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生豬養殖領域,具體涉及的是一種生豬養殖環境控制系統。
背景技術:
近年來,隨著生豬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國生豬養殖的規模逐年擴大,現代生豬養殖業中,豬的飼養環境極為重要,其中生豬養殖環境中的溫度和濕度對生豬影響極大。由于國內生豬養殖技術的不斷發展,生豬養殖環境控制系統應運而生,但是國內現有的養殖設備較為落后且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產品配套不完善,養殖環控系統的穩定性差,經常出現實際溫度和目標溫度偏差過大的現象,國內環控系統對濕度和水簾控制為開環控制,若圈舍內濕度長時間超標會嚴重的影響豬只的健康。而國外進口設備價格昂貴,養戶難以承受,且未充分考慮國內養殖生態的環境,很多場合無法滿足各農場的需求無法使設備充分發揮效力。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生豬養殖環境控制系統。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的技術方案如下:
一種生豬養殖環境控制系統,包括用于通風換氣的風機單元和小窗單元,用于改變環境溫度和濕度的水簾單元,用于實時測量環境溫度的溫度測量單元,用于實時測量環境濕度的濕度測量單元,以及分別與風機單元、小窗單元、溫度測量單元和濕度測量單元連接的環控器,所述環控器將測量的環境溫度和環境濕度的實時值與對比值進行比較并根據對比結果對風機單元、小窗單元和水簾單元發出相應的控制指令,所述環控器采用閉環控制。
具體的,所述環控器型號為bdj-3000。
進一步的,所述溫度測量單元采用14位高精度傳感器。
進一步的,所述水簾單元包括卷簾單元和水簾水泵,所述卷簾單元和水簾水泵均與環控器連接。
更進一步的,所述所述卷簾單元采用高分子水簾紙。
具體的,所述風機單元包括五個與控制器連接的風機,所述五個風機啟動溫度條件分別對應五個溫度對比值。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明溫度測量單元采用14位高精度傳感器采集模擬溫度轉換為數字量,環控器采用pid閉環算法確保控制的穩定性。環控器與風機系統、水簾系統、小窗系統、溫度測量系統、濕度測量系統聯合控制,使系統的控制簡化,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個性定制和實現無人值守。通過濕度度測量系統對環境濕度的實時檢測,實現對水簾的精準控制,達到對濕度的控制。通過水蒸發吸熱降溫,提高能耗比,采用高分子水簾紙,極大延長使用壽命。通風模式分為通風窗換氣和風機換氣。保證舍內空氣質量與最佳能耗比。
因此,該技術進步明顯,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非常適合在相關領域內進行推廣應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系統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系統流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說明和實施例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說明,本發明的方式包括但不僅限于以下實施例。
如圖1~2所示,一種生豬養殖環境控制系統,包括風機單元、小窗單元、水簾單元、溫度測量單元、濕度測量單元和環控器,其中,環控器型號為bdj-3000,溫度測量單元采用14位高精度傳感器,水簾單元包括卷簾單元和水簾水泵,卷簾單元采用高分子水簾紙,風機單元包括五個風機。
卷簾單元、水簾水泵、五個風機、小窗單元、溫度測量單元和濕度測量單元分別與環控器連接,環控器采用閉環控制,五個風機啟動溫度條件分別對應五個溫度對比值,風機單元和小窗單元用于通風換氣,水簾單元用于改變環境溫度和濕度,溫度測量單元用于實時測量環境溫度,濕度測量單元用于實時測量環境濕度,環控器將測量的環境溫度和環境濕度的實時值與對比值進行比較并根據對比結果對風機單元、小窗單元和水簾單元發出相應的控制指令。
本發明的工作原理:
啟動系統后系統初始化,風機單元、水簾單元和小窗單元復位,環境溫度測量單元和環境濕度測量單元實時獲取環境溫度和環境濕度并與預設的對比目標值進行比較;
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則啟動風機1,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回差溫度,則啟動風機2,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回差溫度x2,則啟動風機3,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回差溫度x3,則啟動風機4,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回差溫度x4,則啟動風機5,若環境溫度>高溫報警溫度,則啟動高溫報警,并自動開啟卷簾,自動開啟小窗,并返回結果;若環境溫度<目標溫度,則對比低溫報警溫度,若環境溫度<低溫報警溫度,則低溫報警輸出,并自動關閉卷簾,若環境溫度大于低溫報警溫度則返回對比結果;
若環境濕度>目標濕度,則關閉水簾水泵,自動開啟小窗,并返回結果;若環境濕度小于目標濕度,則返回對比結果,若環境濕度大于水簾啟動濕度,則開啟水簾水泵,自動開啟小窗,若環境濕度小于水簾啟動濕度,則返回對比結果。
本發明溫度測量單元采用14位高精度傳感器采集模擬溫度轉換為數字量,環控器采用pid閉環算法確保控制的穩定性。環控器與風機系統、水簾系統、小窗系統、溫度測量系統、濕度測量系統聯合控制,使系統的控制簡化,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個性定制和實現無人值守。本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非常適合在相關領域內進行推廣應用。
上述實施例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式之一,不應當用于限制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凡在本發明的主體設計思想和精神上作出的毫無實質意義的改動或潤色,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仍然與本發明一致的,均應當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