺,憑借其顯著的瀏覽人數,以助其販賣的商品或服務有良好的曝光率,增加其銷售量。雖然,依附于大型入口網站有助于增加商品或服務的曝光率,但是入口網站將會對其收取服務費或刊登費用,造成營運上的成本增加。另一個嚴重的缺點是,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交易所得的款項必須先經由入口網站所管理,再分配于每個網絡的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如此將引起風險。若上述入口網站發生營運困難或倒閉,則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交易的款項將可能無法順利取回。 因此,現今技術需要一種新的交易方法或系統,其能使交易雙方皆能有良好的保障,避免交易的風險。
發明內容
為克服上述缺陷,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及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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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到上述目的,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至少一個用戶端進行交易;一金融服務提供者,耦合至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以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一信托服務提供者,耦合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提供信托服務,以減少該交易的風險。 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包含一商務平臺;一個以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耦合至該商務平臺,該一個以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該商務平臺與至少一個用戶端進行交易;一金融服務提供者,耦合至該商務平臺,以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一信托服務提供者,耦合于該商務平臺,以提供信托服務,以減少該交易的風險。 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方法,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一商務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該商務平臺于一信托服務提供者中建立信托帳戶;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自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并確認交易資訊;當交易完成,該信托服務提供者自該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交易款項;以及該信托服務提供者依照該交易資訊分配該交易款項至對應的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 上述復數個用戶端所交易的款項將不會直接通過商務平臺,個別地分配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而是事先儲放在信托服務提供者的信托帳戶內,由信托服務提供者個別分配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如此則減少現金流流入商務平臺的風險。若將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的交易所得的款項,事先集中于商務平臺,再由其分配給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則可能產生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無法收到交易款項的風險。若商務平臺經營上發生困難或破產,則處于現金流下游的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將可能無法收取的其款項。因此,本發明的系統及方法將有助于避免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因商務平臺經營不善或惡意所造成的風險。
再者,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買方交易的貨款或服務費用并不會直接交付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而會先進入此信托帳戶,待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則信托機構才會將其款項交付于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如此可確保買賣雙方交易的安全。
圖1根據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為網絡交易系統的方塊圖。
圖2根據本發明的另一較佳實施例,為網絡交易系統的方塊圖。
圖3根據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為網絡交易方法的流程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
本發明將結合較佳實施例與附圖詳述于下。本發明中的較佳實施例僅用以說明,而并非用以限定本發明。此外,除文中的較佳實施例外,本發明也可廣泛應用于其它實施例,并且本發明并不限定于任何實施例,而應以權利要求范圍而定。 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及其方法,可應用于網絡購物模式或其它購物或交易模式,以確保買賣雙方的交易安全,避免交易的風險。當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欲進行販售時,可事先在信托機構中建立信托帳戶,提供信托服務與履約保證服務,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買方交易的貨款或服務費用并不會直接交付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而會先進入此信托帳戶,待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則信托機構才會將其款項交付于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如此可確保買賣雙方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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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圖1,為本發明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100的示意圖。交易系統100包括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至少一金融服務提供者108以及信托服務提供者112。于本實施例中,此交易系統IOO是通過一般的網際網絡(internet)作為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買方溝通的媒介,但并非用以限定于網際網絡形式,其它任何合適本發明的交易方式都能應用于本發明中,例如通過電信網絡取代網際網絡,也或者可為一般實體店面的買賣交易。
圖1中的虛線代表現金流向關系,而實線代表資訊流向。復數個用戶端104與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進行交易,金融服務提供者108確認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交易資訊后并完成扣款動作后,將交易款項交付給信托服務提供者112,待交易已然完成,用戶端104也已順利獲得商品或服務時,信托服務提供者112才將其交易款項提撥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銀行帳戶。 在此實施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可具備服務器,該服務器為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網頁資訊的電腦主機,通過HTTP協定傳給用戶端html的文件。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服務器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網頁資訊陳列于網際網絡上,以供不特定的用戶端104觀看或查詢。 用戶端104—般則是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潛在的客戶,利用電腦或具有網絡功能的終端裝置(terminal),像是PDA、移動電話、電腦(l即top)或類似裝置,通過網際網絡以找尋所欲的商品或服務。 金融服務提供者108則是驗證用戶端104交易過程的資料與信用資料,并通知相關金融機構作扣款動作。于較佳實施例,金融服務提供者108包括銀行以及電信服務商。
信托服務提供者112為具有類似銀行相關功能的法人或機構,可提供信托的服務。信托服務提供者112也可等同一般可提供信托服務的銀行機構。信托服務提供者112耦合于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以提供信托服務與履約保證服務。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與用戶端104交易所獲得的款項,將不會直接匯入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帳戶中,必須等到此交易完成,才會由信托服務提供者112傳遞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帳戶內。
不特定的用戶端104通過網際網絡尋找所欲的商品或服務。當用戶端104發現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所陳列的商品或服務,并決定購買其商品或服務時,則會傳送交易資訊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于較佳實施例,上述交易資訊包括代表用戶端的個人資訊、用戶端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帳戶資訊、訂單資料以及數位簽章等等資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服務器接收用戶端104所傳送的交易資訊后,則會傳送交易資訊至金融服務提供者108,以確認交易資訊;以及傳送確認后的交易結果至用戶端104。 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會將交易資訊傳送至金融服務提供者108以確認此交易,而金融服務提供者108則會驗證用戶端104的交易資訊。若金融服務提供者108已成功確認此筆交易成立后,則會通知與用戶端104相關的金融機構作扣款動作,將交易款項轉出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于信托服務提供者112所成立的信托帳戶。最后,若此筆交易已順利完成,則信托服務提供者112會將此交易款項轉出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的帳戶。
于較佳實施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也可提供類似虛擬貨幣或預付卡、加值卡的商品。此類虛擬的貨幣或預付卡是用來獲得對上述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務或商品,且其貨幣可依匯率與實際的貨幣交換。 信托服務提供者112可提供此虛擬貨幣的信用保證,以確保其虛擬貨幣的價值。當用戶端104與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購買一定比例的虛擬貨幣時,信托服務提供者112可對其貨幣的實際價值作擔保,若發行此虛擬貨幣的服務或商品提供者102發生倒閉或惡意的行為,導致此貨幣發生貶值或無法使用,則此時信托服務提供者112可提供信用保證,使用戶端104無須遭受上述風險。 參照圖2,根據本發明的另一較佳實施例,為安全機制交易系統200的方塊圖。安全機制交易系統200包括商務平臺202、信托服務提供者206、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金融服務提供者單元208。于本實施例中,此交易系統200是通過網際網絡(internet)或電信網絡作為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與用戶端203溝通的媒介,但并非用以限定于網際網絡,任何合適的交易方式都能應用于本發明中。交易系統200部份構成組件與圖1的系統100相同,因此某些重復的部分將不再詳述,以模糊本發明的焦點。
虛線代表現金流向關系,而實線代表資訊流向。復數個不特定的用戶端203通過商務平臺202瀏覽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所陳列的商品或服務資訊,并與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進行交易。金融服務提供者208確認商務平臺202的交易資訊后并完成扣款動作后,將交易款項交付給信托服務提供者206,待交易已然完成,用戶端203也已順利獲得商品或服務時,信托服務提供者206將其交易款項提撥給與之交易的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的帳戶內。 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通過商務平臺202將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網頁資訊陳列于網際網絡上,以供不特定的用戶端觀看或查詢,作為交易的溝通媒介。于較佳實施例,商務平臺202可包括一入口網站(例如,但不限于,雅虎、新浪或Google等等流通量龐大的網站)、拍賣網站、線上購物網站或電視購物頻道,利用其名氣,以造成宣傳效果。然而,于較佳實施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本身也可扮演商務平臺202的角色,某些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本身已有名氣,無須依附于曝光率高的交易平臺。因此商務平臺202于本發明的實施例為一可選擇的部件。 金融服務提供者208則是驗證用戶端203交易過程的資料與信用資料,并通知相關金融機構作扣款動作。于較佳實施例,金融服務提供者208包括銀行以及電信服務商。
信托服務提供者206為具有類似銀行相關功能的法人或機構,可提供信托的服務。信托服務提供者206耦合于商務平臺202,以提供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信托服務與履約保證服務。信托服務提供者206也可等同提供信托服務的金融機構。商務平臺202可于信托服務提供者206處建立一信托帳戶或個別地建立獨立的信托帳戶。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與用戶端203交易所獲得的款項,將不會直接匯入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或商務平臺202的帳戶中,必須等到此交易完成,才會由信托服務提供者206轉出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的帳戶內。 不特定的復數個用戶端203通過網際網絡連接至商務平臺202尋找所欲的商品或服務。當復數個用戶端203于商務平臺202上發現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所陳列的商品或服務,并決定購買其商品或服務時,則會傳送交易資訊至選擇的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于較佳實施例,上述交易資訊包括代表用戶端的資訊、用戶端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帳戶資訊、訂單資料以及數位簽章等等資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接收用戶端203所傳送的交易資訊后,則會傳送交易資訊至商務平臺202,再由商務平臺202將每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所傳送的交易資訊提供至金融服務提供者208,以確認交易資訊。完成確認后,將交易結果傳給商務平臺202,由商務平臺202將其結果傳送至用戶端203 ;或由商務平臺202將其結 果傳送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再由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將其交易結果傳送至用戶端 203。 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會將交易資訊傳送至對應的金融服務提供者208以確認此 交易,而上述金融服務提供者208則會傳送交易資訊至用戶端203的金融服務提供者208, 以確認用戶端203的交易過程資料與其信用資訊及帳戶資訊。若金融服務提供者208已確 認此筆交易成立后,則會通知與用戶端203相關的金融機構扣款,將交易款項轉出至服務 或商品提供者204于信托服務提供者206所成立的信托帳戶。最后,若此筆交易已順利完 成,則信托服務提供者206會將此交易款項轉出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204的帳戶。
參照圖3,根據較佳實施例,為本發明的安全機制交易方法300的流程圖。安全機 制交易方法300包括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一商務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S302 ;服務 或商品提供者于一信托服務提供者中建立信托帳戶S304 ;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自至少一個 用戶端接收并確認交易資訊S306 ;當交易完成,信托服務提供者自至少一個用戶端的金融 帳戶接收交易款項S308 ;以及信托服務提供者依照交易資訊分配交易款項至對應的服務 或商品提供者S310。 首先,一或多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可事先于信托服務提供者建立信托帳戶 (S302)。此信托服務提供者可提供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履約保證服務及信托服務,以減少交 易的風險。 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的服務器通過商務平臺陳列商品或服務資訊,用此商務平臺作
為與用戶端溝通的媒介,以供不特定的用戶端查詢或觀看(S304)。此商務平臺可包括一入
口網站、拍賣網站、線上購物網站或電視購物頻道,以利用其名氣,造成宣傳效果。 用戶端通過網際網絡連接至商務平臺以找尋所欲的商品或服務。當用戶端于商務
平臺上發現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所陳列的商品或服務,并決定購買其商品或服務時,則會傳
送交易資訊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自用戶端接收交易資訊后,會傳送交
易資訊至商務平臺,再由商務平臺傳送交易資訊至金融服務提供者,以確認交易資訊。商務
平臺或是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會傳送確認后的交易結果至用戶端(S306)。商務平臺會傳送交
易資訊至金融服務提供者確認交易資訊。于較佳實施例,上述交易資訊包括代表用戶端的
個人資訊、用戶端的金融帳戶資訊、訂單資料以及數位簽章等等資訊。 若金融服務提供者成功確認此筆交易成立后,則會通知用戶端相關的金融機構扣 款,將交易款項轉出至商務平臺于信托服務提供者所成立的信托帳戶(S308)。
最后,若此筆交易已順利完成,則信托服務提供者會根據交易資訊將此交易款項 轉出至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的金融帳戶(S310)。 上述復數個用戶端所交易的款項將不會直接通過商務平臺,個別地分配給服務或 商品提供者,而是事先儲放在信托服務提供者的信托帳戶內,由信托服務提供者個別分配 給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的金融賬戶。如此則減少現金流流入商務平臺的風險。若將服務或商 品提供者的交易所得的款項,事先集中于商務平臺,再由其分配給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 者,則可能產生服務或商品提供者無法收到交易款項的風險。若商務平臺經營上發生困難 或破產,則處于現金流下游的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將可能無法收取的其款項。因此,本 發明的系統及方法將有助于避免復數個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因商務平臺經營不善或惡意所造成的風險。 再者,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買方交易的貨款或服務費用并不會直接交付服務或商 品提供者,而會先進入此信托帳戶,待買賣雙方完成交易,則信托機構才會將其款項交付于 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如此可確保買賣雙方交易的安全。 為了說明的目的,前文的敘述使用特定術語以提供關于本發明的徹底理解。然而,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可領會,特定的細節對于實現本發明并不是必須的。因此,前述的本發 明特定實施例是為了示范及描述的目的,而并非窮盡式說明或限制本發明為所揭示的確切 形式。顯然,在上述教示下可進行許多修改及變更。所選擇及描述的實施例是為了最佳地 描述本發明的原則及其實際應用,使得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最佳地利用本發明,并具有各 種不同改進的實施方式,以適用于預期的特定用途。權利要求界定本發明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一種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至少一個用戶端進行交易;一金融服務提供者,耦合至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以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一信托服務提供者,耦合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提供信托服務,以減少該交易的風險。
2. 根據權利要求l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含一商務平臺,提供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該至少一個用戶端交易的媒介;或提供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陳列其商品或服務的資料。
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于該信托服務提供者建立一信托帳戶。
4.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交易過程中,由該金融服務提 供者將對于該至少一個用戶端所扣得的金額轉入該信托服務提供者的指定帳戶內。
5.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當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已將其商品或服務提供至該至少一個用戶端后,則該信托服務提供者將該交易金額提供至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
6.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該至少一個用戶端傳送交易資訊至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其中該交易資訊包括帳戶資料、訂單資料以及數位簽章。
7.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接收交易資訊后,傳送交易結果至該至少一個用戶端;其中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接收該至少一個用戶端的交易資訊后,傳送該交易資訊至該金融服務提供者以確認該交易。
8.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提供虛擬貨幣、預付卡或儲值卡商品;其中該信托服務提供者對該虛擬貨幣、該預付卡或該儲值卡提供信用保證,以確保該虛擬貨幣、該預付卡或該儲值卡的實際價值。
9. 一種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其特征在于包含一個以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耦合至該商務平臺,該一個以上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該商務平臺與至少一個用戶端進行交易;一金融服務提供者,耦合至該商務平臺,以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一信托服務提供者,耦合于該商務平臺,以提供信托服務,以減少該交易的風險。
10. —種安全機制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一商務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該商務平臺于一信托服務提供者中建立信托帳戶;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自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并確認交易資訊;當交易完成,該信托服務提供者自該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交易款項;以及該信托服務提供者依照該交易資訊分配該交易款項至對應的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商務平臺;全文摘要
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及其方法。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系統,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與至少一個用戶端進行交易;一金融服務提供者,耦合至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以提供金融服務;以及一信托服務提供者,耦合于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提供信托服務,以減少該交易的風險。本發明安全機制交易方法,包含一服務或商品提供者通過一商務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該商務平臺于一信托服務提供者中建立信托帳戶;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自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并確認交易資訊;當交易完成,該信托服務提供者自該至少一個用戶端接收交易款項;以及該信托服務提供者依照該交易資訊分配該交易款項至對應的該服務或商品提供者。可確保買賣雙方交易的安全。
文檔編號G06Q30/06GK101751632SQ20081018324
公開日2010年6月23日 申請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優先權日2008年12月12日
發明者梁姿伶 申請人:梁姿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